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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以法之名,护佑英烈荣光

通州检察 2022-08-14


“雄赳赳、气昂昂,跨过鸭绿江

保和平、卫祖国,就是保家乡...”

71年前的今天,

中国人民志愿军6个军18个师

奔赴朝鲜,捍卫和平...

今天是10月25日,抗美援朝战争七十一周年纪念日。最近热映的电影《长津湖》讲述了中国人民志愿军在敌我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凭借钢铁般的意志,英勇无畏赴朝作战的故事。


当大家被抗美援朝英烈们所感动的时候,有些人却在网络上公然发表侮辱英烈的言论。2021年10月,拥有200万微博粉丝的“罗某平”在国庆期间公开诋毁抗美援朝战争,并侮辱长津湖战役中英勇牺牲的“冰雕连”志愿军战士,其言论已经严重侵害烈士英雄名誉,在网络上造成恶劣的影响。罗某平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日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罗某平批准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在此通检君带大家回顾一下

英烈保护的法律知识。


1.什么是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英雄烈士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201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是一部保护保护英烈权益的专门法律。

2020年颁布的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自此,我国法律划出了英雄烈士保护的刑法边界。


2、英雄烈士的哪些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3、检察机关有哪些保护英烈的方式?

检察机关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开展公益诉讼保护。《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则确立了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5月,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提起了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二是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英雄烈士是民族最闪耀的坐标,他们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职,坚决捍卫英雄烈士的名誉权、荣誉权,保护英烈及其家属的尊严和安宁。


知多一点:抗美援朝纪念日的由来

为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支援20世纪50年代初爆发的朝鲜战争而设立。1950年10月,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作战,拉开了抗美援朝战争的序幕。同年10月25日,志愿军在两水洞地区取得了赴朝的首战胜利。1951年,党中央决定将1950年10月25日定为抗美援朝纪念日。


供稿:第一检察部

编辑:张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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