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原因启动“信托制”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现代化城市管理的重要一环,四十一年来,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有了长足发展,但是也暴露出了很多尖锐的矛盾。为了住宅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人之间的事实平等与和谐相处,行业内的专家、优秀团队,在住宅小区中尝试推行“信托制”物业管理模式。2019年,成都市首先在武侯区开展试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2020年开始在成都市全市推广。
“信托制”物业管理模式,依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其设计者和实践推广者的基本路径是:业主们必须共同按份额交付归集物业服务费,约定其中一定比例的、可预期的、有尊严的、符合市场水平的、阳光透明的资金支付给为小区做管家的物业管理人,即其获得的酬金,以保障物业管理人有尊严的生存和可能的发展。
相较于中国物业管理四十余年的发展,“信托制”物管提出和推广的时间似乎并不长,目前“信托制”物管在成都及其他城市的实施情况如何?对社区发展治理具有怎样的参考和借鉴意义?本期沙龙的三位嘉宾,将分别代表“信托制”物管的倡导者、社区组织、物业企业和大家进行探讨。
本期沙龙嘉宾
舒可心
国内社区治理实务专家,“信托制”物业管理模式理论与实践的倡导者和推动者
肖惠文
成都市新都区小草公益服务中心理事长,“信托制”物业管理模式项目执行代表
宋敬达
长城物业集团北京区域市场总监,“信托制”物业管理模式项目执行代表
本期主持
首席主持 宋有兴
现代物业杂志社社长
云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
“信托制”物业管理是怎么来的?
宋有兴:欢迎来到第46期现代物业城市沙龙。
最近几年当中,很多物业管理问题,尤其是在住宅物业方面的一些问题,摸索尝试性地实行了许多管理的办法。有的是从社区和政府层面去推导;有的是在物业管理公司当中发动;还有一种是由社区居民、业主共同组织,是参与性和主导性的,与物业公司一起来推动的物业管理模式。今天要重点讨论和介绍的“信托制物业管理”模式,就是一种由专业机构合作,物业管理公司主导,业主来主持的新型物业管理模式。该模式在全国部分城市已经有了试点,尤其是在成都。成都启动比较早,相对来说成熟度也高一些。
首先,怎么去定义“信托制物业管理”这个名词?它的范围、外延以及它和国家《信托法》规定的“信托”有什么区别?它的理论依据、政策和法律依据,以及把它放在住宅物业管理当中,设计构架是什么?有请舒老师解答。
舒可心:改革开放以来,一谈到“信托”这两个字,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信托资金。这种信托在信托领域当中实际上只占一小部分,属于营业信托或者金融信托。其实在信托领域当中,大量的信托都是民事信托和目的信托,比如家族信托、遗嘱信托,甚至宠物饲养信托,还有公益信托、慈善信托……信托的种类非常多。但是一谈到“信托”,老百姓首先想到的就是到银行去买信托理财产品。因此我想告诉大家,信托不只是有金融信托,还有大量的民事信托,物业管理信托其实是个民事信托。但是为什么我们国家在2001年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主要应用于金融信托呢?因为民事信托没有被社会了解。
大家只认为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买卖关系,其实他们不了解,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可以是委托关系,还可以是信托关系。在整个物业管理行业当中,或者业主维权行业当中,有些人认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不是买卖关系,是委托关系。当然,委托关系就已经是一种法律关系了,已经不是我们常说的买卖关系了,不是买服务,是“我们”(业主)委托“他们”(物业公司)帮“我们”安排这些事情。
信托和一般的委托有什么不同之处?一般的委托是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作为委托人,物业公司作为受托人来处理委托事项。但是大家都知道一个小区的业主大会少则几百人,多则一两千人,这个时候业主大会很难对物业公司的行为做出监督。因为业主大会要想监督、做出决策,得开大会,然而大家都知道开会议非常困难。因此,这时就不得不由业主委员会来代表业主大会进行操作。这样就有两个问题:一是业主委员会的“短命”问题。我们国家的业主委员会都是有届别的,三年、五年一届。业主委员会干得不好,被别人轰下去;干得好,就再也没人来报名选举。所以业主委员会的“自然的”持续性就非常差——我指的是“自然的”,不能通过外力的。当然现在政府也有一些策略,比方说物业管理委员会,就是政府通过外力来解决的。他们总认为业主大会要找一个代表,由业主委员会来代表业主大会监督物业公司。这是没问题的。但是这里又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中国大陆的小区和西方不一样,西方的小区都特别小。包括我们考察中国台湾的一个普通小区只有60几户,中国香港一个小区只有200多户,就是一个塔楼一个小区。美国也是类似的情况,我考察芝加哥最大的业主协会,所在小区就两个塔楼。当然还有业主联合会,即很多业主组成了一个大的业主协会,里面有好多分会,实际上业主群里治理单元的人数都非常少,甚至少于300人。在几百人的机制下,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是没有大的问题的,业主委员会不会与全体业主的利益离心离德,或者说业主们基本上是相信业主委员会的。但是我们中国大陆的小区,动不动就是一两千个业主,五六个业委会的委员,就是呕心沥血,大家也会怀疑你和物业公司沆瀣一气。所以在这种环境下,这些做公益的业主委员会根本就做不下去,没有信任。
这就牵出了信托制的一个优势——除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外,在信托这个法律关系当中,设立了一个新的主体,叫做受益人,把受益人法定赋予委托人的权利。我们目前实行的物业管理信托模式,就把全体业主定义为受益人。换句话说,每一个人都有权利代表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进行博弈。不需要先有一个门槛,不需要先开业主大会会议把业委会选出来,然后由业主委员会再去跟物业公司博弈,也就不用担心业主委员会腐败,不用担心业主委员会觉得自己干得没劲,动不动就辞职。当一个小区,每一个业主都可以随时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甚至有业主大会的权利的时候,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就变得容易很多。
其实,靠单个人来和一个整体抗衡的逻辑,在我们国家甚至全世界,都有很多。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公益诉讼。当政府做出一个行为,我们一群业主不满意,比方说政府决定在我们这里修建地铁或者其他项目,不需要业主组织起来去跟他们抗争,因为这属于行政诉讼,只要你是政府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你就可以一个人发起行政诉讼,最后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政府的行为到底对不对,是不是侵犯了权利。你一个人就可以为全体人服务。
陈剑军老师的一句话,我觉得他总结得特别好:一个好的治理架构能够利用最小的公益成本让全体获益。注意——用最小的公益成本让全体获益。而我们现行的业主大会-业委会制度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制度,就先得全体业主开会选一个业委会委员,选出来再由来他们做公益,然后再为全体业主服务,这个成本相对于信托制设计出的受益人来说,就很高。大家知道人都是经济动物,都愿意选择最方便、成本最低的治理模式。
2004年孟宪生律师随手甩给我四五页纸(《信托法》),特别简单,特别短,我读过之后茅塞顿开。我也建议今天来交流的朋友们去读一读《信托法》,特别简单,它只是把我们平时的习惯或者我们的常识做了更正。比如我们中国人的常识认为合同是双方的,《信托法》认为合同不是双方,而是三方甚至四方的。后面我们可能还要谈到监察人的问题,对公益信托、慈善信托还可以设立监察人,我们在成都的实践当中也引入了监察人。当然可能还会讲到双受托人的问题,都是非常有意思的。
英国法学家梅特兰讲得特别清楚:“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独特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这不是因为信托体现了基本的道德原则,而是因为它的灵活性,它是一种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的制度。”([英]梅特兰:《衡平法》)他说信托实际上是一个特别灵活的制度,注意——灵活的制度不是让我们违法,而是在《信托法》的框架下,灵活地操作。所以我希望大家放弃我们传统的合同观,认为合同只能是双方的,一个甲方一个乙方,而要建立一个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或者其他形式的新型的法律关系。只要大家愿意形成这样的一个合同关系,这个合同能运行下去,就是好的制度。
“信托制”物业管理在成都的实践
宋有兴:在成都有一个机构——“社治委”,它是不是专门来做社区管理物业管理方面的?是什么样的原因启动“信托制”物业管理?请介绍一下大概经历,以及目前在成都的实施情况。
舒可心:首先,“社治委”的全称叫做“中共成都市委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委员会”,它的机构编制不是政府的行政编制,是一个党内的机构,有点类似纪检委。全国有这样的党内编制机构的地方还有河南郑州。成都市是社区治理(基层社会治理、居民自治)工作做得最好的城市。曾经有人说上海做得不错,上一轮疫情以后上海的情况也就暴露了,它的行政治理有效,自治无效。因此,实际上我们党在社区治理层面,在成都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和资金。
通常,物业管理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是住建部门。据我了解,成都的住建部门认为应该依法行政,他们只管商品房的物业管理,也就是说他们只管物业公司、业主。但是成都有大量的不同类型和状况的房产,如农民集中安置区、房改房、老旧小区等,所有权状况特别复杂,这些都是成都市住建部门认为依法不该他们管的,或者我们开玩笑说他们不愿意管。可总是要管的,按道理说,该民政的同志来管吧?可是民政部门也没有这方面的管理知识,民政口大多是优生优育、优抚、救灾,他们对群体治理没有经验。因此,成都市委社治委领导就特别重视基层的治理,再加上成都市跟全国一样,物业管理纠纷特别严重,老旧小区管理也混乱,所以就由成都市委社治委牵头,于2019年,邀请我和陈剑军老师,在成都做试点。
我和陈剑军老师到成都以后,在四十几个点位当中挑了14个,打算做试点。有一些我们选中的点位物业公司不愿意,也有一些点位社区不愿意,最终一共做了7个试点。2019年试点以后,政府需要考核一下,通过社治委党口去考核取得的治理效果,就是纠纷大量减少。
因为我和陈老师当年去成都市推行信托制的时候,我们不是为了能够提高服务水平,实际上是为了能够降低纠纷。因为大家知道物业费已经十几年、二十年都没涨了,而通货膨胀已经很严重,你还让物业公司维持当年签约的包干制标准,对物业公司其实也不公平。所以我们的思路,就是把小区的物业费透明化,让业主们知道每一分钱都用到哪儿去了,管理人和业主之间就建立了信任。所以这实际上就是社会治理的任务,由党来操办。
极大地降低了纠纷,物业费的交费率也有提高。也有业主们增加了物业费,因为钱怎么花的大家都知道了。以前每天吃豌豆尖不舒服吗?现在明白,因为钱只能够吃豌豆尖的,大家想吃毛血旺就加钱呗,相当于AA制。所以我理解,社治委这个机构的优点是没有行政任务,比方说住建部门、民政部门都有行政任务,而社治委只有社会治理的任务,只有提高社会稳定度的任务,没有一些行政部门的指标。所以,在成都真真切切的是党建引领来搞社会治理,我特别有体会。
■ 舒可心(左三)向相关人员讲解“信托制”
宋有兴:小结一下,大概的一个路径是,专业人士引进了一个专业的制度,一个理论构架,然后在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下,组建这样相当于指导性和统领性的机构,来指导我们的工作。在具体的实践当中,就会涉及传统的住宅小区当中的最主要的管理角色,当然我们定义它是一个服务的角色,也就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角色,以及作用。
在过去的40年当中,我们对此相对来说已经比较熟悉了。在信托制的物业管理模式当中,物业管理公司的角色和作用有没有发生改变?有没有增加负担?刚才舒老师的介绍当中,尤其提到了几点,比如:物业管理的主要经费长期以来有没有调整,假设对物业公司增加了工作负担,可能会导致一些抵触;另外,我们经常说物业管理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双方的边界不清,对业主而言,他不知道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边界在哪里;对物业管理公司而言,它需要业主了解自己的责任边界,也就是义务边界在哪里。这两个问题,是长期以来困扰我们行业的最重要的一个争议,一个模糊的地带。简单说,业主的语言表达就是:“你们拿那么多钱,到底做了什么?”而物业公司老说:“你们要求我们做这做那,可是才给我们这么一点钱。”所以在信托制物业管理模式里面,承担的一方,怎么来履行新的构架当中物业管理公司所发挥的作用?在成都的试点小区当中,有哪些方面是已经解决了我们过去没有解决的问题?同时,在这个新的模式当中,我们又遇到了哪些新的具体问题?请肖理事长解答。
肖惠文:各位老师好!我们实际上就是成都一个非常普通的社会组织。在成都导入信托制物业管理,实际上并不难。从我们的角度来理解物业公司,它就是我们大家合伙请的一个大管家。特别是在信托制物业管理里面,物业公司主要起到的作用应该是两个,一个就是对小区资金的管理,一个就是传统的物业服务,如保洁、保安等。对传统的物业服务来说,我觉得信托制物业管理和以前的制度都是差不多的,区别最大的就是在资金的管理上,因为这个制度下的资金池已经透明了。
我们本地的信访局的一个报告就提到,房地产领域当中,现在物业纠纷矛盾的信访量已经上升到仅次于因产权证引发的矛盾,已经是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社会组织在参与到问题小区的矛盾化解的过程当中,发现几乎所有的小区矛盾都是因为钱的问题。有的是因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勾结违规动用了专项维修资金,有的是因为收费员卷款逃跑,还有就是质疑费用不公开、不透明等。我们接触到的这些小区,有很多信访的十多年问题都没有解决。
物业资金和健身房、美容院的资金一样,都属于涉众资金。但是在传统的制度之下,对涉众资金是没有办法监管的。而信托制物业管理,是用制度和技术手段实现了物业服务的全公开。同时,我觉得它还培育了物业公司以及居民的公民意识,解决了人和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因为账户已经公开透明了,物业公司就真正回归到管家的角色,有尊严地去赚取自己的佣金。我曾经见到过一个信托制物业公司,在小区答辩的时候,非常自豪地说,这个佣金我们拿得理所应当,拿得理直气壮。这也得到了居民的认可。同时,我觉得业委会作为小区自治当中非常重要的力量,过去经常被业主认为是物业公司的帮凶,但在这个透明的制度监管之下,业委会也就回到了真正为小区业主代言的一个角色。
很多小区都有一个相似的特点。我最想谈的就是我们服务的一个小区,一年之前,在我们第一次进入小区的时候,一般都会挨业主的骂,因为平时业主的情绪找不到爆发点,社工进去以后就会爆发,一般就会骂我们。同样,进入小区社群,也会发现群里每天充斥的就是各种各样的指责和谩骂。因为那个时候,大家认为谁吵架、谁会吵架、谁的声音大,意见就能够得到重视。这一年多来,我们通过制度的导入,发现导入制度的这些小区,起码社群风气都得到了转变,从过去的互相指责谩骂,到现在变成了正能量充盈。
我们还可以看到,业主们参与的意识提高了。有一个小区,在两次采购公开的过程当中,两次业主都提出了性价比更好、更优的方案,最后就采用了这个业主的方案。也因为这样,大家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关系。我觉得整个过程当中,信托制物业管理,不仅仅导入了这样一个公开透明的制度,也培育了小区业主的公民意识。现在这个小区第一次实现了募捐。小区还会在各个节假日期间开展各种活动,业主以家庭为单位积极参与。组织抗疫志愿者报名的时候,这个小区迅速报名了四五十个人。我觉得这个制度,解决了我们看到的很多社会问题。
我们的一些思考是,成都市目前导入这个制度的实施主体,主要是社会组织和物业公司在协助业主导入。其实以后,我们可以培育更多的小区自组织,这样成本就会很低,而且传播会很快。由自组织再来带领业主,去改变、去传播这样的一个制度。
我们还发现一个新的问题,现在成都有大量实行自管的老旧院落,很多地方还是因为人性的自私,对人品的依赖过大,矛盾非常突出。因为它相当于几个人就承包了整个小区的物业服务,而且还没有任何实施的制度措施,也没有任何安全责任的防控。所以我们认为,包括实施自治的小区,以后也应该引入信托制。
宋有兴:“小草公益服务中心”听起来是一个民办非企业,一个社会组织,我们在云南也有这样的组织,也参与了一些社区的活动,当然跟信托制物管这个制度不一样。
第一个问题想请教肖理事长:小草公益服务中心,在刚才介绍的信托制的构架当中,是否就是替代了物业公司在履行过去物业公司的那些职责,还是有了新的职责?或者是协助业主来跟物业管理处对接、履行的一个中间代理人,或者有一点信托人的意味?小草公益服务中心在这个制度中的角色和作用是什么?
第二个问题:“公开透明”一词被不断提及,公开透明是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它有一个度。在过去基本上认为中间是有一个界限的,包干制的公开透明,主要是开支的那一部分,尤其是设施设备维护费要求是要公开透明,但是属于物业管理公司自己的内部消耗、内部开支并不要求公开。酬金制相对来说就比较透明,因为牵涉到酬金的问题。我们现在反复讲到的信托制物业管理的公开透明,到底不同举措是哪些?具体措施是什么?
肖惠文:我们是一家社会组织,我们在实施制度导入的时候,和物业公司肯定是完全不同的。因为这个制度也是监督物业公司的,我们作为一个非常公平公正的第三方去导入这个制度。与舒可心老师、陈剑军老师以及孟宪生老师学习和了解这个制度以后,我们认为,这个制度和我们社工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契合,和我们倡导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完全一致,所以社会工作者愿意进入小区一起来做这样的一个制度导入。实际上政府要求我们去协助、去解决的一些问题小区,我们就是把信托制作为解决问题小区问题的一个工具来使用。具体说我们在小区里面要做哪几件事情,非常简单:一是做政策的倡导;还有是孵化在地的自组织队伍,这样我们社会组织撤离以后,也能够保障小区持续地运行下去;再有是协助他们一起去导入和建立这样一个公平、正义的制度。
第二个问题,公开透明表现在哪几个地方?
首先,账户公开透明。账户就像放在一个透明杯子里面的水,有多少水全体业主一目了然。在成都,政府开发了一个APP,也有小程序,业主都可以免费使用,凡是实施了信托制物业管理制度的小区,每个业主都可以通过APP或小程序实时查看自己小区财务上每一笔收入和支出的变化,可以倒查到每一张小票。我曾经服务的一个小区,物业公司需要一个大型的设备,预算里面没有这样的开支,但是物业公司没有经过允许擅自购买了,业主们通过查账查出来了,表明这不是我们预算里的,我们就要扣出来。
其次,采购也要公开透明。采购的时候要进行三方比选,比选之后要把比选公告通过网络和公告栏发布出来,如果业主在公告期间能够提出更好的办法,小区的物业公司就会按照合同采用这个性价比更高的方案。
最后,是人员的公开,也就是防止吃空饷一类的事情发生。
其实这个制度是360度无死角的公开。
舒可心:我来补充。首先说明一下,第一年是我和陈剑军老师辛辛苦苦,就像长征式播种机、长征式宣传队一样,到各个小区去宣传。我们是“外来的和尚好念经”,又是北京的,用陈老师的话叫做“中保人”,我们跟你们小区肯定没关系,我们只是给你引入一个制度,所以我们第一年费了很大的力气做了几个样板。第二年以后,政府认可了这个制度体系,我们不用再导入了,政府让我们培养30个社工机构,让社工机构来代替我们每天跑社区的工作。对于成都市的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政府也是很头疼。像小草公益这样的机构,政府每年会拨款,让他们进到社区里面去做熟人社会,做一些社区文化活动。也就是说,我们导入这个制度之后,政府发现信托制也是构建业主和物业公司和谐关系的一个工具。所以给我们的任务,就是让我们培养N个小草公益这样的机构。我们前前后后培养过上百个这样的机构,但是不是所有的机构都愿意做这件事。可以查一下小草公益的履历,它实际上在农村的社区治理以及慈善公益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信托制的导入,只不过是这个机构的其中一项工作。还有在成都特别有名的公益机构“爱有戏”,它在公益活动当中的涉猎面非常广,其中也有一个团队来专门做信托制导入。所以信托制导入实际上是政府请这些社会机构来帮政府做事,导入一个小区,付些费用,第一年给的多一点,现在给的少一点。
第二,关于透明。我想说就是没有地方不透明,所有的都透明。只有物业公司的酬金,物业公司拿走,爱干嘛干嘛,酬金以外的全套都透明。过去包干制就像一个“黑箱”,钱在黑箱里面大家看不到,物业公司把黑箱打开拿钱出来,业主得到服务,拿的钱越多服务水平就越高,可是物业公司剩的钱就越少。所以物业公司想让“黑箱”里多挣钱,就少往外拿钱,所以就产生了纠纷。当通货膨胀严重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物业公司已经开始“做慈善”了,业主们还认为他们收黑钱,因为你不走,他只要看不到这个钱就解决不了。一些地方的政府,把它变成了“红色物业”,还是包干制的模式,但是建立党支部,其实就是把这个“黑箱”裹上了一层红,或者叫“红色业委会”,自管的,但还是“黑箱”。
信托制好比一个透明的杯子,所有的业主都可以看到这里面的钱,除了佣金、酬金是物业公司应得的合法、合理报酬,随物业公司支配,我们不会管,但是剩下的钱全都透明。通过财务透明,业主就会关注采购透不透明,采购的流程合不合规,就会关注采购来的保洁是不是按照ISO 9001的三级文件、按照你的岗位职责做了。尽管采购来的一个保洁是2,500元/月,这符合市场规律。但是这个保洁员是不是按照你的标准流程一天扫了两遍地,如果没扫大家也不干。所以,每一个岗位的员工职责都是透明的,每个业主都知道,结果就使得每一个业主都变成了品质监督员。
宋有兴:小草公益作为代理人,除了政府提供一定的经费,有没有从物业公司那里得到一点经费,或者从业主大会那里得到一点经费?
舒可心:我来回答您这个问题,因为政策也是我参与制订的。首先,政府要支付他们经费。他们的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前期叫“前置营造”,就是到小区里面拉横幅,开“坝坝会”,向老百姓宣讲信托制的好处;然后,组织业主大会会议,帮着业主去投票,这是不收钱的,因为已经拿了政府的钱;信托制导入以后,后面的工作叫做“后置营造”。这是政府出资的情况。
现在我们已经在引导着社工机构向业主大会收钱,理论上不能拿物业公司的钱,因为拿了物业公司的钱就等于帮了这家物业公司,就有利益冲突了。但是我们可以采用类似于招投标的方式,假定有十家物业公司来投标,最后中标的企业来付钱。但是我们不叫招投标,叫“物业服务企业比选”,在成都最多的一次比选有38家企业来竞聘。在N个企业当中,最后一定有一个当选,当选企业交的履约保证金,就可能成为社工机构的报酬,或者按照社工机构和业主委员会的约定来划分。
所以,现在成都市已经从原来纯粹政府行政资金采购,也就是社会采购,逐渐向市场化第三方在转变,有的社工机构已经完成过两三个这样的项目。但是目前主要还是靠政府出资。
■ 物业服务企业比选
成都以外的信托制物业管理发展状况
宋有兴:我们刚才讨论了很多,现在最重要的一个主角要出场了。在信托制物业管理模式中,虽然社工机构不是来代替物业公司的,但是在此模式下,物业公司的作用至少在它的内容方面,有一定的不同含义。请宋总来解答一下,信托制物业管理,在成都以外的其他城市施行情况如何?在这种模式的推行过程当中,物业公司遇到的主要问题以及取得的成效是什么?帮助我们解决了过去没有解决的哪些问题?
宋敬达:首先从我们企业来说,对信托制也是在摸索过程中。现在,除了成都市在普遍性推广以外,其他的一些城市还在一个摸索的起步阶段。就我们了解的情况来说,在华西大区,即成都、重庆区域信托制物业管理初步形成了规模。另外,在南部的一些省市,比如海南,信托制的意识在逐步建立。2021年,在成都社区信义治理学院成立大会的时候,我记得很清楚,海南的业主委员会协会的肖会长也到了现场,了解到海南信托制在初步起步的阶段,面铺得还是比较广的。在北方区域,就现在了解,北京和天津已经有部分项目对信托制非常关注了,也计划导入信托制去实行后期的物业管理。包括从政府方面的认知来说,现在也是在逐步地转变观念和思路。首先从我个人来讲,北京市建委也已经调研过几回,我也参与过其中两回的调研和座谈。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部分人员,对信托制物业管理也是逐步在加深印象。
关于信托制物业管理在实行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相应的一些成效,其实在实行过程中,就我们企业来说,我认为首先最大的问题点是在法律基础的建设与完善上。因为就物业管理系统的法律条款来说,像原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文)中,第九条明确物业管理可以采用包干制或酬金制来约定,那时还没有提出信托制的概念。包括《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提出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服务标准等一些要求。所以信托制从法律的基础与建设完善上来说,现在成都市应该是政府出过文件,但是没有完全的立法或者有明确的条例约定或支撑。这可能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第二方面,从我们的感知来说,还是一个社会认知度的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在物业使用人,也就是业主方面,对信托制的了解不多。因为信托制,首先一听,它牵涉到信托,可能从概念上就会显得有些深奥。信托的概念是什么?信托如何实施?它的关键点在哪里?它的意义是什么?这些方面一定是需要普及的。我们面对的群体非常庞大,不是说简单讲一个概念就行,也不是说给一两个人讲清就可以,肯定是要给一个群体讲清、讲透。对任何一个小区任何一个项目来说,可能受众群要达到一定的范围,才能有所认知。这方面一是平台的推广,对信托制了解的程度加深;另外,物业管理从1981年开始正式导入到现在应该有40年了,我们已经形成了认知的惯性问题,从之前的包干制、酬金制,再到舒老师和陈老师2019年在成都推广信托制,从意识、概念上还是需要进一步推广的。
第三方面,关于信托制的一些标准性和规范性的地方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包括一些社会层面的完善。因为首先信托制是以《信托法》为法理基础,以前物业管理的依据最早是以《合同法》为主,后来以《物权法》为基础。现在出台了《民法典》,《合同法》和《物权法》废除,就以《民法典》为基础。但是在这个基础上,我们现在要推行的信托制,更全面、更透明、力度更大,这就要求我们无论是在账户管理上,体系标准化的建立上,还是管理结构的落地支撑上,都需要去不断地摸索和挖掘。另外,现在这个时代,大家都在导入大数据、科技化的一些概念,要做到公开透明,也离不开科技化的支撑,比如账户的透明性,比如是不是可以利用云平台把设备设施的管理进行公开,等等一些问题,都是信托制后续发展中要进一步去完善和扩大的方面。
从主要成效来说,信托制的推行,解决了业主、业委会或物管会还有物业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从本质来讲,它给了这个平台,让更多的业主有了了解和参与的机会,做到了更开放,解决了物业企业、业委会和业主互相扯皮、互相打架的矛盾,得到了更深层次的认知效果。
未完待续
……
本文为《现代物业》杂志主办的城市沙龙《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与社会评价》内容节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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