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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两高两部发布一个重要法律文件!

北大法宝 2020-09-20

⊙ 本文长约1000字,阅读需时27分钟


2月10日,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在京举行主题为“防控疫情、法治保障”的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制定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有关情况。中央依法治国办副主任、司法部部长傅政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分别通报有关情况,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中央依法治国办组成人员雷东生主持发布会。


雷东生在发布会上说,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和中央政法各单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到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上,着力做到“三个坚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依靠人民群众依法科学有效防控疫情,用法治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服务;坚持在依法防控中推动提高依法治理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水平。


傅政华在发布会上指出,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两高两部及时制定出台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是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凝聚民心汇聚力量共同战胜疫情的迫切需要,有利于做好依法防控各项工作。《意见》衔接现有法律规定,对相关规定该细化的细化、该明确的明确,具有鲜明的针对性、操作性、系统性,提高了疫情防控法治体系的实效。关于下一步工作,傅政华介绍,将加强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培训指导,提升执法办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强督促推动,做细做实疫情防控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办案质效,推动《意见》落地见效。


杨万明介绍了《意见》主要内容,并就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等作了说明。《意见》强调,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发布会上,杨万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疫情已经到了关键的时刻,法就是利剑,有法可依,方能违法必究,严惩不贷。

此次《意见》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时期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意义。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第二部分,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针对社会关切,提出了依法严惩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十大执法司法政策,明确要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意见》强调,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三部分,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办案效果和安全。《意见》从及时查处案件、强化沟通协调、保障诉讼权利、加强宣传教育、注重办案安全五个方面,对办理妨害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案件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办案效果。

此次《意见》的出台,是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凝聚民心汇聚力量共同战胜疫情的迫切需要,有利于做好依法防控各项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而此前,全国各省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各省的具体实践情况,针对疫情,迅速反应,陆续下发相关通知,对做好当地法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的相关刑事犯罪,打赢这场防“疫”战做足准备,并探索出了一些成功经验,更为此次《意见》的出台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月27日,湖南高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部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惩处造谣传谣、暴力伤医等犯罪活动,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坚决维护我省社会大局稳定,为中央、省委疫情防控决策部署落实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统筹安排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月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编造传播谣言、妨害公务等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大局稳定。

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月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对全省法院依法稳妥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涉及的9类36种刑事犯罪。

5、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刑事案件的意见》,对贵州法院办理防控疫情涉及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等刑事案件明确了意见。

6、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月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明确提出,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疫情发生地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行为将受到严惩。

7、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月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相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其中,明确了5类将依法严惩的刑事犯罪类型: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涉医犯罪,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失职渎职、妨害公务、借机造谣传谣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捕杀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制品犯罪行为等。

 8、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惩治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全省法院对13类涉及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旨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通告共13条,明确对传播病毒、暴力伤医、抗拒管制、拦抢物资、阻碍交通、趁火打劫、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谣言惑众等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10、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月6号,四川高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21条强有力措施,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包括坚决严惩借疫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厉打击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犯罪;依法严惩涉疫情扰乱社会秩序、侵犯财产等犯罪;从严惩处涉疫情贪贿、渎职犯罪等21条。

1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及时审理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刑事案件。

1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月6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对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范围进行界定。各级政法机关态度鲜明、重拳出击,对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失职渎职、非法经营等干扰、妨害疫情防控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快速查处,优先起诉,快审快判;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伤害、谩骂、侮辱医护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从严打击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公务、干扰医疗秩序疫情防控秩序等违法犯罪;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细化明确14种情形,包括:拒绝、不配合隔离治疗、隔离防控的;危害医务人员安全的;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用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侵吞、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等。

1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月8日,海南省高院向全省发布《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毒、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闹、造谣传谣、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各类违法犯罪,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确保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15、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防控工作刑事犯罪、确保涉及疫情防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六个方面作出安排部署。

16、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通知》,从提高政治站位、忠诚履职尽责、强化舆论引导、主动担当作为四个方面明确19条具体要求和措施,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法院积极贡献。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利用疫情故意传播疾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制假售假、贩卖野生动物、暴力伤医、贪污挪用救灾物资、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

17、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明确14类违法犯罪行为,并敦促重点人员主动登记报告。

另外,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明确了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防范处置工作要求,并提出7类将予以严厉打击的涉医违法犯罪情形。

疫情在前,依法防控,全国上下万众一心齐行动,共筑法治底线,相信我们一定能够早日打赢这场防“疫”战,迎接美好未来!
 
附:
法发〔2020〕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0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时期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按照中央政法委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七)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八)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办案效果和安全

(一)及时查处案件。公安机关对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公安机关要依法协助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强化沟通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对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三)保障诉讼权利。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要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积极组织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引导广大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四)加强宣传教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案件办理深入细致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大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充分展示坚决依法严惩此类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决心。要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不信谣、不传谣,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五)注重办案安全。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案件,办案人员要注重自身安全,提升防范意识,增强在履行接处警、抓捕、羁押、讯问、审判、执行等职能时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能力。除依法必须当面接触的情形外,可以尽量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审理相关案件的,在坚持依法公开审理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旁听群众、法院干警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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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 新华网、刑法专题编辑组

编辑排版丨王梦雨

审核人员丨张轶辰、张大雷

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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