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国际反腐日:贯彻落实二十大 筑牢反腐败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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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反腐败日,以倡导“帮助消除腐败是每个人应尽职责”的理念。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
12月6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指出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还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要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把新时代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强化反腐意识,增强犯罪认知,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但很多人都会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
通检君提醒,以下误区不能有:
误区一 只收钱不办事不是受贿?
并非如此!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所以,只要收钱时明知他人请托或者承诺了,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以案说法
贾雨村是北京某机关工作人员,常常炫耀自己本事大。同乡老薛正在为其子小薛没有北京户口发愁,便在饭局上提出需求,贾雨村虽然并没有相关权限,但听罢却允诺答应,并商议价格,收取钱财,口头称办事,实际在拖延,将钱款挥霍消费一空。
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对贾雨村提起公诉,最终贾雨村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误区二 行贿没有受贿重,并不会被处罚?
并非如此!坚持“行受贿一起查”,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标本兼治,是党提出的明确要求。《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以案说法
柳湘莲是某药业公司业务员,负责给某县医院配送其任职公司生产的“大输液”产品。为了长期在该医院销售并增加效率,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柳湘莲根据时任该医院院长的要求,以交付利润的方式向院长行贿。
案发后,法院认定柳湘莲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误区三 是不是只有公务员才是犯罪主体?
并非如此!一般对于职务犯罪的主体,《刑法》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处的“从事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以案说法
甄士隐是北京某职业学校教师,该校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利用自己组织职称考试、发放培训费用等工作的便利,甄士隐利用他人银行账户,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骗取学院培训费、监考劳务费等近百万元。
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对甄士隐提起公诉,最终甄士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检察官提示
腐败行为危害巨大,它破坏民主法治、扰乱社会秩序、危害政治和生活。民不容贪,党不容腐, 志不可无,欲不可纵。每个人都要修身慎行,怀德自重,敦方正直,清廉自守。
供稿:第二检察部
编辑: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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