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长约876字,阅读需时3分钟 本文来源:知研院IP Watch、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文字与表格整理:辜凌云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唐子晗 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研究助理
在全球对GPT技术炽热追捧的同时,世界各国正逐步在人工智能治理方面展开“监管竞赛”,就此领域,我国先后颁布了《》《》等有关规范,发布了“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信息”。同时,在《》中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工智能法》草案,在“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我国对人工智能的治理正在全面铺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数据安全和偏见歧视等诸多社会现实问题。2023年4月11日,网信办公布了《》,该征求意见稿基于《》《》和《》的有关规定,并在结合《》、《》及《》的基础上制定而成,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是2023年5月10日,全文共21条。2023年7月13日,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办法》的目标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全文共24条。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对比进行整理,以飨读者。
注:左侧红色加粗部分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改动的位置,右侧为新修改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蓝色加粗部分为新增、调整以及修改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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