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修復工作,你知道多少?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在今年5月国际博物馆日的公眾投票當中,絲縷玉衣榮登“西汉南越王博物館镇馆之寶”,相信大家對它也不感陌生。南越王的這件絲縷玉衣出土時候編綴玉片的絲線和麻布都已腐朽,2291片的玉片因而散落在地,及後經過專家3年的時間的精心修復,絲縷玉衣才能完整地展示在博物館的陳列櫃內。
除了絲縷玉衣,觀眾能夠在博物館內欣賞到各種各樣“完整”的展品,都是靠背後默默為文物花上時間和心血進行修復的工作者。文物修復看似只是把變成碎片的文物拼湊一起,使其恢復原貌的一項工作,但操作上卻遠比我們想像中複雜,如何以最合適的方式去修復一件文物,是每一位文物修復工作者在進行修復前必須思考的問題。
南越王玉衣头套的玉片
经过修复后,成为下图展示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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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修复后的南越王玉衣头套
在1964年第二屆歷史古跡建築師及技師國際會議中通過了《威尼斯憲章》,當中第9至13條重新定義了文物修復工作的規範,而這些原則當中,关于文物修復的工作原則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今天在此和广大朋友稍作分享:
可逆性
文物修復工作的可逆性,是指工作者在進行修復時所使用的物料必須在日後有需要時能夠以不破壞文物本身的情況下完全分離於文物,例如文物缺失部份的補全物料要易於拆除,拼合碎片所用的黏合劑要能夠被溶解。原因在於未來的科學發展當中或許能夠發現到比現今對文物更為適合修復方法,以彌補當初修復工作的不足。
西汉南越王博物馆展出的一件耀州窑瓷枕
专家复原了枕面残缺的部分,属于可逆性修复
於1987年出土於河北省觀台磁州窯址,屬金代遺物的白地黑彩繪龍紋大盤,2001年的時候由王五勝老師負責修復。在他的記錄中指出,在修復前的觀察和分析發現,這件大盆在出土後曾經經過初步的修復,可是質量較差,碎塊之間有較嚴重的錯位現象,而且大塊的缺失部份使用了石膏補全。石膏性質脆弱,容易斷,不適用於大範圍的修補。經過考慮後王老師決定溶解黏貼劑,對文物進行全部解體重新黏接,再改用環氧樹脂為主的材料修補缺失部份,使大盆得到了較好的修復。
上文提到的白地黑彩繪龍紋大盤
大家試想想,如果為大盆進行初步修復的工作者沒有使用可逆性的材料的話,那當修補部份出現問題時,便難以補救了。
對文物作出最少的介入
指在修復的過程中對文物作出最少的干預,除了一定的修補和有害污染物的去除外,在能確保文物不再劣化的情況下都不會再進行任何干預。在此值得一提的是青銅器上的銹蝕,銹蝕的產生都是一種歷史的見證,因此只要除掉有害的銹蝕便可。我們在參觀博物館時,看到的青銅器仍是銹漬斑斑便是因為此原因。
南越王墓出土了多件铜匜
图中叠放的铜匜外侧还保留麻革
这套器物没有进一步处理,被完整保留下来
例如2004年山東省博物館收購了一批青銅器,由該館文保部的黃瀚東和徐軍平老師負責修復保護。在他們的修復紀錄中指,其中一件三件套青銅釜出土時的狀態是「三釜黏連無法分離,表面遍布土垢,釜沿有少許斷裂」。而在除銹的過程中,他們發現器物上沒有有害銹,便把代表器物歷史價值的無害銹予以保留。可見文物修復不是要把文物恢復原狀,而是用最少的修復讓文物的生命延續下去。
可辨識性
即使《威尼斯憲章》第12條指:“散失部份的置換必須與整體相互諧和地整合,同時一定理能與原物可以辨識,以使修復不會竄改藝術或者是歷史的證物。”,但有關此原則的詮釋和理解仍有多番的爭辯,有修復工作者認為修補部份應做到與原件相似,只要儀器能辨識出兩者的分別便可,亦有人認為修復時需維護文物的真實,所補缺的部位都要與原物有肉眼都能分辨出的的區別。然而中國國內的修復工作在這一原則上亦沒有一致的看法,因此在不同的修復報告當中,能夠發現中國文物修復工作者在此原則上的分歧。
南越王墓出土的象牙酒卮(复制件)
由于象牙质地的特殊性,该文物出土后便自然损坏了
根据出土情形,复制了该文物并在展厅展出
例如曾任廣東省博物館副館長的莫鵬老師在修復一件廣東肇庆北岭松山戰國墓出土的錯銀銅罍時,指殘缺部位修補復原效果好,不但修補部位沒有出現新的損毀情況,更被國內的研究人員以為錯銀銅罍在出土時就是一件完整的器物。此反映出修補部份與原件極為相似,肉眼亦難以辨識兩者。
廣東肇庆北岭松山戰國墓出土的錯銀銅罍
再例如2004年時呼和浩特市博物館從內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前後接收了一共六箱裝有壁畫的木箱,壁畫是研究所的考古工作者從通遼市科爾沁左翼後旗吐爾基山上的一座遼代墓葬裡所得。呼和浩特壁畫保護修復中心隨即對壁畫展開修復。其中在測試修補裂縫的泥漿配置時,工作人員在報告中指出採用石灰、黃沙、黏土和乳膠的原因是黏貼效果好,而且色感與質感都與壁畫既相致又有所區別。
從以上兩例子可見,不同的修復工作者在處理眼前的文物時,都因所持的理念不同而產生不同的修復效果。如果負責修復的是各位的話,你們會選擇把補全部份修得如原件相似,還是會保留一定的辨識度,令人以肉眼都能分辨出原件和補全部份呢?
出土文物種類繁多,而且損毀程度不一,難以確切訂立一套標準。以上所提及的都只是一些原則和理念,文物修復工作者仍需要以延長文物的壽命為大前提進行修復工作。文物修復工作遠比我們想像中複雜艱辛,故此我們都必須感激所有的工作者,在背後默默耕耘,為人類保存一件件載有豐富歷史的文物。
參考資料:
《文物修復研究3》《文物修復研究4》,國家文物局博物館司,中國文物學會文物修復專業委員會編(北京:民族出版社)
附录:
《威尼斯憲章》第9條:“修复的过程乃是一项高度专门性的工作,其目的在保存和显现该文化纪念物的美学和历史价值,而且必须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真实的史料遗物为基础。任何的臆测发生时修复应该马上停止,如果不可避免的要有添加之作,其必须与原有建筑构成有所区别,而且一定要烙印上当代的痕迹。在任何的情况下修复的进行都必须遵循该文化纪念物考古与历史的研究。”
《威尼斯憲章》第10條:“當傳統技術證明是不足時,一個文化紀念物之補強便可以經由採行效能已經由科學數據顯示並且由經驗所證明之維說與營建的現代技術來完成。”
《威尼斯憲章》第11條:“一處文化紀念物中的建築中所有時期明確的貢獻都應該被尊重,因為式樣的統一並不是修復的目的。當一棟建築包含有不同時期累積的結果時,除非擬加以去除的部份不具有重要性,擬使之顯露出來的某時期的材料又極具歷史、考古或美學價值,再其其保存狀況良好足以支持,將現況被隱藏的狀態顯露出來才被視為是正當的。”
《威尼斯憲章》第12條:“散失部份的置換必須與整體相互諧和地整合,同時一定理能與原物可以辨識,以使修復不會竄改藝術或者是歷史的證物。”
(本文作者为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学生,原文为繁体字,编者不做修改)
编辑:霍雨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