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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是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题为“推动保险机构合规展业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会。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关于“互联网保险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的提问时,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厉莉表示,对于互联网保险,司法审判的难点和重点主要在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金融法院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总结新现象新问题,加强金融法治协同治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议、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层次的司法反馈方式,做好保险机构合规经营的“提示器”“助推器”。
促进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性
厉莉表示,互联网方式投保对于保险机构而言,扩展了销售对象的范围,对于扩大业务规模具有积极意义。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则提升了购买保险产品的便利性和快捷性。总体而言,互联网方式投保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北京金融法院也注意到,互联网保险存在个别经营不规范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履行不充分、不认真履行核保职责、对保险产品存在夸大性甚至误导性宣传、个别保险平台对浏览过页面但未购买保险产品的人员进行骚扰式营销等情况。
“应当看到,互联网只是一种手段,一种具有扩大效应的手段,这种手段对于积极和消极事项均具有扩大效应。建议保险公司对互联网保险的规范性应当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互联网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厉莉说。
她表示,对于互联网保险,司法审判的难点和重点主要在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比如,通过互联网方式如何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一直是司法审判当中的热点问题。各保险机构对于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一定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最大程度上奉行“将丑话说在前面”的原则,将“丑话”充分地说,明确地说,能多说就不少说,努力让保险消费者买得清楚明白。金融法院也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总结新现象新问题,加强金融法治协同治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议、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层次的司法反馈方式,做好保险机构合规经营的“提示器”“助推器”。
发布典型案例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北京金融法院建院以来,保险纠纷收案数呈连年增长的趋势。截止到2024年6月30日,该院共受理相关案件1401件,标的总额达20多亿元。大部分案件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车辆损失、意外伤害、责任保障等相关保险产品引发的纠纷。此外,保险人因承担保险责任后,向有过错的第三者代位求偿引发的纠纷,以及保险机构与保险代理人因保代业务引发的纠纷,也占有一定比例。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庭长孙兆晖表示,本次新闻通报会发布的典型案例,来自北京金融法院成立来审结的案件,涉及互联网投保、格式条款、投保理赔“宽进严出”现象和投保误导等方面的保险纠纷,均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和社会影响。这些案例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聚焦互联网新业态,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审慎合规经营。相对传统保险业,互联网保险更加便捷,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与优势,但通过互联网来投保使格式条款和本就晦涩难懂的保险条款更加难以识别和判断。例如在魏某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案中,职业列表链接十分隐蔽,内容复杂,保险公司并未对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进行询问,投保人也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和途径,在未经询问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不能因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不符合投保条件而解除保险合同。二是聚焦核保义务,严防“宽进严出”现象。核保是保险公司承保前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经营机构,以及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具有主动权和优势地位的一方,不能以形式化核保、简化核保、含糊核保等行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降低承保门槛,采取“宽进”态度订立保险合同,从而防止个别保险公司在未发生保险事故则单方赚取保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再严格审查,以法之名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在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明确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用途负有进一步核实的核保义务,未经核实订立保险合同后,不能以车辆用途与保单记载不一致为由拒绝理赔。裁判结果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立足长远,以诚信经营促进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实现高质量发展。三是聚焦诚实守信,引导保险机构合规宣传销售。保险公司应当合规审慎开展保险宣传和销售,切实发挥保险分散风险的制度功能。如在管某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该保险公司在其APP上销售的保险产品并无宣传页面包含的意外风险防范功能,投保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投保了涉案保险,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撤销相关保险合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再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明确保险分出人需诚信理赔,否则保险分入人仅需承担部分甚至无需承担责任。四是聚焦格式条款,强化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唐山市某钢管厂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保险格式合同用语的特定含义与其通常含义不同,且与被保险人具有重大利害关系,保险人应就该用语的特定含义向投保人提示说明,否则相关保险条款不能成为保险合同内容。在某物业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明确如果保险公司欲以附加险免除或限缩主险之承保范围,应当依照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要求,向投保人清晰说明不同险种之间的关系,对保险条款进行完善。五是聚焦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助力保险企业长远健康发展。北京金融法院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通过金融审判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保险业更加坚定地站稳人民立场,实现自身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刘某某诉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司法裁判明确保护保险消费者对公开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信赖利益,依法认定案涉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苏某某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明确被保险人依照医疗机构建议选择癌症确诊方式,保险公司不应仅以确诊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