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测算国内外方法总结 | 《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2019年)》系列解读之三
一、数字经济测算国内外方法
对于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和统计测算的探讨,国际上尚未给出统一标准。根据对数字经济界定不同,定义范围从小到大依次包括三大类:核心定义、狭义定义、广义定义。核心定义认定数字经济是数字经济活动的核心部门,即ICT产业。狭义定义认为数字经济是利用数字工具进行经济活动,即以生产数字产品和服务为主导工作的数字部门。广义定义认为数字经济是数字化驱动产业升级产生的经济效应,即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受定义内涵影响,国内外组织在测算数字经济规模上存在差异。
图1 数字经济定义
核心定义测算ICT产业,结果普遍偏小。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麦肯锡、布鲁塞尔等机构,测算结果表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GDP占比在4.4%-6.4%之间,应用方法为直接利用生产法ICT增加值。联合国2017年发布《信息经济报告》,2014年全球ICT部门产品和服务GDP占比6.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测算数字经济报告》,指出2013年OCED国家信息产业GDP占比近6%。麦肯锡咨询公司发布《中国的数字化转型》报告,指出2013年中国互联网经济规模GDP占比比重的4.4%。欧洲智库布鲁盖尔(Bruegel)发布《中国数字经济有多大》,2016年中国ICT规模制造的附加值占GDP的5.6%。
狭义定义测算数字部门,规模相对居中。应用狭义定义测算机构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美国经济分析局(BEA)、波士顿咨询公司(BCG)等,测算结果数字部门占GDP比重6.5%-1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数字经济测算》员工报告,定义数字部门包括数字化活动、ICT产品和服务、在线平台和平台支持活动,生产法加总ICT增加值,并利用回归结果补充遗漏部分,测算表明绝大多数国家数字部门经济附加值不到10%。美国经济分析局(BEA)发布《数字经济定义及测算》工作论文。定义数字部门包含数字基础设施、电子商务、数字媒体,利用生产法测算2016年数字部门占GDP比重6.5%。波士顿咨询公司(BCG)发布《迈向2035:4亿数字经济的未来》,提出ICT部门和C2C消费等的e-GDP,利用支出法计算2015年中e-GDP的GDP占比为13%。
广义定义测算数字化赋能,规模覆盖最广。应用广义定义测算有埃森哲咨询公司、腾讯研究院、中国信通院等机构以及马克卢普和波拉特等经济学家,测算范围为数化经济驱动产业创新升级的经济贡献。埃森哲咨询公司发布《数字化增长乘数》,测算数字经济对金融服务业、全球零售业、医疗保健业等13个产业的贡献,指出2015年中国数字经济GDP占比达10.5%(测算仅包括部分产业,若测算全部产业的数字经济GDP占比,数值将扩大几倍)。腾讯研究院发布《中国“互联网+”指数报告(2018)》, 利用多期GDP季度数据、数字经济指数进行面板固定效应回归测算数字技术及活动的渗透规模,测得2018年数字经济规模为32.9%。中国信通院利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定义,测算数字经济直接贡献和间接贡献,测算数据影响较广,被G20峰会、数字中国建设峰会等广泛引用。测算得出2018年数字经济规模占GDP比值为34.8%,与信通院做法相类似的研究,测算ICT相关技术对于经济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早在上世纪中期就已经开展。马克卢普利用支出法测算知识和信息生产活动对于经济影响,发现对于GDP贡献高达28.5%。波拉特建立信息经济测度,借助生产法和收入法测算一级信息部门和二级信息部门,测算经济活动对于GDP贡献达46.1%,被OECD等众多国际组织认可和应用。
图2 数字经济不同定义测算范围比较
二、利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测算数字经济
应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数字经济广义定义,测算数字经济在涵盖范围、测算操作、实践经验上均相对于其他定义具有优势。可以较为有效检测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程度,识别和量化数字经济催生新产业、新模式和新业态的影响,解释数字经济发展的倍增作用,对于壮大数字经济发展更有意义。
一是涵盖更为全面和合理。核心定义测算范围仅包括ICT相关产业,狭义概念测算范围仅增加主要利用数字化工具的部分新型行业,如电子商务、数字媒体等。两者测算范围普遍偏小,仅测算数字产业数字部门直接影响、然而数字经济与三二一产业的融合发展已经逐步加深,数字商品的渗透效应很难反应在核心和狭义概念中,不能全面监测数字经济发展情况。比如根据OECD报告,2008-2015年期间OECD各国ICT部门增加值占GDP比重基本没有增长甚至有所下降,如果以此为依据认定数字经济发展态势较差,则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用广义概念,测算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可以较为有效检测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程度,对于监测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更具价值。
二是操作更为标准化。利用核心定义和狭义定义测算,在定义和测算标准中较多争议。首先是定义范围不够明确,因为核心定义和狭义定义仅需包含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或部门,哪些产业、哪些部门被定义为“核心”在国际上没有定论,比如不同国际组织在利用核心定义测算时应用了ICT产业、信息产业、互联网产业等不同概念和范围,而应用狭义定义时是否将平台经济、电子商务等是否放入数字部门备受争议。其次,随着新兴产业发展和壮大,一些在测算前期规模较小、不被纳入“核心”的产业或者业态重要性逐步凸显,如果后期纳入数字经济测算会影响测算跨年可比性,且反复调整测算范围和方法耗时耗力,而不纳入则无法全面监控数字经济。应用广义定义测算,从测算开始就全面考虑了数字经济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划分标准性较强,不存在人为定义空间。同时,受数字化影响新兴产业和业态被及时纳入间接影响中进行测算,不用反复修改测算范围和方法,保证测算可持续性和规范性。
三是实践经验更为充足和可靠。监测新兴技术对于经济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研究由来已久。1962年美国经济学家马克卢普建立信息经济测度范式,利用支出法测算来自消费、政府购买、投资、净出口的信息产品及服务总额,测得美国信息经济规模。得到美国政府、学界和社会广泛认同,对于美国加强科研投入具有重要意义。受马克卢普信息经济影响,经济学家波拉特在美国商务部资助下,于1977年出版的9卷本《信息经济》,将信息部门分为一级信息部门和二级信息部门,分别表示信息活动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借助生产法和收入法加以衡量。该成为世界各国对信息经济学的研究以及对信息经济测度的典范,被OECD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广发采用。根据信息经济和知识经济理论基础,中国信通院将数字经济分成信息通信产业的直接贡献和间接贡献,采用生产法测算数字经济规模,测算中国数字技术应用对行业产出的带动,至今已连续五年发布数字经济白皮书,测算成果为国内外各界广泛引用。应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定义测算数字经济具有权威的理论支撑,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得到保障。
作者简介
续继,经济学博士,现就职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数字经济研究部。主要从事数字经济、数字化转型等研究。
联系方式:xuji@caict.ac.cn
校 审 | 陈 力、 凌 霄
编 辑 | 珊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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