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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信仰丨@公诉人 量刑建议如何做到精准化、规范化、智能化?最高检提出五大对策!

通州检察 2019-07-03

4月28日上午,全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网络培训举行。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后举办的第二次刑事检察业务全国网络培训。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讲话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深入推进量刑建议工作有效开展,朝着“精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目标努力。


近年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开展了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的比例总体上逐年递增,大部分省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推进有序。


目前,量刑建议适用的范围主要集中于常见多发犯罪的23种罪名。近半数省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率超过80%,少部分省份采纳率超过90%。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量刑建议的采纳率普遍高于其他案件,特别是试点地区,采纳率基本达到95%以上。此外,对于简单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在提起公诉时,以书面量刑建议书提出,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绝大部分直接在起诉书中提出。


前不久,最高检组织开展了量刑建议专题调研,各地检察机关反映量刑建议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 第一,部分检察官对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仍然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检察机关只要定罪准确即可,没有把量刑建议作为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量刑建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


➤ 第二,现行量刑指导意见案件范围较小,提出量刑建议难度较大。当前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数罪并罚等量刑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也给量刑建议工作带来难度。


➤ 第三,由于长期形成的“重定罪、轻量刑”的司法惯性,检察官对量刑的规律把握不够,对量刑的方法掌握不准,制约了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


➤ 第四,有关机关在量刑建议工作中的沟通衔接不够,影响量刑建议工作的推进。


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2款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这就从立法上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对量刑建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破解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次网络培训提出了五项应对之策:


——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深入推进量刑建议工作有效开展,朝着“精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目标努力。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提高对量刑建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改变“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高度重视量刑建议权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切实承担起在指控犯罪定罪和量刑的主导责任,做好量刑建议工作。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量刑标准。在全国统一标准出台前,各地检察机关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和同级法院沟通,结合地方实际细化量刑标准。


——进一步修改完善量刑建议的程序规范。各地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优势,加强审前引导,把好审查逮捕关,及时督促侦查机关加强对量刑证据的收集;要完善量刑建议的协商和释法说理机制,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关于量刑的意见,要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讲清楚,争取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效果。


——充分发挥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的作用。大数据、智能化与检察工作的结合,有效提升了量刑建议的精准度。下一步,将参考学习法院系统和专家学者开发的量刑辅助系统,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适时组织研发可以普遍适用的量刑建议辅助系统。


——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提升检察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要在实践中锻炼和提高,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学习法院量刑的经验,同时,检察官也要加强自学,把量刑指导意见学懂、学透、学深。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微信编辑:王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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