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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首发!《民法典》立法分析报告

北大法宝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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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民法典的出台会极大促进国家治理效能最大化,是全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一环。本报告以“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数据为分析样本,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文章作为参考,梳理了近70年我国民法典立法的编纂情况,比对了由“单行法”到“入典成编”的修改情况,以期为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民法典提供参考。

一、民法典立法概况


(一)民法典立法进程
我国民事立法以195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50年《婚姻法》)为开篇,开启民法制度的新篇章。1954年、1962年、1979年我国相继三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85年至1999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的方针,我国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民事单行法律。2001年1月,我国第四次启动民法典起草工作。2002年12月,《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决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的办法。2007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2009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随着侵权责任法诞生,我国形成了以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为主的单行民法并行的民事法律体系,民法典编纂时机逐渐成熟。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2016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确认民法典编纂工作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适时出台民法典。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对各分编草案进行拆分审议。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民法典草案进行整体审议。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正式公布。

(二)民法典整体框架
民法典包含7编1附则,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附则,共84章,1260条。除章节条结构外,物权编和合同编设有分编,使得民法典体例结构更加完备、科学。

民法典各编吸收了《民法总则》等12部现行民事法律、1部法律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等19部司法解释。民法典施行后,将废止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这9部民事法律;201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作为与民法通则、婚姻法相关的法律解释,也将同步废止[1];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也将于年内开展[2]。此次编纂,既保持了现行法律的稳定性,也顺应时代发展进行了适当的立、改、废。
民法典吸收的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 
法律

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

我国独具特色的七编制民法典不同于法国式的三编制民法典,也不同于德国式的五编制民法典,人格权及侵权责任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在体系上的重大创新。下面对各编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民法典各编情况


民法典各编的分析按照历史沿革、审议情况、体例及内容修改完善三个部分进行详细说明。其中内容修改完善分别从直接吸收、修改吸收、新增三个方面进行统计分析。“直接吸收”表示《民法典》条文与现行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条文完全一致,无文字及标点的修改;“修改吸收”表示《民法典》条文对现行法律、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包括文字修改及标点修改。
(一)总则编
1.历史沿革
1986年《民法通则》公布,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等具体内容。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对《民法通则》作了修改。2017年《民法总则》公布,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也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
2.审议情况
民法总则通过,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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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编合并审议,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3.体例及内容修改完善
总则编共10章,204条。该编是民法典的纲领,以《民法总则》为基础进行修改完善,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其他6个分编。
在体例方面,相比2017年公布的《民法总则》,各章节结构基本无变化,但依据民法典编纂的体系要求,将“附则”移到了民法典的最后部分。
在内容方面,总则编吸收了《民法总则》共10章204条内容,其中直接吸收165条,修改后吸收39条;未吸收其他法律、司法解释。
(二)物权编
1.历史沿革
2007年《物权法》公布,物权法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在明晰权利归属、实现物权平等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物权编以2007年《物权法》为基础,从物权法到物权编,标志着我国物权制度的再度明确与不断完善。
2.审议情况
初次审议,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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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审议,2019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三次审议,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3.体例及内容修改完善
物权编共5分编,20章,258条。以《物权法》为基础,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2部单行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民通意见》)2部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律制度。
在体例方面,物权编为符合民法典编纂体例,将《物权法》的“编”调整为“分编”,将“总则”改为“通则”,删除“附则”。
在内容方面,物权编吸收了3部法律的内容,具体包括《物权法》共19章239条,直接吸收89条,修改吸收150条,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37、41条,其中第37条直接吸收,修改吸收第36条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第41条关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直接吸收《海岛保护法》第4条关于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的规定。同时吸收了2部司法解释的内容,具体包括修改吸收《物权法解释一》第11、14条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修改吸收《民通意见》第86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规定。除此之外,物权编新增11条,包含居住权、担保物权统一的优先受偿规则等规定[3]。
(三)合同编
1.历史沿革
1999年《合同法》公布。之后,为应对法律适用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最高院曾多次发布司法解释,但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多样化,依靠司法解释已难以对新问题给出满意的解决方案。合同编在《合同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纳入部分其他单行法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2.审议情况
初次审议,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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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审议,2018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三次审议,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3.体例及内容修改完善
合同编共3分编,29章,526条。以《合同法》为起草基础,吸收了《担保法》《民法通则》2部单行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10部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紧跟新时代的步伐,积极回应社会生活的热点问题,进行全方位的修订。
在体例方面,合同编不同于《合同法》“总则”“分则”“附则”的体例,设“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三个分编。
在内容方面,合同编吸收了3部法律,具体包括《合同法》共23章399条,其中直接吸收83条,修改吸收316条,包含合同的一般规定及各类典型合同的规定;修改吸收《担保法》共21条,包含保证合同的一般规定及保证责任;修改吸收《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中的5条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同时吸收10部司法解释,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71条,借鉴了关于合同条款之允诺、报批义务、电子合同的履行、预约合同、格式条款、情势变更、悬赏广告等规定,均为修改吸收。除此之外,合同编新增65条,包含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准合同等内容。 
(四)人格权编
1.历史沿革
我国没有单独的人格权法,对人格权保护的一般规定分散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和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中。此次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一大亮点,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符合新时代对人格尊严保护的需要。
2.审议情况
初次审议,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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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审议,2019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三次审议,2019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四次审议,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3.体例及内容修改完善
人格权编共6章,51条。在现行相关法律、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及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在体例方面,人格权编分为6章,未设节。
在内容方面,人格权编吸收了2部法律和1部法律解释,具体包括修改吸收《婚姻法》第22条和《网络安全法》第42、43、76条;修改吸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中关于姓名权的规定。同时吸收了2部司法解释,具体包括修改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侵权责任司法解释》)第16条关于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规定;修改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关于文学作品引起名誉权纠纷中的侵权认定标准。除此之外,人格权编新增45条,包含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的规定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
(五)婚姻家庭编
1.历史沿革
1950年首部《婚姻法》公布。1980年公布的新《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进一步明晰了“婚姻自由”概念和内涵。1991年通过了《收养法》,填补了相关领域的立法空白。在随后的1998年和2001年又分别对《收养法》和新《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婚姻家庭编以婚姻法和收养法为基础,并且将司法解释入编。
2.审议情况
初次审议,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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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审议,2019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三次审议,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四次审议,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3.体例及内容修改完善
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新《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吸收2部司法解释的条文,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在体例方面,婚姻家庭编整合了新《婚姻法》和《收养法》,前4章沿用新《婚姻法》原有的体例,将《收养法》条款修改吸收为婚姻家庭编第五章。婚姻家庭编把新《婚姻法》第一章的“总则”变更为了“一般规定”,同时删除“附则”。
在内容方面,婚姻家庭编吸收了2部法律,具体包括新《婚姻法》共5章42条,其中直接吸收1条,修改吸收41条,包括一般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离婚等内容;吸收《收养法》共3章27条,其中直接吸收2条,修改吸收25条,包括一般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解除、收养的效力等内容;修改吸收了2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4条关于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及对亲子关系确认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2、3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除此之外,婚姻家庭编新增6条,包含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离婚冷静期等规定。
(六)继承编
1.历史沿革
1985年《继承法》公布,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等基本原则,对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财富传承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和问题,继承法对继承权的保护难免滞后。继承编以《继承法》为基础做相应修改,以应对时代变迁中的新问题。
2.审议情况
初次审议,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扫描二维码查看审议情况)
二次审议,2019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三次审议,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
审议通过,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3.体例及内容修改完善

继承编共4章,45条。以《继承法》为基础,吸收了《继承法意见》部分规定。为了适应如今的时代发展,继承编结合我国继承制度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一些修改。


在体例方面,继承编同《继承法》一致,采用章条结构,把原《继承法》第一章的“总则”变更为“一般规定”,同时删除“附则”。


在内容方面,继承编吸收《继承法》共3章31条,其中直接吸收5条,修改吸收26条,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等内容。同时修改吸收司法解释《继承法意见》第2、52、61、62条关于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继承顺序、适当保留特定人遗产后再清偿债务等的规定。除此之外,继承编新增6条,包含专条重申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七)侵权责任编
1.历史沿革

1986年《民法通则》公布,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性原则和绝大部分侵权行为的种类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2009年公布的《侵权责任法》,填补了立法领域的空白,实施以来,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侵权责任编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侵权责任制度。


2.审议情况
初次审议,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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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审议,2018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三次审议,2019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四次审议,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3.体例及内容修改完善

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吸收了3部司法解释的部分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在体例方面,侵权责任编同《侵权责任法》一致,采用章条结构,删除“附则”。


在内容方面,侵权责任编吸收《侵权责任法》共10章79条,其中直接吸收17条,修改吸收62条,包括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规定。同时吸收了3部司法解释,具体包括修改吸收《网络侵权责任司法解释》第5、8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侵权行为采取措施的规定;修改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16条与交通事故相关责任规定;修改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关于承揽人造成损害时定作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除此之外,侵权责任编新增10条,其中包含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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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述


对民法典的研讨一直是学术领域的研究热点,自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确认民法典编纂工作分两步走之后,与民法典相关的学术文章数量增长趋势更加明显。根据“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4]中的学术文章分析报告统计,2019年度法学核心期刊中关于“民法典”的学术文章总发文量达311篇[5],反映出民法学者对民法典的研究热度。结合报告中的相关统计及理论界对民法典的研讨,民法典必将对我国未来社会的发展和法典化研究起到深远作用。


(一)民法典公布的意义

作为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编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民法典的亮点

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也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体现了现实有所呼,立法有所应。


1.对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体现

编纂民法典是对一个国家民法学研究水平的检验[6],我国民法典凝聚着几代民法人的研究成果。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重视我国法学界法学理论研究成果,重要的研究成果在民法典中被彰显。人格权及侵权责任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亮点,具有重要创新意义。《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模式虽不无道理,但因其过度强调财产权的中心地位,给人以“重物轻人”之感[7]。民法典将侵权责任编与人格权编加以独立,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为民法学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8]民法典分编中是否设独立的债法总则编曾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难点,在立法机关明确不设置债法总则编的情况下,有学者建议,可以考虑借鉴法国法的经验,在合同编中单独规定“准合同”一节,从而在《民法总则》规定的基础上,详细规定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制度[9]。2018年9月公布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合同编未设分编,在吸收了专家意见后,2019年1月公布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体例结构作出调整,该调整在审议通过的《民法典》中也得到了贯彻,在合同编之下再设分编,第一分编“通则”、第二分编“典型合同”和第三分编“准合同”,其中“准合同”分编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章,这种体例安排使“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法律规范内容与合同编名称相匹配,也有利于通过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实现民法典规则体系的科学性。


2.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回应

将绿色原则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提出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该原则贯彻于整个民法,直接影响了民法典各分编制度、规则的设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物权编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该规定为“以房养老”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解决了社会大众的疑虑。合同编明确规定禁止高利贷,新增物业服务合同规定解决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旅客霸占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人格权编单设一章对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范,规定隐私的定义,明确将“私人生活安宁”规定在隐私权之中。并针对当前社会痛点,对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通过列举方式予以明确;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了预防与救济一体的制度体系[10];通过规定性骚扰的认定标准,明确相关单位的防止制止义务;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等规定,对社会关注热点问题予以回应。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冷静期,对登记离婚程序设三十日审查期,防止轻率离婚;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规范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继承编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侵权责任编中最受关注的是关于“高空抛(坠)物”规定的完善,与侵权责任法第87条比较,针对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3.疫情相关法律问题纳入民法典

面对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对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了快速调整。包括对监护制度进一步完善,规定紧急情况下相关组织机关的责任;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关于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三)民法典的未来

自1954年首次民法起草到2020年民法典通过,66年间我国制定了大量民事单行法及司法解释。一部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史,是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持续推进的真实写照,也是我国民法学理论的发展史。我国民法体系的建设无法毕其功于一役,时代进步、科技发展对民法体系的进步不断提出新的要求,需要民法人共同努力。


民法典设立后,必将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产生新的法律问题来进行完善和调整。针对网络侵权问题,有学者提出,网络侵权行为越发复杂,个人信息保护是当前重要的立法课题之一,应进一步强化侵害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规定。随着AI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由此导致的侵权责任问题已经引起学界一定程度的重视。鉴于这一议题的复杂性与争议性,建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对这一议题及早进行利益衡量、制度构建与规范形成,避免未来AI技术大规模应用后导致的侵权行为陷于“无法可依”的境况[11]。关于继承扶养协议的规则,民法典第1158条只保留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退回到《继承法》的条文规定,有学者认为无法调整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的继承契约的实际问题,使继承制度出现欠缺,需要对其进一步完善[12]。


我国民法体系的建立,是一代代民法人薪火相传的成果,民法典的表决通过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标志性重大成果,同时也关乎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相信在民法典出台后,随着理论界的深入研究、实务界的应用实践,民法典将逐步完善,必将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工作继续蓬勃发展。



[1]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法宝引证码】 CLI.DL.14220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的通知》,【法宝引证码】CLI.3.340889 [3]民法典吸收法条存在合并及拆分情形,所以吸收条数与新增条数之和不等于该编总条数。[4]“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法学期刊222家,其中核心期刊95家,非核心期刊56家,集刊62家,英文期刊9家。截至2020年5月22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法学文章241367篇。[5]参见北大法宝法学期刊研究组:《法学核心期刊“民法典”学术盘点分析——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为例》。[6]参见王轶:《民法典编纂争议问题的类型区分》载《清华法学》2020年3期,第7页。[7]参见薛军:《人的保护:中国民法典编纂的价值基础》,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8]参见王利明;石冠彬:《为民法典编纂建言献策》载《人民检察》2019年3期,第18页。[9]参见王利明:《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文摘)》2017年2期,第25页。[10]参见王利明:《民法典是权利保障的宣言书》,载光明网,https://news.gmw.cn/2020-05/24/content_33853490.htm,2020年5月28日访问。[11]参见林平:《张新宝谈民法典:网络侵权越发复杂,应强化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载澎湃新闻网,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459941,2020年5月28日访问。[12]参见杨立新:《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修改要点》载《中国法律》2019年1期,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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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要制度解读高级研修班

面对法律人的新课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正式推出“北京大学民法典重要制度解读高级研修班”。北京大学法学院集学者专家、实务各界之力,梳理《民法典》重要制度、深度挖掘《民法典》的适用,精心研究设计,推出本次研修课程。北大法学院高端研修班始终关注法律从业者执业技能的提升与培养,力求为各位法律业界同仁提供有力度、有深度、有厚度的专业培训。


该授课为网络授课,限时招生1000人,结业后颁发“北京大学民法典重要制度解读高级研修班结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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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编辑组本文来源 | 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编辑排版丨王梦雨
审核人员丨张轶辰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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