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推动全面实现我县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和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全县辖区范围均为农作物秸秆、落叶、垃圾禁烧区,实行全域禁烧。
二、全年均为农作物秸秆、落叶、垃圾禁烧期。
三、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的物质。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垃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落叶、垃圾的禁烧工作。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由县环保、农牧部门、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69,做到全民参与,全民禁焚。
会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
网络编辑:环保局
来源:会宁县人民政府网站
城市管理服务热线:1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