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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临海发布 2022-08-29


为有效应对当前我市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全力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平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等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一、不配合落实防控管控措施行为

(一)中高风险地区来(返)临人员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查验、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观察、日常健康监测等防疫措施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故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或者拒不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健康码为红码、黄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四)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观察期间擅自聚集、外出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五)出入小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及防疫卡点、道路卡口、高速出入口等交通场站时,不听从工作人员告知、劝阻或者无视疫情防控提示,拒不配合落实健康信息查验、规范佩戴口罩、测量体温等防控管控措施,以中途更换交通工具、翻越高速公路护栏、故意绕卡避关等方式逃避防疫检查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六)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七)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拒不配合进行核酸检测的;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扰乱防疫工作秩序,侮辱、恐吓、故意伤害防疫工作人员,故意损毁防疫财产等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控、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二)恐吓、辱骂、殴打防疫工作人员的;

(三)盗抢、故意损毁防疫物资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七十五条、二百七十七条、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散布涉疫谣言等行为

编造虚假疫情、侮辱性、煽动性等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侮辱性、煽动性等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从重从快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临海市人民法院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临海市公安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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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洪艺溶

监   制:牟   再

总监制:罗凌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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