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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宝|疫情时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疫犯罪

北大法宝 2021-07-07
⊙ 本文长约3600字,阅读需时10分钟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判刑死刑。
案例速递:

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官方微博@义乌市公安局 1月27日就网友举报“义乌存在假口罩”一事通报称,1月25日晚,我局接到义乌存在假口罩案件线索后,即刻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动。现查明王某成(男,江西余干人)、田某军(男,黑龙江宾县人)通过微信销售仿冒“3M”防护口罩,邵某娟(女、浙江建德人)、毛某娟(女、浙江义乌人)等人从王某成、田某军处进货销售给他人。

目前,王某成、邵某娟、毛某娟、邵某燕、鲁某科等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田某军在逃。

2、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判刑无期。
案例速递:

近日,广东佛山警方查获了一个正在生产假冒品牌口罩的地下工厂。1月29日上午,民警接到举报电话,称村里有家厂房正在开工,十分可疑。警方经调查发现,现场是一处两层楼的小厂房,厂房门窗紧闭,里面传来机器运转的轰鸣声。民警进入厂房内发现,3台簇新的生产设备正在全速运转,一箱箱成品半成品口罩堆放在厂房四周。民警要求现场工人出示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时,均无法提供。经清点,现场共有生产设备3台、N95等型号口罩共17.5万余只、生产材料80余箱。经调查,办案人员发现这批产品是假冒某品牌口罩。目前暂未发现这批口罩流入市场销售。作坊欧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被依法刑事拘留,警方仍在追查作坊老板等涉案人员。

3、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案例速递:

近期,哈尔滨网警在网上巡查过程中发现,裴某某通过微信进行买卖口罩酒精,后根据网上APP联系厂家或批发商进货后再转手卖给相关买家,从中赚取差价牟取暴利,已经从中获取暴利达20余万元。由于裴某某超出进货价30%销售口罩、消毒液等物品的行为属于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现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已对裴某某非法经营一案立案侦查,并对裴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案例速递:

据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消息,1月26日,通州警方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男,22岁)查获,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目前,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判刑死刑。
案例速递:

根据晋江市政府提供的病例通报,张某某为晋江英林镇嘉排村人,长期在武汉经商,1月20日与其母亲、妻子、儿子等一行4人乘坐动车抵达晋江,与其居住在英林镇的父亲、1月18日从武汉返回的弟弟共同居住。1月21日—22日,张某某参加嘉排村民俗活动和东石镇金泽村婚宴。1月29日,张某某出现发热症状并入院隔离治疗,2月1日确诊。截至目前,英林镇累计确诊病例8例、疑似病例2例。

日前,晋江市公安机关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经查,张某某从武汉返回晋江后,当地镇政府和卫健部门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明确要求,但张某某仍私自外出和走亲访友、参与聚会,造成不良后果。

6、诈骗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触犯“诈骗罪”,最高判刑无期。
案例速递:

2月7日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全国首例防疫物资诈骗案在江苏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宣判:被告人张某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利用微信、QQ等发布销售口罩虛假信息,骗取三名受害人定金共计9520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7、妨害公务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触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判刑三年。
案例速递:

126日9时许,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茶场村村民刘某某以走亲访友为由,执意要通过警戒区,现场工作人员反复向其宣讲当前疫情形势及走亲访友可能引发的疾病传播风险,但刘某某依然一意孤行。当在场医护人员打算为其测量体温时,刘某某拒绝配合,并试图抢夺医护人员手中的体温计。在现场执勤的得胜镇政府干部夏海涛上前阻止,刘某某不但不听劝告,还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夏海涛面部被抓伤。此外,刘某某还将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毁坏,致使该处疫情检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2月3日,湖北省竹山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拒不配合疫情管控,破坏疫情管控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

8、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触犯“寻衅滋事罪”,最高判刑十年。
案例速递:

1月30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蔡某波(男,36岁,灞桥区人)乘坐出租车来到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水流村马南庄北口,出租车被疫情防控检查站拦在村外,蔡某波遂下车,此时村内驶来一辆车牌号为陕A11××3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蔡某波自称被轿车灯光晃了眼睛,遂多次捡起地上的砖头砸向轿车,致黑色轿车前挡风玻璃、侧后视镜和前引擎盖等多处损坏,疫情防控检查站工作人员见状,对其进行阻拦,蔡某波遂将疫情防控检查站桌椅砸坏,并将两名工作人员殴打致伤(其中一名脸部受伤,另一名右臂受伤)。

2月6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犯罪嫌疑人蔡某波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审查了全案证据并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对案件细节进行补充侦查,加快案件后续的办理进程。

9、抢劫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最高判刑死刑。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触犯“抢劫罪”,最高判刑死刑。
案例速递:

1月29日,湖北省省咸宁市通城县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付某某正在隽水镇湘汉社区进行入户走访,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胡某某,在县教育局附近道路抢夺付某某的肩包,胡某某在抢夺时付某某不放手,双方用力争夺,过程中付某某面部朝下摔倒在地导致面部挫伤,胡某某、毛某某摩托车同时翻倒,付某某大声呼救,胡某某、毛某某见状放弃抢包,扶起摩托车后逃离。经鉴定,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月4日,该省咸宁市通城县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毛某某、胡某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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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 刑法专题编辑组
责任编辑丨王梦雨
审核人员丨张轶辰、张大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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