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3-2018,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9、4.0.5、5.3.7、6.1.8、7.1.7、7.6.9、7.6.12、8.0.9、8.0.11、9.1.2、9.1.7、9.9.14、 9.9.15、9.9.16、9.9.17、9.9.18、9.9.25、9.9.26、9.9.27、9.9.37、9.10.4、9.10.19、9.13.5、10.2.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26日
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标准》
(报批稿)强制性条文
3.0.9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4.0.5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5.3.7 江河、湖泊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6.1.8 泵房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江河、湖泊、水库的江心式或岸边式取水泵房以及岸上取水泵房的开放式前池和吸水池(井)的防洪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5.3.7条规定;
2 岸上取水泵房其他建筑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
3 水厂和输配管道系统中的泵房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处区域的城市洪涝标准。
7.1.7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
7.6.9 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清水池四周应排水畅通,严禁污水倒灌和渗漏。
7.6.12 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8.0.9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安全裕度。
8.0.11 生产构筑物应设置栏杆、防滑梯、检修爬梯、安全护栏等安全措施。
9.1.2 生活饮用水处理工艺流程中,必须设置消毒工艺。
9.1.7 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氧化剂、混凝剂、助凝剂、消毒剂、稳定剂和清洗剂等化学药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9.14 所有连接在加氯岐管上的氯瓶均应设置电子秤或磅秤;采用温水加温氯瓶气化时,设计水温应低于40℃;氯瓶、氨瓶与加注设备之间应设置防止水或液氯倒灌的截止阀、逆止阀和压力缓冲罐。
9.9.15 氯库的室内温度应控制在40℃以内。氯(氨)库和加氯(氨)间室内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散热器应远离氯(氨)瓶和投加设备布置。
9.9.16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氨)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不应设置与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2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观察其他工作间的固定观察窗;
3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
4 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应设事故漏氯吸收处理装置,处理能力按1h处理1个满瓶漏氯量计,处理后的尾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有关规定;漏氯吸收处理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房间内,氯库、加氯间和氯蒸发器间的地面应设置通向事故漏氯吸收处理装置的吸气地沟;
5 氯库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空瓶存放区;
6 加氨间和氨库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9.9.17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的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换气次数应为(8~12)次/h;
2 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
3 加氨间及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
4 氯(氨)库应设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启闭通风系统或漏氯吸收处理装置的自动切换控制系统。
9.9.18 加氯(氨)间、氯(氨)库和氯蒸发器间外部应设有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以及防毒护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9.9.25 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贮存在分类的库房内,贮放槽应设置隔离墙。
9.9.26 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应设在独立的设备间内,并应与原料库房毗邻且设置观察原料库房的固定观察窗。
9.9.27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的各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个房间应相互隔开,室内应互不连通;
2 各个房间均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外部均应设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以及放置防毒护具、抢救设施和抢修工具箱等;
3 氯酸钠、亚氯酸钠库房建筑均应按防爆建筑要求进行设计;
4 原料库房与设备间均应有保持良好通风的设备,每小时换气应为8次~12次,室内应备有快速淋浴、洗眼器;氯酸钠、亚氯酸钠库房应有保持良好干燥状态的设备,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瓶库房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9.9.14~9.9.18条的有关规定;
5 二氧化氯发生与投加设备间应配备二氧化氯泄漏的低、高检测极限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并室内应设喷淋装置。
9.9.37 次氯酸钠发生器上部应设密封罩收集电解产生的氢气,罩顶应设专用高位通风管直接伸至户外,且出风管口应远离火种,不受雷击。次氯酸钠发生器所在建筑的屋顶不得有吊顶、下翻梁。
9.10.4 臭氧氧化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10.19 臭氧发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每小时换气8次~12次的机械通风设备,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
2 应设置有低、高检测极限的臭氧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
3 车间入口处的室外,应设有放置防护器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的位置,并应设置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室外开关。
9.13.5 水质稳定处理所使用的药剂含量不得对人体健康、环境或工业生产造成不良影响。
10.2.6 当浓缩池上清液回用至净水系统且脱水分离液进入排泥水处理系统进行循环处理时,浓缩和脱水工序使用的各类药剂必须满足涉水卫生要求。
来源 |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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