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3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CAICT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学校、家庭、政府、社会等各方在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成瘾方面提出了具体责任和要求。 在未成年网络保护方面,国际上有些哪些经验可供借鉴。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联合对美国、欧盟及日韩的相关做法进行了专题研究,希望能对国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借鉴。在美国,政府通过颁布法案的形式对儿童网络活动加以保护,先后出台了多部法律,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儿童网络保护体系。既制定了《儿童在线保护法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和《儿童互联网络保护法》等专门的儿童网络保护立法,也在《通信行为端正法》、《网络免税法》等网络相关立法中规定了对儿童的网络保护。 美国通过立法固定对儿童的网络保护措施,其中包括采取技术和政策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色情作品的侵害;行业自律政策与立法规制相结合保护儿童隐私权;对娱乐软件实行分级管理;设立专门机构,明确政府和家庭责任等。 内容管理:法律政策和技术相结合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色情作品的侵害 1996年,美国通过了《通信行为端正法案》,作为《电讯传播法案》的一部分,有两个条款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色情作品危害:一、禁止有伤风化的传播,二、禁止明显令人反感的展示。该法律规定,禁止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网络交互服务和电子装置上,制作、教唆、传播或容许重播任何具有猥亵、低俗内容的言论、询问、建议、计划、影响等,否则被视为犯罪,违反者将被处以罚金或两年以下监禁。最高法院认为该法管制的行为过于模糊,适用范围过宽,压制了大量成人有权接受并向他人传播言论的自由,因而判定该法为违宪。
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的经济驱动促使商业色情网站采取限制未成年人浏览的措施。美国在1998年底通过《网络免税法》规定政府在两年内不对网络交易服务科征新税或歧视性捐税,但如果商业性色情网站提供17岁以下未成年人浏览裸体、实际或虚拟的性行为、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等成人导向的图像和文字,则不得享受网络免税的优惠。 同时,美国也对学校和图书馆的网络进行管理以保护儿童免受色情作品的危害。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 Act),规定:要求全国的公告图书馆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否则图书馆将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 国家资助的图书馆和学校必需要有网络安全政策,提供具体的措施。保护儿童在网络上的安全,阻止儿童在网络上的不正当行为等,并帮助学生了解这些安全政策。此外,美国的中小学如今都对学校的电脑实行联网管理。这样可以集中对那些影响儿童身心发育的网站进行屏蔽。如华盛顿市所有公立中学的电脑都实现了联网,网络管理员就是华盛顿市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随时可以监控所在辖区儿童是都在学校的网络上接触到了不良内容。
美国对游戏等娱乐软件实行分级管理,确保未成年人正常、安全使用网络游戏。该分级制度由美国的娱乐软件定级委员会(简称ESRB)制定,ESRB旨在为所有游戏软件加上分级标识,以帮助家长更好地控制或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健康内容。 ESRB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位于游戏产品包装背面的内容描述,用特定的词组描述游戏画面所涉及的内容,如暴力、血腥以及游戏中人物对话是否粗俗等;另一个部分是位于游戏包装正面的登记标志,共分7个级别,按基本年龄划分,以游戏适合的年龄段英文字母来命名,特定等级的游戏产品只能卖给特定等级年龄的消费者,用以保护青少年上网的权益保障。 ESRB 还包括详细的内容描述,围绕着酒精、血腥、幽默、暴力、侮辱、性、药品、赌博和烟草等9个主题进行分类,共有32 种,以方便家长进行选择,让儿童远离不适合其年龄的游戏。
隐私保护:立法规制与行业自律政策相结合保护儿童隐私权 1998年,美国通过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要求有确定信息表明是在与13岁以下儿童打交道,或旨在收集儿童信息的商业在线内容提供,在收集、存档、使用或转卖与某一儿童相关的任何个人信息之前,要取得该儿童父母的可证实同意。 这是美国进入网络时代出台的有关隐私保护的联邦法律,其目的是使商业网站难以在家长不知情和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从儿童处收集私人信息。该法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负责制定,联邦贸易委员会建议网站要求儿童网民提供其父母的信用卡号来证明他们上网是征得了其父母的同意的。FTC官员称:除了信用卡以外,还建议网站开通免费电话和电子邮件系统供父母们对孩子的上网进行确认。 《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确立了有限收集原则、收集信息时的公开原则和父母亲的“可资证实的同意”原则。有限收集原则禁止在儿童参与并以披露个人资料为前提条件的又以、提供奖金或者其他活动时,收集超出并参与活动合理需要的个人数据。公示原则要求任何从儿童那里收集信息的网站运营商或者针对儿童的在线服务商,在网站上张贴公告,告知运营商从儿童那里收集什么信息、如何使用这些信息、是否披露及如何披露这些信息。 父母“可资证实的同意”原则要求网站在向13岁以下儿童询问个人信息时,必须先去的其家长同意,但是,向儿童手机在线联系方式信息,仅仅是为了取得父母亲同意而收集父母亲或儿童的姓名或在线联系方式信息、专为回复儿童的特定要求而从儿童处收集在线联系方式信息等,则不需要得到儿童的父母亲的同意。网站违反这些法律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将对其罚款。 但是这部被称为“传播内容净化法第二”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由于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07年做出裁决,认定该法案违宪。为了最大化地实现预期的目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了将行业自律政策与立法规范相结合的保护儿童网络隐私权的模式,即业界可依其需要及属性制定保护儿童隐私的自律规范,该规范经联邦贸易委员会批准后即成为安全港。 有关的网络服务商只要遵守该规范就被认为遵守了有关要求,可以免责。安全港模式是美国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所创设的制度,该制度目前仅适用于儿童网上隐私的保护,不适用于一般用户的网上隐私保护,它是一种将行业自律和立法规制相结合的新型模式。安全港提议规定了父母同意和告知的义务,即网站要发布有关儿童的资料,必需事先告知儿童的父母,并得到他们的同意,这样使网上儿童个人隐私保护更为严密、系统。
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各方责任:为各州和地方的打击行动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力支持 美国政府部门还成立了专门机构保护未成年人网上安全。如司法部建立了打击儿童网络犯罪特种部队,为各州和地方的打击行动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力支持,帮助培训公诉和调查人员,开展搜查逮捕行动,协助案件侦缉。联邦调查局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辨认、调查网上发布的儿童色情图像,搜寻相关不法分子,对其进行法律制裁。美国邮政、海关等部门也经常参与和协助执法部门的有关行动,且成效显著。 美国政府敦促家长关心孩子的网上安全问题并给与指导。联邦调查局、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发布指导手册,内容包括家长如何追寻孩子收到网上不法分子诱惑的蛛丝马迹,如何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等细则。政府还提供相关网址及开设网上专页和长话专线,发布有感网上儿童色情活动的最新信息,让家长提高警觉。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上网,通过安全的途径在网上学习和娱乐,美国联邦政府专门开办了一个网站,域名为KIDS.US.用前美国总统布什的话说,这个网站“功能有如图书馆的儿童部,是家长可以放心让孩子学习、徜徉和探索的地方”。其所有网页内容均受到有关部门的核查不含任何色情内容;不开设聊天室和及时电邮服务;不链接任何儿童不宜访问的网页等。
本文摘自《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报告,本报告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联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