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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抗击疫情政府权责清单

智慧执法 北大法宝 2021-10-27
⊙ 本文长约3000字,阅读需时8分钟

本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验。研究和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水平,需要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北大法宝智慧执法团队基于法律行政法规大数据,汇编了中央层级《抗击疫情政府权责清单(卫生健康领域)》在此基础上,我们从北京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角度,对北京市疫情防控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形成了北京市抗击疫情政府权责清单,以供参考。

该份权责清单所涉及的事项依据是北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以及疫情发生以来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统计时间截止到2020年2月29日,统计事项共涉及7部地方性法规、2部政府规章、33部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法治政府建设理念,根据法规政策所规制对象的不同,该份报告包括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追责情形三类。权力清单所包含的事项为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可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事项;责任清单为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必须作为的义务事项列表;追责情形为政府及相关公职人员若存在失职或渎职行为,法律规定的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等追责事项列表。

一、概述
通过对北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共整理来源于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事项28项、责任事项132项、追责情形7项;来源于地方政府规章的责任事项7项、追责情形29项;来源于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事项40项、责任事项184项。


我们将北京市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分类,分为北京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类。其中来源于北京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事项20项、责任事项62项;来源于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事项 3项、责任事项18项;来源于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事项17项、责任事项104项。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2020年1月至2月间,北京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市级政府部门共发布规范性文件263部,我们从中梳理了涉及权责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共33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行业标准SF/T 0052-2019中的所属领域划分标准,这些权责事项主要涉及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管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下面我们分别从权力事项、责任事项、追责情形三个方面阐述。
二、权力事项
从北京市抗击疫情政府权责清单的权力事项来看,总数为68项。本次疫情爆发后发布实施的法规和文件占比达到72%,体现出北京市坚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的决心和力度。具体分布如下:


我们从68项权力事项中主要提取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9+X类行政执法事项,其中行政给付21项、行政处罚19项、其他15项、行政奖励4项、行政许可3项、行政检查3项、行政强制措施2项、行政征收征用1项,具体分布如下:


由于我国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损益行政执法行为有严格的效力层级要求,因此在中央层级《抗击疫情政府权责清单(卫生健康领域)》中规定的损益行政行为更多,而北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新设立了较多的行政给付等授益行政行为,起到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北京市政府及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出台多项措施扶持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等,如:为承租京内市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
三、责任事项 
从北京市抗击疫情政府权责清单的责任事项来看,涉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责任事项,总数为323项,其中政府规范性文件占比仍然最大,达到57%。具体分布如下:


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发现,与北京市疫情防控关系最为密切的地方性法规为,其中权力事项9项、责任事项101项、追责情形6项,建议予以重点关注。


在责任事项中,有三个方面的政策特点比较突出。

一是非常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以大数据的综合运用科学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国务院及其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规定,深入实施北京大数据行动计划,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

二是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责任事项重点提升了疫情期间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重点领域的服务效能。如: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强化临床资源对创新品种研发的支撑、加快创新药的临床应用与市场准入等举措。

三是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条块结合,分别压实了不同层级政府和部门的主体责任。其中,北京市政府及其办公厅所发布的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重点对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的责任规定。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相关通告,压实了属地政府和社区(村)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更多的是以多部门联合发文形式出现,有效的完善了疫情期间多部门的协同措施,明晰了各自所属部门的具体职责。
四、追责情形
从北京市抗击疫情政府权责清单的追责情形来看,总数为36项,主要集中在、、,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具体规定。具体分布如下:


上述追责情形不仅是对政府部门责任的追究,还包括对主管责任人履职不力所做出的行政处分,其中《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定更为严格,严重的涉及刑事责任。


当前,针对行政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面临的诸多履职风险,北大法宝正在通过权责清单平台研发履职风险预警系统。按照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我们把追责情形的严重程度分为不同等级的风险指数,将风险指数与政府应为的权责事项一一匹配,以信息化、数据化、指标化的方式,辅助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员科学高效的管理履职风险,做到依法依规、有的放矢、科学履职。疫情期间,希望通过北大法宝对政府权责清单的研究梳理和系统建设,更好的服务于国家治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以下是北京市抗击疫情政府权责清单权力事项、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表格中的部分内容:

权力事项表(部分)
权力事项
职权类型
职权部门
设立依据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行政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其部门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五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类伤医、医闹等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类伤医、医闹等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行政给付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
三、精心做好企业服务。13.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责任事项表(部分)
责任事项
职权部门
责任依据
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部署相关工作。
发布警报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同时调整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警报后,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同时调整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
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
五、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
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3.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追责情形表(部分)
追责情形
追责对象
追责类型
追责依据
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处分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
行政人员
行政处分
《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第十条 行政人员有下列不当履行行政职责情形之一,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
(一)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二)对于明显相同情况的相对人不同对待,歧视特定相对人,或者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采取的行政方法、手段明显失当等滥用自由裁量权履行行政职责的;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对于明显相同情况的相对人不同对待,歧视特定相对人
行政人员
行政处分
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采取的行政方法、手段明显失当等滥用自由裁量权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人员
行政处分

由于本文篇幅有限,点击阅读原文即可获得北京市抗击疫情政府权责清单完整数据,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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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 智慧执法
编辑排版丨王梦雨
审核人员丨张轶辰、张大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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