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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小伙儿为3300元沦为“洗钱工具”,受审时哭着说想赎罪

通州检察 2022-08-14


小伙儿田某不务正业,成天想着日薪千元,结果误入“卡虫江湖”沦为“洗钱工具”。9月17日,北京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间,田某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依然按照他人指示,在北京市丰台区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以300元价格违规售予他人,后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电信诈骗活动。


经查,有33名被害人被骗走的52万余元,均被转入田某出售的银行卡内。


检察机关认为,田某为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指控,田某表示认罪认罚。据了解,田某今年刚满27岁,初中文化,此前一直在打散工。


其实,除了两张银行卡外,田某此前也售卖过另外两张银行卡,并从中获利3000元,但由于实施诈骗途中被警方及时冻结,且无人报案,证据链不完整,检察机关故不对这两张银行卡提起公诉。


“我实在没想到会因为这3300块钱坐在这里。”田某说,今年3月份,自己手头里没钱了,想四处拆借拆借,结果遇到了朋友王某。“王某告诉我,他有个朋友想要租银行卡去交易,可以出1500块钱。”田某说,当时自己就和王某一起去柜台,分别用对方提供的手机sim卡开了张卡,二人走出银行当即交易。


“当时我也没问对方是干什么用的,但猜着,肯定是拿着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去了,反正我就是为了钱。”田某说,自己拿到这1500元后,根本没有考虑后果,反而尝到不劳而获的甜头。一个月之后再次缺钱的他主动联系上了王某,二人再次相约去开卡,同样获利1500元。


去两趟银行转手就赚了3000块,此时的田某已经被突如其来的“财富”冲昏了头脑。4月20日,他在微信兼职中,发现了一个日薪1000至1500元的工作,“帮忙做贷款、刷银行流水”。


添加对方微信后,田某认识了一个自称“廊坊人”的男子,并主动请教如何进行出借。不成想对方直接发来邀请,让田某来江西“发财”,路费报销。


尽管对方身份神秘,不知姓名,还经常更换微信号,但田某仍然选择相信。


5月份,田某提前用对方提供的手机号注册好的银行卡,应邀去往江西,双方约在酒店里见面。“我看着他用手机操作,一直到中午,对方提醒为查看一下此前两张银行卡状态,我再一看,竟然被冻结了。”田某说,出于害怕,他中途退出回到了老家。


此时的田某不知道,此前对方已经从微信里获知了他的银行卡号,并开始利用这些账户实施诈骗。


田某说,回到老家后,对方通过王某转交给了自己300元,出于“仗义”,他也没有到银行注销涉案账户,之后被警方抓获。


据了解,田某与他人进行交易的微信昵称为“半步天堂半步地狱”,没成想,他真的为了3300元钱,坐上了被告人的位置,他也对自己的无知深感后悔,双眼含泪地说,“我想把这次的获利返回,量刑的话希望法庭从轻处罚,我父母年纪大了,不想他们为我的无知买单,我想赎罪。”


见到这个迷途的年轻人,法官不禁叹息,告诫其“劳动报酬要通过付出劳动获得,不能想着不劳而获,你父母不需要你来赎罪,希望的是你能好好做人,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随后,法官宣布休庭,该案件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银行卡、电话卡极有可能为不法分子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时提供支付结算、通讯传输等帮助。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编辑:张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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