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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 | 涉黄,偷取他人信息……如何防范技能共享类App侵权?

2018-02-11 通州检察

门诊问题


技能共享类App侵权风险



门诊专家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曹兴权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

邱宝昌


专家观点


如果在App注册界面未向用户提供注册协议,也没有用显著方式提示关乎用户利益的核心条款或未尽提醒阅读义务,则可以认定条款无效,消费者可以依法追究平台的责任。


App提供者要求实名退款,或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与服务无关的用户信息或设定默认勾选,都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有效打击技能共享类App侵权行为,既要完善立法,又要公正执法,加强社会共治。


(图文无关,图片来自网络)


充值到一定数额才可提现、暗示可提供性服务并可以进行线下交易、注册无需实名退款却要求本人手持身份证的照片……近日,技能共享类App因自身存在的大量问题引发社会关注。


技能共享,是国内共享经济发展下出现的通过利用人们的空闲时间、闲散技能实现人力资源增值的新经济合作模式。一些具有某种特长、掌握某种技能的人,通过为别人提供服务的方式赚取报酬,需求者利用别人的技能,完成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需要。


技能共享在方便用户的同时,各种问题也层出不穷。那么,对用户设置苛刻的规定以及涉黄,明目张胆“越权”偷取他人信息的背后,暗藏着怎样的猫腻?该如何预防及规制呢?相关专家认为,技能共享类App之所以被用于违法行为,主要是因为其违法成本太低。当前,应当对技能共享类App实行实名制以控制其违法行为滋长。


侵权格式条款可认定为无效


据了解,在没有以显著方式明确提示的情况下,多款技能共享类App均设置了充值和收入账户提现的“霸王条款”,即充值账户不予退还,收入账户需要达到特定金额后排队提现。对此,受访专家认为,此类行为涉嫌借助技术手段实施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表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认为,技能共享类App直接否定用户的提现权虽属于格式条款,但并不一定无效。如果其履行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说明义务,那么需要判断格式条款是否属于严重不公平条款的范畴,如果确定条款为严重不公平条款,才可否定其法律效力。“如果其未做好准入控制,即在注册界面未向用户提供注册协议,也没有用显著方式提示关乎用户利益的核心条款或未尽提醒阅读义务,则可以认定条款无效,消费者可以依法追究平台的责任;相反,则需判断条款的公平程度,只有条款被认定为严重不公平时才无效。”曹兴权进一步解释道。


(图文无关,图片来自网络)


实行网络交易实名制以控制被滥用


对于这类技能共享类App,网友质疑其要求用户在退款时提供本人手持身份证原件照片的做法,会损害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目前网络平台擅自收集或强制“越权”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几乎成为了业内的常态行为。不久前,江苏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对百度公司涉嫌违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等相关问题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现已正式立案;支付宝也因“年度账单事件”被网信办约谈。

  

对此,邱宝昌说:“App提供者要求实名退款,或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与服务无关的用户信息或设定默认勾选,都是严重违法的行为。”他认为,实名制确实有利于限制违法行为,但其引起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当前,应当对法律强制规定必须采用实名验证之外的情况,让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实名。

  

曹兴权认为,随着网络化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虚拟身份的交易均逐步要求实名,实名制是今后网络交易的必然要求。


违法成本低是侵权行为

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我国网络安全法明确禁止非法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那么,为什么技能共享类App仍旧“我行我素”呢?

  

“这种利用网络平台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在于其违法成本低,相关部门查处较难,而消费者维权成本又太高。”邱宝昌表示,这种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严厉处罚,其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较为隐蔽,难以有效打击;即使获得其侵权的证据,处罚方式一般也是责令撤销相应条款,并未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行政处罚与信用处罚并未落到实处。

  

有利可图是这种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又一重要原因。曹兴权指出,所谓网络平台成本有限的理由并不成立,当前互联网的发展完全可以支持网络平台轻易修改自己的交易程序。

  

那么,如何有效规制这种技能共享类App的侵权行为呢?邱宝昌认为,有效打击这种侵权行为,既要完善立法,又要公正执法,加强社会共治。首先,网络平台应实现事前审查,建立起防范侵权的事先预防机制;其次,举报一经查实,即予严肃处理,重罚违法企业,记入信用档案。同时,要求网络平台提供一定押金,确保其依法运行,一经发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就强制要求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此外,调动消费者的积极性,建立一种举报查实的奖励制度,保护举报者免遭被举报者打击报复,为消费者保驾护航。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平台的管理机制和法律约束机制的规定渐趋全面,应尽快引导行业推出平台规则等示范网版来规范平台行为。”曹兴权说道。


(来源:检察日报 微信编辑:李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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