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号令|临海关于全市相关管控措施调整的通知
自即日起,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需要,现就复工企业生产经营人员的相关管控措施调整通告如下:
一、在临海连续居住满14天且身体健康的人员(含已解除隔离的外地返临人员),持《临海市疫情防控期间批准复工复产企业通行证》(蓝色)到企业上班的,无需集中住宿,沿途及居住地的村(社区)不得阻拦。
二、台州市内其他县(市、区)(除疫情风险评估等级较高以上区域外)来临、返临复工的车辆和人员,各卡点予以放行;前14天连续在当地居住且身体健康的人员无需隔离;持《临海市疫情防控期间批准复工复产企业通行证》(蓝色)到企业上班的,无需集中住宿,沿途及居住地的村(社区)不得阻拦。
三、根据浙江省对各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风险评估,对来自较低风险、低风险县(市、区),前14天连续在当地居住且身体健康,采取包车、自驾等方式来临、返临复工的人员,各卡点予以放行,无需隔离;持《临海市疫情防控期间批准复工复产企业通行证》(蓝色)到企业上班的,无需集中住宿,沿途及居住地的村(社区)不得阻拦。
四、来自浙江省外,其所居住的县(市、区)无确诊病例,前14天连续在当地居住且身体健康,采取包车、自驾等方式来临、返临复工的人员,各卡点予以放行,无需隔离;持《临海市疫情防控期间批准复工复产企业通行证》(蓝色)到企业上班的,无需集中住宿,沿途及居住地的村(社区)不得阻拦。
五、除上述二、三、四类情形外的所有来临、返临复工的人员(不包括湖北、温州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身体健康的,各卡点应予放行,需集中或居家隔离14天,隔离点所在村(社区)不得阻拦。
六、新来临、返临复工的人员,应在到达居住地后一小时内,主动如实向所在村(社区)和企业报告相关情况。不主动、不如实报告情况,造成后果影响防疫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七、完善出租房管理:
1.在出租房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且身体健康人员(含湖北籍、温州籍人员)可继续居住,不得劝离;
2.台州市内其他县(市、区)(除疫情风险评估等级较高以上区域外)的来临、返临人员,可以启用入住出租房;
3.持《临海市疫情防控期间批准复工复产企业通行证》(蓝色)的人员,可以启用入住出租房。
八、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根据疫情变化,将视情适时调整分类管控措施。
九、省、台州市防控指挥部有新规定,按省、台州市规定执行。
临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2日
编 辑:汪璐霞
监 制:牟再
大家都在看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