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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一个离婚案折腾七年,症结何在?

孙宪忠 南都观察家 2023-10-26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委员
全文2500余字,读完约需5分钟

在姚某五次向司法机关提起诉求保护其权利、而五次均被否定的案件里,如果有关部门在其任何一次诉求中,能够熟练准确地适用法律,这个案件就会及时、顺利地解决,而不至于一拖七年。

2021年10月21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报告中提到一个拖了近七年的离婚案,有关部门“处理不了”,最后经当地检察院行使监督权才解决。参加会议的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专门委员会委员询问,这个案子为什么一般正常的司法渠道处理不了,是不是我国的法律制度存在漏洞,造成这个案子无法可依?


就此案件,我本人作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委员,在10月21日下午参加本次常委会分组审议会议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个案件持续数年没有得到解决,其实并不是无法可依的立法漏洞,而是一些执法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没有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所致。从指导思想上说,也反映出一些部门没做到以人民为中心,真心为老百姓排忧解难。


▲ 孙宪忠  


这个离婚案的简单情况是,2013年,福建省姚某与“莫某”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莫某”收了一笔很大的彩礼。结婚后第二天,“新娘”竟然携款潜逃,不见踪影。此后,姚某为摆脱这段“婚姻”,历经报案、申告、起诉等,费时七年,可谓费尽周折,也没有解决问题。最终在当地检察机关帮助下,终于在民政局撤销了他与“莫某”的婚姻登记。而骗婚者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张军检察长报告说,莫某携财产潜逃后,姚某为离婚而五次求助于我国司法机关。第一次,姚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婚姻登记合法为由,不予立案。第二次,姚某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以婚姻登记不存在胁迫、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等情形,不受理。第三次,姚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莫某系冒名,不存在与姚某“离婚”问题,不予立案。第四次,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被法院驳回。第五次,姚某向法院诉请撤销婚姻登记,法院以诉讼超过时效不予立案。万般无奈下,姚某经律师指点,提请当地检察院介入。此后,经检察院向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民政局注销了姚某的婚姻登记,折腾了七年的离婚案终告解决。


我在发言中提出,人民检察院查明该案真实情况,出具检察建议,解决民生问题,这一点当然值得充分肯定。但是,姚某前五次诉请被拒绝,实在不能说是我国立法有漏洞,而是有关部门法律知识缺乏、不能真正执法为民、不能依法履职所致。这个案子折腾七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其深层原因值得反思、讨论。因为不掌握全部案件材料,仅仅从人民检察院的报告中,就可以看到关键的问题所在:


第一次,当事人姚某发现自己被骗婚后,首先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不能将其拒之门外。姚某是普通老百姓,他向公安机关提出的请求可能有些乱,可能包括了离婚这样的说法。当然,公安部门无权解决离婚问题,但是,它应该负责追查携姚某财产潜逃的“莫某”及其涉案财物。当地公安机关不能以其无权解决离婚问题就把姚某拒之门外,他们没有积极履职,也没告知姚某以遭遇诈骗为由申请立案。


第二次,姚某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作为主管机关,不能因为该婚姻登记不存在胁迫就拒绝受理。这是因为,结婚是典型民事法律行为,它以婚姻当事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作为必要条件。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当事人自身的条件,也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条件。这一婚姻,姚某的身份及其意思表示当然是真实的。但是,婚姻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双方行为(婚姻合意),不能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成立。这个案子中骗婚者的身份是假的,其“意思表示”当然也是假的,因此“婚姻合意”当然是不成立的。该婚姻当然无效,撤销其结婚登记,没有任何法律障碍。当地民政局对这个关键的要点不理解,因此,民政局以婚姻意思表示真实为由拒绝撤销婚姻登记的做法,当然是错误的。


第三次诉请,姚某作为真实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其与骗婚者离婚,法院不应该不予以立案。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姚某提起民事诉讼的立案请求,是符合立案条件的。至于该宗婚姻应该怎么分析裁判,比如是否真实有效,应该是法院立案后由审判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分析裁判才能解决的问题。但当地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未立先审”,“以立代审”,直接依据自己的审判,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这就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而且,这一次法院对这宗婚姻效力的判断也是不正确的。


第四次,当地法院驳回姚某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当然也是错误的。该审理的结论与上述民政局的决定一样,所以其错误之处也和民政局一样。法院不能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就判决整个婚姻合意合法有效。如果法院判决当事人离婚,那是完全有理由的。


第五次诉请,当地法院适用诉讼时效条款,认定姚某的离婚诉请过了诉讼时效而驳回其起诉,这个裁决更是错误。这是因为,在姚某被骗婚案中,假冒的婚姻关系尚未终结,姚某遭受的损害正在发生。此时适用诉讼时效条款,可以说没有一点道理,因此以诉讼时效裁决此案十分不当。


从以上分析可见,在姚某上述五次向司法机关提起诉求保护其权利、而五次均被否定的案件中,如果有关部门在其任何一次诉求中,能够熟练准确地适用法律,这个案件就会及时、顺利地解决,而不至于一拖七年。分析这一案件,可以看出,案件头绪并不复杂,应该使用的法律知识也不多。但是,一些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却不能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表现出明显的法律知识缺陷。


所以我们说,我国基层执法、司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培训还应该进一步强化。尤其可以看出,相关人员不能准确掌握民法的知识要点,这是个很大的问题。因为民法是保障人民贴身权利最经常适用的法律,如果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不能准确全面掌握民法,那就必然会对人民的贴身权利造成损害。


在分析这个案件时,我们还可以清楚地看出,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面对普通老百姓,更应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更应体察民众生活的不易。如果这些机关和官员,能够全面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他们不但应该准确适用法律,而且也能够更加积极认真地帮助民众解决实际问题。


在这个案件中,当地检察院依法行使对民政部门的监督职权,让姚某的七年离婚“马拉松”走向了终点。人民检察院的做法当然值得肯定。而在此案中那些未能做到以人民为中心、不能帮助民众排忧解难,反而给民众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的机关和个人,则应该认真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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