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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重磅发布!9月1日起施行

欧阳剑环 中国证券报
2024-08-28

天天财经独家,速关注


财政部网站8月26日消息,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日前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支持和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

来源:财政部网站

《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要点速览:

推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合理配置、科学管护、规范处置
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期间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对应项目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
建立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资产配置效益



明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范围


《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是指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工程设施等资产。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按照功能及特征,分为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其他市政设施。

主管部门是指按照各级政府规定,负责管理本级政府有关交通、排水、供水、燃气、供热、市容环卫、园林绿化、信息通信、城市照明等设施的部门。

各管护单位负责本单位管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登记、会计核算、养护运营、处置报批、收入收缴、资产报告等工作。


明确管理原则


《办法》指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协调、权责一致、规范核算、全面报告的原则。

具体来看,一是统筹协调。合理划分主管部门和管护单位职责边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统筹协调,坚持建管并重,强化资产管理意识,维护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安全、完整。

二是权责一致。构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管护单位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监督管理机制,坚持谁管护、谁负责的原则,推动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合理配置、科学管护、规范处置。

三是规范核算。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采用各类投资建设方式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严格资产确认和登记入账核算。

四是全面报告。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全部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做到全口径、全覆盖,不重不漏。

《办法》要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推进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衔接,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存量情况、养护维修情况以及绩效情况等作为项目建设维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有效盘活和高效利用。


科学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
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在配置管理方面,《办法》指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城市需求,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坚持绿色环保、节能高效、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配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

形成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债券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建设、
维护和管理等支出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在维护和使用管理方面,《办法》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行政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由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由本级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支出,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管护期间产生的有偿使用收入,按规定优先用于偿还对应项目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中诚信国际研究院执行院长袁海霞建议,进一步完善绩效管理机制,全面开展资金使用绩效管理,通过事前绩效评价、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等环节,引导提升债券资金使用效率,并加强结果应用,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加强对政府债务形成的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


在基础管理方面,《办法》明确,管护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登记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对应的债务金额、形式等信息,加强对政府债务形成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新建项目决策、建设资金和管护费用安排挂钩,提高财政资金资产配置效益。


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办法》明确,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是国有资产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管护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情况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主管部门,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基本情况,包括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类型、数量、入账价值、债务形成资产情况等;
(二)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形成、管理养护、使用、处置和收益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办法》要求,主管部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本级政府统一部署,组织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审议意见的整改工作,报告整改情况。

审读:倪铭娅
编辑:李若愚  亚文辉
校对:张典阁
签发:孙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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