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一、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到75%,不再考虑是否高新技术企业、是否科技中小型企业,具体而言:
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优惠执行期间: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三年有效,未来大概率延续此政策。
三、行业负面清单:
行业负面清单仍然存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七个行业如下: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四、研发活动负面清单:
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才允许加计扣除。即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研发活动也有负面清单,即下列七项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五、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包括以下六项活动: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六、委托境外研发: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七、预缴是否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才可以享受,按月或按季预缴时不能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8年9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