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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诉标兵教练谈公诉人如何进行法庭讯问

2017-08-22 窦立博 通州检察

2017年8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举办的公诉素能培训班鸣锣开幕,开场老师就是第六届全国公诉标兵杜邈、周媛媛的教练庞静老师,她利用自身办案经验和教练心得为我们讲述了公诉人应该如何进行法庭讯问。


一、法庭讯问的目标

1

展现整个犯罪过程

通过讯问,公诉人应该让合议庭、旁听人员都能了解整个犯罪过程。通过法庭讯问,公诉人应该是引导被告人供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是通过讯问谋略来揭穿、驳斥被告人的辩解。


2

通过讯问强化指控

我们需要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时也不能允许其信口开河,应该通过讯问为供述的事实范围作出明确划定。

1

范围一:犯罪构成要件

如讯问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从而得知其符合主体条件;讯问其客观表现,得知其符合客观方面;讯问其主观想法,得知其主观方面;讯问其犯罪结果,得知其侵害的客体。


2

范围二:引出证据

“当时现场还有什么人”是为了引出证人证言;“你与某某有矛盾吗”是为了证明某证人证言是否具有客观性;“你是一个人作案吗”是为了引出同案犯供述;“你用的是什么工具”是为了引出物证。


3

范围三:引出情理和逻辑的矛盾

这主要针对被告人的辩解,通过讯问,让被告人的辩解在情理与逻辑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使得法官对其当庭的辩解产生怀疑。


3

为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奠定基础

对于认罪的案件,强化影响定罪量刑的重点环节,作为公诉意见中对证据、定罪进行分析时的补强;对于不认罪的案件,不能放弃讯问,要通过讯问为举证提供方向,为法庭辩论提供分析的逻辑起点。


1

讯问与举证的结合

如一起交通肇事案,讯问被告人时答不知撞了谁,想以此否认自己撞死了被害人。


公诉人当即举证:

一是同乘伙计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当时踩了一脚刹车,车也没停就走了;

二是被告人熟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对她说过撞了一个老太太;

三是交通部门出具的材料,证明当时当地只有被害人被撞。再问被告人,被告人无言以对。


2

讯问与辩论的结合

法庭辩论的关口前移。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都包含着他们的辩护观点。在讯问中对于问答之间的逻辑关系复杂的,公诉人也可以运用辩论的手法,向法庭予以说明。


二、法庭讯问的规则

1

针对性规则

好多公诉人的讯问过于冗长,就是因为针对性不强,未突出本罪的犯罪特征和本案的犯罪特点。


方法一

讯问的每一句话都要有目的,没有意义的不问。


表现一

讯问思路不够明确尤其是复杂案件,有时绕得弯太大,结果将自己绕进去。


例如:想问预谋,可以围绕“相约吃饭”设置问题,但要收得回来,明确重点是要吃饭当天预谋犯罪;


表现二

分不清重点和焦点。


不能围绕犯罪构成发问,枝节或无关的问题问得太多,该问的东西却没有问到。


例:犯罪主观方面,问共犯的预谋,一般只问“你们商量了吗”,而不问谁提议的,都谁同意。


方法二

公诉人要认真听取当庭供述和辩解,不拘泥于讯问提纲。


尽信书不如无书,尽信讯问提纲不如无纲。讯问提纲应该起到的是提示的作用,而不是限制思路的作用,一定要充分意识到庭审的变化,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


方法三

为达到针对性的目的,可以分组讯问。


如把讯问分为获知其主观目的、获知其客观行为、获知其危害后果等组别,这样能使讯问既不偏离主题,又具有一定的弹性,还可以设计应对方案。


2

简洁性规则

表现一

一事一问,一问一答。


不要连珠炮似的抛出好几个问题,使得被告人感到迷惑,无从答起,甚至答非所问;同时也要避免多重否定句,将被告人绕晕了算。



表现二

讯问具体明确。


切忌笼统或含糊不清,以便使被告人可以就所提的问题作出清楚、明确的回答。


表现三

法庭讯问要注重自然。


既要考虑对方的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又不能过于书面化,使用复杂的法律用语。


3

规范性规则

所谓规范性规则,其实就是红线规则。

红线一:避免指供、诱供。

红线二:不要贬低被告人人格。


4

条理性规则

由表及里,由浅到深,下一个问题是上一个问题的深入和展开。不要东一句西一句。


5

策略性规则

复杂案件,如何建立讯问与事实证据的联系,考察的是公诉人对案件的熟悉程度以及分析案件的能力,靠单纯的技巧解决不了根本的问题,但一些基本策略还是需要清楚。


表现一

被告人翻供的讯问。


对于不认罪或翻供的被告人,首先公诉人要准确地判断其翻供的实质和重点是什么(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等);其次分析对指控造成的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量刑轻重等);再分析其翻供分别对应现有哪些证据,现有证据是否能够推翻其辩解、支持公诉人的指控;最后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


  • A:翻供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可当场予以揭穿。


  • B:需要综合运用证据或逻辑推理来戳穿辩解,不适宜在讯问阶段就地解决的,可以按照“将被告人的回答引向犯罪构成、证据、情理和逻辑”的要求,固定其说法,不给其一变再变的机会,得到自己分析的逻辑起点,不一定要让被告人当时就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


  • C:翻供影响到证据体系的成立,需要延期审理时更要加强讯问。


表现二

对于否认主观明知的案件。


公诉人就要通过讯问来固定一些客观行为,借以证实主观明知。


表现三

共同犯罪的讯问。


  • A:可从薄弱环节入手,先认后不认,先弱后强,先从后主;对都认罪的,可以从主犯或参与全过程的犯罪分子开始。


  • B:对质。


  • C:在共犯人的特征上问一下,不能自己明白就可以了。


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庞老师没有就案论案,而是选择将法庭讯问容易出现的问题或从正面阐述,或从反面揭发,为我们提供法庭讯问的思路,强化我们在法庭上的指控犯罪的能力。


(微信编辑  杜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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