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检之声丨从《扫黑•决战》看常态化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
我们一直在行动
从《扫黑•决战》看常态化扫黑除恶
《扫黑•决战》是国内首部以“扫黑除恶”行动为题材、展现全国扫黑办督办案件的影视化作品,讲述了扫黑除恶专案组突破层层阻碍与幕后黑恶势力展开激烈斗争,揭开腐败官员利用公职权力充当犯罪保护伞的虚伪面具,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故事。
近日,通州区检察院扫黑办组织干警通过线上平台观看该影片,并分享观影感受。
下面就来看一看
影片当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吧。
一
影片中,宏远集团老板孙志彪一边利用“保护伞”从事黄赌毒犯罪行为,另一边又与滨河集团联手压榨老百姓,伙同林巧儿高利放贷给施工队,进而暴力催债。孙志彪的行为如何评价?
答:孙志彪的上述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个特征。一是组织特征,成员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二是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三是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四是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孙志彪所领导的犯罪集团符合上述特征。
二
孙志彪在自己经营的娱乐场所利用女色俘虏当地公职人员,对于不服从自己的女性就强迫对方吸毒,这种利用毒品控制女性卖淫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呢?
答:孙志彪的上述行为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首先,孙志彪具有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58条规定,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其次,孙志彪明知是毒品,而持有数量较大的,根据《刑法》第348条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
曹志远作为魏河县县长,开会时,信誓旦旦提扫黑除恶;背地里,明知孙志彪故意违法犯罪,却对其包庇、纵容。曹志远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答:曹志远的上述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首先,曹志远作为魏河县县长,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次,曹志远明知孙志彪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故意违法犯罪,对其行为予以包庇纵容,符合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四
林巧儿是集团公司负责人,为了拿下重大项目招标,与国土规划局局长齐飞宇串通,多次拿下招标项目,获取巨额利益,并给以齐飞宇500万回扣,林巧儿给回扣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答:林巧儿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林巧儿为了拿下重大项目招标,给予公职人员500万,根据《刑法》389条规定,构成行贿罪。
观影感受
第一检察部:
扫黑除恶不只是一个口号,更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专项斗争虽告一段落,但扫黑除恶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作为刑检部门,要在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中抓早抓小,决不能让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危害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权益。
第二检察部:
要把扫黑除恶工作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机结合起来,精准“打财断血”,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坚决“打伞破网”,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犯罪。让公平正义之光普照大地,让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坚实。
第三检察部:
以求极致的精神履行检察职责,持续强化同黑恶势力斗争到底的政治担当。以最大的决心、最强的力度、最实的举措,有力打击和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为城市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态环境和营商环境。
第四检察部:
要注意挖掘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深挖彻查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在日常工作中,尤其是在区乡镇、街道“两委”换届过程中继续认真细致地对全体候选人进行筛查,保障基层政权的纯洁性。
第五检察部:
要发挥民事检察职能,重点关注扫黑除恶牵连虚假诉讼、职业放贷等民事纠纷的案件,将摸排线索及时移送、反馈,深挖彻查涉黑恶人员经济线索,健全刑民互通提前介入长效机制。
第六检察部:
公益诉讼与行政检察部门与扫黑除恶斗争并不远,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职修复被“湖霸”破坏的湿地生态环境、要求非法采矿的黑恶势力承担环境治理修复费用等日常工作中,公益诉讼与行政检察都是在为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出一份力。
第七检察部:
立案监督与监督调查部门的职能紧密契合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结合教育整顿要求,重点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案件线索进行深挖,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八检察部:
第八检察部将立足案管职能,服务保障扫黑除恶斗争,严格把关保证受案质量,在办案流程中密切跟踪监管,对案件质量进行客观评价,加强分析研判案件数据,凝聚合力,全方位提升涉黑涉恶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
在扫黑除恶常态化新征程中接续奋斗
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14.9万人,提起公诉23万人,其中起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5.4万人,是前10年总数的1.3倍......
“扫黑除恶”是一场没有终点的行动,为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出安排部署。将扫黑除恶制度化、常态化,凸显了党中央“有黑必扫、除恶务尽”的坚定决心和顽强定力。
检察机关将充分履行检察职责,
精办大案要案,整顿重点领域,
确保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
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法治中国作出检察贡献。
来源:第一检察部
编辑:李熙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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