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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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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

财税顾问、税务规划、财税健康体检、尽职调查、税务审核、审计、财税培训等。如需专业协助,请与我们联系。联系人梁老师:86-10-68266579(北京)秦老师:18616522089(上海)地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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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财税顾问、税务规划、财税健康体检、尽职调查、税务审核、审计、财税培训等。如需专业协助,请与我们联系。联系人梁老师:86-10-68266579(北京)秦老师:18616522089(上海)地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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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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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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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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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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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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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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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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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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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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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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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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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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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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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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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建设教育强国是基础工程,教育兴则国家兴,教育强则国家强。近年来,围绕支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现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支持各类教育教学活动、降低教育机构运营成本、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教育事业三个方面,形成涵盖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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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发布

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目录:一、推进乡村振兴税费优惠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税费优惠三、缩小收入差距税费优惠四、推动共同富裕税费优惠共享发展是“五大发展理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共享发展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根本价值导向。共享发展是集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与渐进共享于一体的科学发展理念,其实质是以人民为中心,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推进乡村振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缩小收入差距、推动共同富裕四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182项支持共享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一、推进乡村振兴税费优惠为扎实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探索拓宽先富带后富、先富帮后富的有效路径,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国家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税费优惠1.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2.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5.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9.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1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4.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1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费优惠16.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17.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18.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19.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2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23.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24.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三)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税费优惠25.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6.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27.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28.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29.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30.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31.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32.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33.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3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36.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7.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38.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39.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40.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41.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4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4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费优惠44.“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45.“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46.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47.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48.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49.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费优惠5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燃气电力热力及生物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51.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纤维板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90%52.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和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53.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54.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的纤维板等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55.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56.农村污水处理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57.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费优惠58.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59.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60.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6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62.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63.保险公司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64.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65.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6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67.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68.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69.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70.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71.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72.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73.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74.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75.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税费优惠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保障经济主体参与经济发展的公平机会,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国家在减免各类主体税费负担、鼓励公益服务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一)减免各类主体税费负担税费优惠76.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7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征增值税78.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79.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80.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8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82.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83.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8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85.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86.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7.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8.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89.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90.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9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9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93.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二)鼓励公益服务税费优惠94.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95.法律援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96.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97.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98.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99.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缩小收入差距税费优惠为缩小居民生活水平差距,加快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推动形成橄榄型社会,国家在鼓励三次分配、减轻个人收入负担等方面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一)鼓励三次分配税费优惠100.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101.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102.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103.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104.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105.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不征土地增值税106.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107.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108.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行为无需视同销售缴税(二)减轻个人收入负担税费优惠109.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110.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111.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112.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113.大病医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114.住房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115.住房租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116.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11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四、推动共同富裕税费优惠为扎实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逐步实现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国家在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共服务发展、绿色城市建设、养老家政事业、医疗卫生事业、文化体育事业、教育托育事业、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出台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一)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税费优惠118.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19.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20.城市公共交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21.铁路、公路、飞机场跑道等公用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122.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23.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124.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市政公共服务发展税费优惠125.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26.公共交通车船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127.“三北”地区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128.“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厂房免征房产税129.“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30.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13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绿色城市建设税费优惠13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33.符合条件的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34.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35.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36.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137.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138.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139.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140.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141.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142.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143.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144.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四)养老家政事业税费优惠145.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146.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147.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免征增值税148.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149.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150.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51.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152.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5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15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55.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免征契税156.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五)医疗卫生事业税费优惠15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158.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159.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160.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161.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62.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163.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64.“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六)文化体育事业税费优惠165.文化场馆提供文化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166.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167.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168.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房产免征房产税169.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70.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型体育场馆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171.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型体育场馆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七)教育托育事业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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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协调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发布

财税顾问、税务规划、财税健康体检、尽职调查、税务审核、审计、财税培训等。如需专业协助,请与我们联系。联系人梁老师:86-10-68266579(北京)秦老师:18616522089(上海)地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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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附解读)

财税顾问、税务规划、财税健康体检、尽职调查、税务审核、审计、财税培训等。如需专业协助,请与我们联系。联系人梁老师:18611780475(北京)秦老师:18616522089(上海)地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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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税顾问、税务规划、财税健康体检、尽职调查、税务审核、审计、财税培训等。如需专业协助,请与我们联系。联系人梁老师:18611780475(北京)秦老师:18616522089(上海)地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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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附解读)

财税顾问、税务规划、财税健康体检、尽职调查、税务审核、审计、财税培训等。如需专业协助,请与我们联系。联系人梁老师:18611780475(北京)秦老师:18616522089(上海)地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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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三、关于税收会计账务处理税收会计根据《通知书》载明的实际抵减金额作抵减业务的账务处理。即先根据实际抵减的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以及抵减的应缴未缴滞纳金,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再根据实际抵减的增值税欠税和滞纳金,借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贷记“待征税收——××户——增值税”科目。附件:《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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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税收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3]212号)

由全国税务领军人才、资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组成,团队成员具有全球500强企业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背景,在中国和国际税收领域经验丰富。‐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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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107号(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期末留抵)

由全国税务领军人才、资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组成,团队成员具有全球500强企业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背景,在中国和国际税收领域经验丰富。‐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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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4]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

由全国税务领军人才、资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组成,团队成员具有全球500强企业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背景,在中国和国际税收领域经验丰富。‐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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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附解读和企业划型标准)

由全国税务领军人才、资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组成,团队成员具有全球500强企业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背景,在中国和国际税收领域经验丰富。‐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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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加大

由全国税务领军人才、资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组成,团队成员具有全球500强企业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背景,在中国和国际税收领域经验丰富。‐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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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三年内减按25%!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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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附解读

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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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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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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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及征管问题明确(附解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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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征管改革,打造智慧税务

(二十六)加强征管能力建设。坚持更高标准、更高要求,着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加大税务领军人才和各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力度。高质量建设和应用学习兴税平台,促进学习日常化、工作学习化。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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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勿错过!政府报告里的税收新政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涉税政策如下: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按季增至45万元,全年180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现行优惠政策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来对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0万元的,小微企业实际税负由5%降为2.5%)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税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和手续。涉税问题,请加微信号18611780475咨询!
2021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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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9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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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202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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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这些资源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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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____来源:财政部税政司__各位老师,为了防疫学习两不误,立信永安将赠送您三个月的线上课程。进群福利: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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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____来源:财政部税政司__各位老师,为了防疫学习两不误,立信永安将赠送您三个月的线上课程。进群福利: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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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____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财政部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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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苏州重磅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

立信永安团队成员有全球500强企业及“四大”背景,在中国和国际税收、财务、会计领域经验丰富。此外,立信永安还一直与政府和学术界的税务专家保持良好的关系。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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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附件: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2019年12月27日附件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建立以来,对增强全社会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形势的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出,亟待加以完善。为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制定以下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完善、系统优化残保金征收结构,既稳定残保金征收制度框架,又积极回应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诉求,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通过“有效的征”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逐步形成就业增、成本降的良性循环,实现残疾人就业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互利共赢。—坚持以人为本。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进一步用好用足残保金,完善精准奖补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以岗适人、因人设岗,更好满足残疾人就业需求,创造更具包容和人文关怀的就业环境,通过“有效的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实现更加稳定、更有质量的就业。—坚持多措并举。针对当前残疾人就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完善残保金制度为抓手,同步健全残疾人就业保护、就业支持、就业服务,着力强弱项、补短板,充分调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积极性,发挥多元主体合力,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二、优化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三)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五)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六)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三、规范使用,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七)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与残疾人就业直接相关的支出由各省确定。各地要根据当地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八)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合理调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通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九)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十)提升职业培训质量。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培训,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培训,按培训效果付费,将就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根据残疾人特点,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按规定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四、强化监督,增进社会支持(十一)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财政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国务院报告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向国务院报告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将辖区范围内上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十二)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五、健全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十三)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由残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实时跟踪残疾人信息,采取分片包干形式,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档案,配合做好就业对接。建立健全全国联网的残疾人身份认证系统。(十四)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由残联牵头,组织各方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十五)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十六)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十七)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省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残联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推进残疾人求职信息全省互联互通,并逐步实现全国信息共享。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十八)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积极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务的作用,鼓励企业、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保费由企业和残疾人合理分担,消除企业和残疾人后顾之忧。(十九)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残联和社区要持续跟进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困难,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六、加强统筹,协同推进政策落地(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要适时推广。(二十一)压实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进一步发挥其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作用。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认识残保金的积极作用,适时组织残疾人就业励志典型和安排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开展宣讲等活动,形成示范效应,鼓励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如下: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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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在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初次取得退税资格或通过资格复审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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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现将民用航空发动机(包括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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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公告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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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告 |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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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告 |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立信永安团队成员有全球500强企业及“四大”背景,在中国和国际税收、财务、会计领域经验丰富。此外,立信永安还一直与政府和学术界的税务专家保持良好的关系。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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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告 | 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与解读

(3)如果在进行风险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的,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问题核实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201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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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告|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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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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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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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划重点一、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到75%,不再考虑是否高新技术企业、是否科技中小型企业,具体而言: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二、优惠执行期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三年有效,未来大概率延续此政策。三、行业负面清单:行业负面清单仍然存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七个行业如下: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四、研发活动负面清单: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才允许加计扣除。即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研发活动也有负面清单,即下列七项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018年9月22日
其他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七、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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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政策又来啦!三部门发文对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公告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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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单位价值500万元以内设备、器具可一次税前扣除!财税[2018]54号

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