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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来了!

临海发布 2022-05-18

3月23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编制了《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全文如下

为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科学佩戴口罩,保护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33号)精神,制定本指引。


一、不需佩戴口罩的情形

1.办公、居家、户外(小区、公园、绿地、广场、健身步道等),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的场所;

2.机关企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参会人员查验“健康码”为绿码、体温测量正常,会场座位应保持一定间隔距离,尽可能保持良好通风(目前季节不开中央空调);

3.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场所人员(有防尘、食品卫生等特殊职业防护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查验“健康码”为绿码、体温测量正常。


二、需要佩戴口罩的情形

1.有发热、咳嗽、打喷嚏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

2.医疗机构就医、陪同及探视人员;

3.乘坐地铁、公共汽车、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厢式电梯,车厢(轿厢)内人员较为密集(指不能保证间隔1米以上距离);

4.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机场、公共交通工具、餐馆,以及快递、外卖从业人员和社区、单位进出口等场所的工作人员;

5.进入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培训机构的所有人员;

6.与居家隔离、出院康复病人共同生活的人员;

7.境外回国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及其密切接触者;

8.会展场所、购物中心、大型商场、超市、影剧院及其他娱乐健身场所、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场所的工作人员。进入以上场所的其他人员“健康码”为绿码、体温测量正常的,可视情佩戴口罩;

9.具有职业暴露风险人员(医务人员、隔离点和口岸工作人员等)的口罩佩戴与防护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注意事项

口罩佩戴前、摘除后应洗手。佩戴时注意正反和上下,口罩应遮盖口鼻,调整鼻夹至贴合面部。

一次性使用口罩应限次使用,累计使用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建议对口罩清洗、消毒后长时间重复使用。






编  辑:汪璐霞

监  制:牟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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