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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官司过户的,不受任何限购政策的约束!

     

     

    昨天,笔者带一客户李艳祥在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莘庄总部)凭法院的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手续,先审税。李艳祥2015年购买了闵行区浦江镇的未上市动迁安置房,2016年3月发现房屋被房东的债主查封了,马上开始打官司,官司从2016年4月打到今年年初,三次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次打保全异议、执行异议。今年年初闵行法院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第二份判决,我方全胜。购房人是一家三口,山东人,都是外地户口,儿子在签订房产中介的购房合同时已经成年、未婚,所以算是两个家庭,三个人都完全不具备上海市购房资格,都没在上海交过社保或个税。税务窗口和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室的又说查限购、申请人要有购房资格云云,我跟她们吵,下午值班长去叫来了信访办工作人员,我和李艳祥到楼下信访办跟这位工作人员继续沟通,他跟我的观点、说法都一致,他说他也认为法律大于政策,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就按照法院的协执书执行,不能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且限购政策本身就成问题。他留下了本案的法律文书和我的联系电话,说闵行房地产交易中心这个月的月会要讨论一下这个问题。没想到今天中午他就给我来了电话,说已经开过会了,统一了认识,确认我们可以完全正常办理过户手续,不需要提供任何一位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证明,完全不查限购。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过户的,不受任何限购政策的约束,房地产登记机构不查询也无权查询购房人的购房资格,但是实践中房地产交易中心接受有一个较长的过程。浦东新区和宝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从来不查不问,尤其是浦东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三个办事点都从来不查不问,动迁安置房满没满三年上没上市也不管,只要有生效法律文书和法院的协执书,一律按照协执书办理,最为爽快;其它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则没这么爽快,有时要争吵交涉多次才给办理。对于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是否应当要求购房当事人提供具有本市购房资格的证明、是否应当查限购,上海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多数认为要区分对待,他们一致认为买拍卖房不限购,确权、继承、分家析产、动迁纠纷的法律文书不限购,但是对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文书大多数认为要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要限购,尤其是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最难搞。现在最顽固的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自己开会统一了思想观点、统一了做法,生效法律文书和法院的执行文书确定过户的,一律不查限购,其它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该也都不会再要求购房当事人提供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查限购了。

     

    借此次东风——最顽固的闵行房地产交易中心都统一了思想和做法,开始认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过户的一律不限购了,笔者想顺势推动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统一思想、统一下发内部文件,在全上海市范围内明确,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过户手续的一律不受任何限购政策的约束、一律不限购,房地产登记机构一律无条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院的协执书的要求执行,就彻底解决问题了。

     

    联系作者,手机:138 1632 0064138 1759 8864187 2100888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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