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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办法征求意见:法人刑事处罚信息永久公示,不得删除
发改委发布信用修复办法,拟规定永久公示法人刑事处罚信息
信用修复办法征求意见:法人刑事处罚信息永久公示
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规定,除另外规定,失信信息屏蔽或删除后,国家机关不再以该失信信息为依据对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值得注意的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刑事处罚信息在信用平台网站上永久保存和公示,不得终止公示,不得屏蔽或删除。
文|尤一炜
不得以已删除的失信信息为依据进行惩戒
随着“十三五”规划收官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发布,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为引导和鼓励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及营造优良信用环境,发改委制定上述管理办法。所谓“信用修复”,就是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身信用状况,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认定失信信息的单位或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失信信息公示,以及标注、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等行为。失信信息则是指依法依规编制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刑事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对依法依规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或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名单认定标准、移出条件和程序。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既定条件和程序,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自被认定单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3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自移出名单之日起在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保存10年,10年内未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予以屏蔽或删除;10年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该条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计算。失信信息屏蔽或删除后,国家机关不再以该失信信息为依据对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人的刑事处罚信息应永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