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年来取消和调整的企业资质,看资质改革方向
一石激起千层浪!2017年3月1日由李克强总理签发,国务院颁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贯彻落实《决定》要求,2017年4月13日颁布《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就有关事项有如下通知: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13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此前有关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住建部的《通知》彻底终结了园林绿化资质,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建筑业市场舞台,成为历史!
园林绿化资质确定取消后,很多建筑业朋友非常关心:
第一、继园林绿化资质取消后,其他资质也会随着取消吗?!
第二、若要取消,是全部都取消,还是取消一部分?
第三、若取消部分资质,究竟会取消哪些资质,保留哪些资质?”
要找到如上问题答案,我们不妨一起来看一看,近年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调整与改革。
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定调改革方向
中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陆续出台了多个版本资质标准,前期的资质标准是逐渐细化、各类要求增加的过程。
2014年是建筑管理的分水岭,各项资质政策出台,都在不断简化与弱化资质标准。究其原因,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定调经济改革方向。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使得“市场无形之手”将逐渐取代“政府有形之手”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资质是政府管理建筑市场的重要手段,也是看得见的有形之手,企业资质的取得、资质的高低都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级主管部门审批决定,建筑市场运行机制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文件精神不一致。所以,建筑企业资质改革具有必然性!
为什么在市场经济下要减少政府有形之手干预,本文限于篇幅,不再阐述。
二、企业资质不断简化与取消
(一)《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出台,明确淡化企业资质
2014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坚持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探索从主要依靠资质管理等行政手段实施市场准入,逐步转变为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加快研究修订工程建设企业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取消部分资质类别设置,合并业务范围相近的企业资质,合理设置资质标准条件,注重对企业、人员信用状况、质量安全等指标的考核,强化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简政放权,推进审批权限下放,健全完善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查制度;改进审批方式,推进电子化审查,加大公开公示力度。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印发,直接取消/并入/合并等共取消24项专业承包资质,劳务资质取消等级划分
2014年11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与原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相比,调整力度很大,其中:
直接取消土石方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工程、金属门窗工程、预应力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8项专业承包资质;
高耸构筑物工程、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火电设备安装工程、炉窑工程、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管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项专业承包资质并入相应总承包资质;
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8项资质进行了合并。
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 | ||
序号 | 原专业承包资质类别 | 修订情况 |
1 | 地基与基础工程 | 保留 |
2 | 土石方工程 | 取消 |
3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 保留 |
4 | 建筑幕墙工程 | 保留 |
5 | 预拌商品混凝土 | 变更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
6 | 混凝土预制构件 | 取消 |
7 | 园林古建筑工程 | 变更为“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8 | 钢结构工程 | 保留 |
9 | 高耸构筑物工程 | 并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10 | 电梯安装工程 | 取消 |
11 | 消防设施工程 | 保留 |
12 | 建筑防水工程 | 与“防腐保温工程”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13 | 防腐保温工程 | 与“建筑防水工程”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14 | 附着升降脚手架 | 变更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
15 | 金属门窗工程 | 取消 |
16 | 预应力工程 | 取消 |
17 |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 保留 |
18 |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 变更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19 | 爆破与拆除工程 | 取消 |
20 | 建筑智能化工程 | 与“电子工程”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21 | 环保工程 | 保留 |
22 | 电信工程 | 并入“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23 | 电子工程 | 与“建筑智能化工程”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24 | 桥梁工程 | 保留 |
25 | 隧道工程 | 保留 |
26 | 公路路面工程 | 保留 |
27 | 公路路基工程 | 保留 |
28 | 公路交通工程 | 保留。其中:交通安全设施分项变更为公路安全设施分项;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工程和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合并为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
29 | 铁路电务工程 | 保留 |
30 |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 | 保留 |
31 | 铁路电气化工程 | 保留 |
32 | 机场场道工程 | 保留 |
33 | 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 | 变更为“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34 |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 保留 |
35 | 港口与海岸工程 | 保留 |
36 |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 与“通航设备安装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合并为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37 | 航道工程 | 保留 |
38 | 通航建筑工程 | 保留 |
39 | 通航设备安装工程 | 与“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40 |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 与“通航设备安装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41 | 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 | 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42 |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 | 保留 |
43 | 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 保留 |
44 | 河湖整治工程 | 保留 |
45 | 堤防工程 | 并入“河湖整治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46 | 水工大坝工程 | 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47 | 水工隧洞工程 | 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48 | 火电设备安装工程 | 并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49 | 送变电工程 | 变更为“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50 | 核工程 | 保留 |
51 | 炉窑工程 | 并入“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52 | 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 并入“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53 | 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 并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54 | 管道工程 | 并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55 | 无损检测 | 取消 |
56 | 海洋石油工程 | 保留 |
57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并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58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 保留 |
59 |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 取消 |
60 | 特种专业工程 | 保留 |
(三)住建部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化特级、一级资质标准
2015年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简化特级资质标准要求,放开承包合同金额限制。
(1)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3)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住建部出台《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取消建造师等人员要求
2016年10月1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再次出台重磅文件《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直接取消了资质标准中的建造师等人员要求,进一步简化了资质标准要求,同时《通知》提升了一级资质标准、二级资质标准的业绩要求。
(1)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3)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
(五)劳务资质取消试点在安徽、浙江和陕西进行
2016年4月,住建部下发文件,同意在浙、皖、陕3省开展劳务用工改革试点。5月,浙江、安徽、陕西3省陆续公布《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安徽:自2016年6月1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
》浙江: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积极发展建筑业专业作业企业。
》陕西:弱化劳务企业资质,发展小微建筑专业技能企业。
2017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吴慧娟司长一行,到安徽就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调研。通过安徽调研,坚定了在全国推广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的信心。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明确提出: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
预计,近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建筑劳务用工改革,是大概率事件!劳务资质或将逐步弱化,直至取消!
(六)国务院颁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进一步简化资质类别与等级设置
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着重强调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
(七)住建部2017年度工作要点中进一步明确:研究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修订资质标准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公布2017年工作要点,提出2017年将做好深化建筑业重点环节改革、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四个方面15项工作。
根据发布的工作要点,2017年将是建筑业政策调整的大年,其中多项政策涉及资质管理。
一、积极推进建筑用工制度改革。研究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力扶持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
二、推进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修订建筑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专业作业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建筑法》修订工作。
三、简化企业资质标准。修订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简化资质考核条件,重点考核企业信誉和业绩等指标。试点开展对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全额担保的企业,取消承揽业务范围资质限制。
三、关于企业资质管理的几点预判
通过以上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政策,关于企业资质未来发展趋势有几点判断,仅供参考!
第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逐渐简化弱化是必然的方向;
第二、资质会不会全部取消?我们认为全部取消的可能性不大!
第三、哪些资质会被取消?我们认为市场化程度高、施工安全质量风险低、不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资质或将被取消!例如:已经取消的园林绿化资质、正在研究建筑施工劳务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将是取消的重点;
第四、哪些资质不会被取消?我们认为涉及国计民生、安全质量风险高、技术难度大的资质短时间内被取消的可能性低,例如:各类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五、没有取消的资质改革的趋势?住建部明确提出今年将修订资质标准,简化资质考核条件,重点考核企业信誉和业绩等指标。试点开展对信用良好、能够提供全额担保的企业,取消承揽业务范围资质限制。企业经营的核心是信誉与业绩,这是资质将引导的方向,也是趋势。
参考资料:国务院、住建部相关政策
整理:勘察设计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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