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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发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公告

2017-07-26 云南消防


公告

为认真吸取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教训,按照国务院部署,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半年的高层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努力实现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有效整改,消防管理责任有效落实,重特大火灾事故有效遏制。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开展外墙保温材料隐患检查整改。

对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应更换符合标准的外保温材料;严禁在建筑外墙违规动火用电,禁止在建筑周围堆放可燃物、燃放烟花爆竹;汽车、电动车停放应与建筑外墙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隐患检查整改。

对缺失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要按照标准增补;对消防设施损坏的,要限期修复,并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制度;对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要采取增设室外疏散楼梯等措施;对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以及电缆桥架封堵缺失或不严密的,要使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封堵。


三、开展安全疏散通道隐患检查整改。

全面清理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堆放的杂物及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车,确保畅通;设有通向屋面出口的门或窗应能向外开启;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损坏或拆除的,应及时维修安装;疏散走道、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被占用的,应恢复原有功能。


四、开展电气安全隐患检查整改。

高层建筑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电表箱设置不规范和使用“三无”电器产品的,要及时改正。


五、提升高层建筑物防技防水平。

老旧高层住宅应在公共区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在居民家庭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结合住宅改造工程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和电气火灾监控装置。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高层建筑要联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六、落实高层建筑消防管理主体责任。

高层公共建筑要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高层住宅建筑要推行“楼长”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高层建筑使用单位要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


七、建立高层建筑微型消防站。

每幢高层公共建筑、每个高层住宅小区都要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必要装备器材,做到火灾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八、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微博微信及LED屏等媒介,提示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宣传普及高层建筑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引导居民配备防烟面罩、逃生绳索等器材。对久拖不改、挂牌督办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要予以曝光。


九、落实排查整治责任。

高层居住建筑物业或管理单位、高层公共建筑产权或使用单位负有自我检查和整改责任。市、县级政府是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主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本行业系统高层建筑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改。


十、严格消防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坚决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凡高层建筑发生亡人火灾,要依法依规组织调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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