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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信仰 | 与“非典”相比,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有哪些特点?哪种犯罪最多?大数据来啦

通州检察 2022-08-14

精准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是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公众普遍点赞。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让人联想起17年前的“非典”疫情。大家不禁疑问,两次疫情都属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非典”时期涉疫情违法犯罪是否同样高发?两相比较,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案件具有怎样的特点?两次疫情给检察机关带来了哪些办案启示?


两次疫情所涉犯罪具有四大相似特征

  

“无论是当年‘非典’疫情还是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检察机关都积极应对不同的犯罪形势,立足自身职能,坚持依法打击、震慑涉疫情犯罪,切实维护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为疫情防控大局作出了积极贡献。”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据了解,在抗击“非典”疫情斗争中,最高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依法打击涉及“非典”的犯罪作为工作的重点。同时,“两高”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相关法律适用具体标准,为打击涉“非典”疫情犯罪提供办案指导。

  

最高检档案资料显示,2003年4月13日至6月15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非典”犯罪案件268件567人,不批准逮捕10件28人。发案较多的犯罪主要是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犯罪,寻衅滋事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时隔17年,新冠肺炎疫情来袭,法律监督“利剑”再次出鞘,在疫情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检察机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依法办理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截至2020年4月16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3324件4120人,审查批准逮捕2910件3517人,依法不批准逮捕329件456人;受理审查起诉2636件3310人,审查提起公诉1980件2416人,依法不起诉68件88人。

  

从已批捕的人数看,罪名相对集中在诈骗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和制假售假类犯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上。

  

通过对办案数据及犯罪案件的分析,最高检发现,新冠肺炎疫情和“非典”疫情都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涉犯罪具有多个相似特征——

  

▲ 一是妨害公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寻衅滋事等犯罪较为常见多发,这与疫情管控、防疫物资紧缺有很大关系,如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口罩等防疫物资需求剧增、市场供应紧缺的情况实施相关犯罪。

  

▲ 二是涉罪人员绝大部分没有犯罪前科,多属于临时起意或利用特殊时期谋取非法利益。

  

▲ 三是涉罪人员文化偏低。涉“非典”案件犯罪人员文化程度均为初高中以下文化,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中尽管出现了大专以上文化,但犯罪嫌疑人总体文化程度仍偏低。

  

▲ 四是以轻罪轻刑为主。从罪名、情节和所处刑罚上看,大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击重点新增暴力伤医、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两类犯罪

  

“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批捕件数超‘非典’期间十倍。”苗生明说,“非典”疫情虽波及大部分省份,但整体上涉疫情人口远远少于新冠肺炎疫情,“办案数字相差悬殊是疫情本身的差异性所决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程度、波及范围、持续时间及防控措施都远远超过‘非典’疫情。”

  

记者注意到,从两次疫情防控期间办案实际看,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所涉罪名有很大范围的重合,都涉及传播病毒、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传谣等犯罪。最高检目前发布的十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所涉及的罪名,大都在“非典”期间发生过。“在打击重点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除了同样把妨害防控措施、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作为打击重点外,较‘非典’时期还专门新增了两类打击重点,一是暴力伤医类犯罪,二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苗生明指出,暴力伤医类犯罪严重侵害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正常医疗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社会影响恶劣。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更是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对上述两类犯罪予以重点打击,是检察机关依法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面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水平的必然要求。

  

苗生明介绍,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高发的诈骗案件,在“非典”时期并不突出,批捕人数较多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在“非典”时期也较少,而涉“非典”疫情案件批捕人数较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等,在这次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中未出现或很少出现。

  

记者采访了解到,两次疫情犯罪地区分布也有所不同。涉“非典”疫情犯罪案件批捕人数前七位的省份是河北、河南、山西、江苏、北京、四川、山东,与“非典”疫情后期的发展有一定的重合度,这次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批捕人数前七位的是广东、河南、浙江、湖南、河北、福建、江苏,主要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现了因境外输入疫情引发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等刑事案件,这是‘非典’时期所没有的。”苗生明举例说,宁夏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中,丁某某在上海入境填写《入境健康申明卡》时,并未如实申报,隐瞒自身已出现咳嗽、乏力等症状,致使上海海关在其入境时未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后经检测,丁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经调查,丁某某入境后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带来新冠肺炎病毒传播严重风险,200多人因其危险行为被隔离。


2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县人丁某某从国外乘飞机到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3月18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丁某某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对收集完善证据提出意见。


诈骗罪借助网络隐蔽性同比上升41.6%

  

据最高检统计,截至4月16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诈骗罪1729件1834人,提起公诉946件993人。诈骗犯罪在涉疫情各类犯罪中发案量排名“榜首”。

  

“诈骗犯罪起诉的人数超过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批捕人数更是超过50%。”苗生明表示,诈骗犯罪高发,其中以虚假销售口罩骗取钱财居多,对此,最高检以诈骗罪为主题,下发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第五批典型案例,指导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同时向人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警示违法犯罪。

  

记者通过梳理分析最高检下发的十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发现,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以外,其他几类犯罪大都涉及网络,特别是诈骗犯罪以及造谣传谣犯罪大多是通过微信、QQ、淘宝网以及自媒体等网络平台实施。例如,第五批典型案例中,有冒充“归国富豪”谎称能代买“3M”口罩的颜某诈骗案,有通过微信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口罩实物图等虚假“凭证”骗取口罩款的陈某某涉嫌诈骗案,还有冒充任课老师混入学生家长QQ群发布虚假培训通知骗取培训款的李某某涉嫌诈骗案。


2月12日,颜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派检察官提前介入。2月14日,检察机关对颜某批准逮捕。图为检察官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讯问犯罪嫌疑人颜某。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先后购买三部手机,注册多个QQ号,购买用于收款的微信账号。以学生家长的名义骗取老师信任,加入班级QQ群。随后在群内冒充任课老师发布信息,要求班级群内的家长扫码缴费。

“科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在便捷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苗生明介绍,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相关犯罪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41.8%和25.7%,但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数量同比上升,检察机关起诉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犯罪同比上升32.8%。诈骗罪中,利用电信网络手段的情形最为突出,同比上升41.6%,占起诉电信网络犯罪总数的60.7%,同比增加3.8个百分点。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网络的便捷性和隐蔽性影响。“这些诈骗犯罪多是通过网络进行的,而线上支付手段是2004年以后才逐步发展起来的。‘非典’期间,通过网络进行诈骗犯罪乃至整个诈骗犯罪相对都比较少。”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诈骗案件多发,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即人们的注意力普遍被疫情吸引,急于购买防疫物资或进行一些线上活动,防骗警惕性降低,因此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苗生明表示:“疫情防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当前头等大事,在此期间犯罪将被从严惩处,其中诈骗犯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要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执法司法理念更加进步

  

新冠肺炎疫情一发生,党中央就审时度势依法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措施严格管理,各地相继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有力防控措施,绝大多数群众均理解和支持。

  

“在疫情管控面更大、防控措施更严密的情况下,‘非典’时期大量出现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以及煽动破坏法律实施案等案件没有出现或很少出现,基本上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大都是个体行为,这充分表明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普遍提高。”苗生明说。

  

苗生明特别指出,与“非典”时期相比,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应对不同的犯罪形势,坚持依法惩治、震慑涉疫犯罪,执法司法理念更加进步。

  

苗生明进一步解释,从刑事政策上,2003年“非典”时期的刑事政策突出“从重”。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检察机关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在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打击的政策要求,又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既考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又关注疫情防控时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其中,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趁火打劫等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必须坚决依法严惩;对于其他因防控中的矛盾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则应区分情况依法妥善办理。

  

一起典型案例,客观地展现了检察机关执法司法理念的进步——在浙江省兰溪市姜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对已被逮捕的姜某某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及兰溪市某劳保用品厂生产防疫物资的实际经营需要,建议公安机关对企业实际控制人、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姜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有效避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保障了当地防疫物资供应。


在浙江省兰溪市姜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检察机关深入涉案企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综合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当严则严、当宽则宽。”苗生明指出,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依法从严的基础上,适当提出相对从宽的量刑建议。在办案中注意教育引导,加大宣传疏导力度,降低人民群众的焦虑和恐慌,特别注意避免因“过度执法”“过度追诉”,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对立,为稳定社会预期、维持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提供优质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务和检察保障。在最高检下发的十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中,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王某某妨害公务案、河北省隆尧县赵某某寻衅滋事案等多起案件均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疏通生产经营堵点;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为民营企业挽回损失;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助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记者注意到,最高检日前下发的第十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专门就各地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有序的5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更好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努力把涉疫矛盾纠纷化解纳入法治轨道。

  

结合办案履职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一般都会有较多的妨害公务、寻衅滋事、制售伪劣防控物资犯罪发生。把握这些发案规律,有利于我们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通过对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履职情况盘点,苗生明对发挥检察职能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治、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进行了一些思考——

  

完善相关刑事立法。一是目前我国刑法规制的主要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狩猎行为,但对现实中大量出现的危害其他动物的行为,还缺乏相应的刑法规制,需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二是如何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如何兼顾办案期限和办案安全等问题,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补充规定;三是此次疫情防控期间“线上司法”的作用得到凸显,有必要加以总结提炼,在立法层面作出相关规定。

  

适时调整刑事司法政策。苗生明认为,鉴于涉疫情犯罪不少情节比较轻微,大多为轻罪,随着疫情平稳向好乃至结束,可以考虑区分情况作出宽宥处理:对少数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坚持从严惩处;对于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仍在处理的大量案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条件的及时撤案或者作出不起诉处理;对已经判决的案件,在严格甄别、严格程序基础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激化性质的犯罪建议依法加大减刑、假释,彰显党和国家宽大政策。

  

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相关工作。苗生明建议,要在加大对网络犯罪及其上下游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强网络综合治理,如规范网络实名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保护、强化网络平台管理责任、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交易建立专门的安全防范机制、提升对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监测能力等。同时,建议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作人员相关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水平;加大政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力度,发挥作为党委法治参谋作用;强化全民普法,有针对性地加强疫情防控类法律宣传,不断提升广大群众法律意识、规则意识。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梁志龙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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