12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2023年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98家证券公司参与了本次评价,本次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12家、B类67家、C类19家。根据证监会工作部署,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修订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了2023年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12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2023年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进行公布。据了解,此次评价对象包括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股票保荐、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的98家证券公司,仅开展持续督导业务的证券公司未纳入评价范围。根据《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12家、B类67家、C类19家。
中金公司、中信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第一创业承销保荐等12家入围A类公司。
中邮证券、中银国际、中信建投证券、银河证券、五矿证券、太平洋证券、国海证券等67家公司被评为B类。
中原证券、中天国富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等19家公司被评为C类。
2021年,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体系,督促证券公司归位尽责,保障全面注册制稳步实施。2022年12月,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并完成了首次评价工作。2023年12月29日,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机制,更好发挥激励约束作用,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修订后,《评价办法》形成“1+4+1”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中,第一个“1”是指内部控制评价,反映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4”是指执业质量评价,反映证券公司4类投行业务即股票保荐、债券承销、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的履职尽责和业务规模情况。第二个“1”是指调整项,主要反映投行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情况。中国证券报记者对比发现,《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与前期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是进一步优化了执业质量评分方式。主要是考虑到一些证券公司未开展全部4类投行业务,前期方案以其所开展业务的执业质量得分作为其未开展业务的得分。从试算情况看,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情形。“我们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在统筹考虑支持大型券商全面发展和中小券商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的基础上,采取多种不同评分方式反复测算。目前看,将某类业务执业质量得分的中位数作为未开展该项业务证券公司的得分是相对适当的方式。”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执业质量评价是激励约束证券公司提升投行业务执业水平的重要方式。下一步,协会将在监管部门指导下促进证券公司更好发挥“看门人”作用,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