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诉标兵教练谈公诉人如何进行证据审查
昨天,全国公诉标兵教练庞静老师为我们讲述了公诉人应当如何进行法庭讯问。今天,我们主要谈一谈公诉人应该如何进行证据审查。
一、证据审查基本原则
证据审查的基本原则主要是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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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是指控犯罪这栋大楼的钢筋水泥,任何一个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一旦出现问题,那么后果一定是毁灭性的,几乎所有冤假错案发生的主因都是未能坚守证据裁判原则。
刑事诉讼应当从以侦查为中心转变为以审判为中心。侦查取证、控方举证都要落实到审判标准上来,都要以法院最终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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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
《尚书》有云:“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要避免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带病起诉。
要坚持疑罪从无。一旦程序穷尽,对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被告人,必须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客观性证据审查
客观性证据具有较强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可验证性,及时、依法提取并进行检验鉴定或者辨认,能有力证明案件事实并有效检验、鉴别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
客观性证据特别是关键的客观性证据存在问题、疑点,进而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经补充查证仍无法解决问题、排除疑点的,依法不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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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表现一
未提取或提取不合法
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关键性客观证据,未得以提取或者因提取程序不规范导致来源不明,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严重影响证据的证明力,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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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表现二
客观证据缺少关联性
提取的关键证据存疑,且其他重要物证未鉴定,导致与案件缺少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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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表现三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检照片缺失
勘验过程以及有关物证的提取情况无法查明,直接影响证据链条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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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表现四
关键节点的客观证据不容缺失
案件主要事实存在疑点,证明作案动机、手段、时间、被害人身份、是否有同案犯等重要问题的证据存在矛盾,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定案务必谨慎。
三、关于司法鉴定的审查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能够对专门性问题提供科学认识,能够延伸司法人员的认知能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能够对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证据的真伪、证明力大小、证据价值高低进行印证和补强。
鉴定意见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一)检材来源是否清楚
鉴定记载的检材名称、特征、质量、数量与提取的物证是否一致,记载的送检时间与案情是否存在矛盾,有无相应的提取笔录、提取照片加以证实,或与提取笔录记载的位置是否一致。
某抢劫杀人案:提取的物证与鉴定的检材数量不一致,鉴定存疑。
需要提醒的是,必须注意审查检材提取的具体位置、提取的数量与在案其他证据是否相符。
(二)鉴定意见是否准确
鉴定意见认定检材与现勘提取的物证出现矛盾。如,重要物证(投毒其中的水壶),7月28日警方现场勘验笔录中记录已提取,可8月9日被告人之人现场的照片显示水壶居然还在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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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鉴定意见错误,且无法通过补正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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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与鉴定科学性受到质疑,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如某投毒案,毒物检测质谱图中没有氯乙酸盐成分,用氯乙酸盐质谱图冒充尿液及心血样本,鉴定意见虚假。
(三)鉴定依据是否充分
某故意杀人案:认定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据不确定充分,发回重审。
(四)鉴定结果是否全部随案移送,如有利于被告人的指纹未移送鉴定,导致错判。
(五)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科学,是否具有排他性
鉴定意见证明力,一是有主要依靠科学技术得出的鉴定意见,如DNA鉴定、指纹鉴定等,作为同一认定,证明力较强,最为可靠。二是需要科学技术与鉴定人员技能经验相结合得出的鉴定意见,如鞋印痕迹鉴定、笔迹鉴定等,证明力中等。三是有主要依靠鉴定人员技能经验,结合科学技术或公认的经验法则得出的鉴定意见,如司法精神病鉴定,客观性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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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核实鉴定专家的专业特长,从中发现鉴定意见可能出现的严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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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的专业性问题应强化审查。如DNA鉴定的Y-STR父系染色体鉴定、线粒体X母系染色体鉴定均不能作同一认定,需要其他证据补强以排除相关亲属作案。
如果涉及到是同卵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如果达不到个体识别的标准,一定要查清嫌犯或被告人其他的兄弟或姐妹案发时的下落,只有彻底排除他人的作案可能后才能作为认定该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否则可能张冠李戴,或者遇上顶包认罪的,就会出现错案。再如性侵害案件中的DNA脱落细胞混合原因问题,轻微肢体接触可否形成DNA脱落细胞混合,这关系到被告人辩解是否成立。
(六)该鉴定的未做
如,起获赃物未提取指纹并鉴定,未重视整体分离鉴定未做微量物证鉴定。
四、关于辨认笔录的审查
辨认笔录可以对言词证据起到补强作用,但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一)证人特别是关键证人明确表示见过犯罪人或者相关物质、书证的,却未依法组织辨认,失去了验证和辨别的机会。
如,目击证人证言证明现场多人行凶,但不认识被告人,因未组织辨认,无法确证被告人系致死被害人的主凶。
(二)辨认过程不规范
如:辨认无见证人,或协管担任见证人,有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说明。
五、关于言词证据的审查
实务中,大量案件有罪证据、直接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但言词证据本身又有不稳定等特点,需要引起足够的注意。
(一)被告人供述容易出现的五大问题
第一、被告人在侦查初期尤其是第一次供述,侦查机关没有制作笔录,或者制作笔录没有入证据卷。
第二、讯问笔录不能如实反映讯问的全部过程。
第三、未依法进行录音录像或录像不全。
第四、对定罪量刑有意义的事实、情节讯问不细致、不扎实。
第五,防止假的“先供后证”,通过逼取口供收集的物证,就可能出错。
另外,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需要注意前后供述的一致性和差异性、供述时的主观心态和随着案件进展供述的变化情况、同案中多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二)证人证言的审查的两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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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证言的变化。证人证言(包括被害人陈述),同一人的多次证言或陈述发生明显变化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用于定案务必审慎小心。还要注意证人作证的状态和取证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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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特殊证人证言的审查,特殊证人的证言要注意严格审查,防止误导酿成冤案。特殊证人包括利益相关方证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
(微信编辑:李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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