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监督专栏】民进内部监督系列学习(二)
导语
内部监督是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今年是民进内部监督工作主题年,《民进北京市委2024年内部监督主题年工作实施计划》提出广泛开展会内规章制度的学习宣传,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朋友们,让我们共同学习《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内监督工作条例》《中国民主促进会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稳步推动会内监督工作。
《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有关纪律内容
01
纪律
本会的纪律是本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结统一、完成任务的保证。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本会纪律,会员必须自觉接受本会纪律的约束。
02
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
03
纪律处分的依据
纪律处分坚持以宪法、法律和本会章程为依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依章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惩防并举、宽严相济,注意抓早抓小,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会员必须开除会籍。
会员危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本会章程及纪律规定,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多党合作事业和统一战线工作,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于其他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04
纪律处分决定
中央和地方组织对会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决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逐级上报中央备案。
05
复议
会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组织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原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议、申诉,认定处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稿件来源:民进中国政法大学支部,民进北京市委内部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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