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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每人480元/月、农村270元/月,我市城乡困难群众补助标准提高啦!

2016-05-10 冯靖雯 新余发布



5月9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




另外,记者了解到,从去年10月1日起,残疾军人、“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国家标准执行;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同时,《通知》要求,各县(区)要按照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规定,严格对象认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听证评议、审核审批、阳光公示、备案登记和资金管理等,确保各项提标提补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在低保提标提补工作中,坚持差额救助,按照家庭收入与保障标准之差确定救助金额,不得普调,更不得平均发放。坚持低保分类施保原则,对常补对象要按照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非常补对象要给予差额救助,其中城市低保的不低于月人均160元、农村低保的不低于月人均100元。调整后每户享受低保金的情况,须在当地村(居)委会进行长期公示。已按照2015年标准发放了救助金的县(区),要从今年1月份起予以补发,从而确保全年补助水平达到民生工程任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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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余日报

记者:冯靖雯 制图:吴彦樾

编辑:郭晋 值班主任:陶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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