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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萝卜案!种植大户起诉赔款264.03万元,一审败诉!为何?

柳佳柱 农财网种业宝典 2022-05-16


近日,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种子纠纷案件,种植户曾庆荣起诉福州金铭种业有限公司,并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连带赔偿因生产销售假种子造成其经济损失共计264.03万元。


经过调查,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曾庆荣败诉。


2017年,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的曾庆荣来到宁乡大成桥镇玉新村,承包了308亩土地,准备种植萝卜,在一朋友介绍的种子经销商处购买了全是韩文包装的“进口种子”,然而自己第一次种出的萝卜却出现形状不规则、糠心泛黄等,无法销售。


曾庆荣种植的萝卜形状不规则 (图片由曾庆荣提供)


01

种植“韩国进口萝卜种”缺蔸严重


据判决书显示,2017年8月,曾庆荣通过湖北某蔬菜公司经理介绍,认识了湖南常德市种子经销商吴某,并于当年8月2日、8月12日,两次在吴某处购买由福州金铭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铭种业)生产的“新韩白玉”萝卜种子。“一共购买了450罐。”曾庆荣告诉记者,承包的308亩地都种的是这个种子。


“本来是想购买北京白玉春萝卜种子,但吴某推荐了这个包装罐上全是外文(韩文)标注的’新韩白玉’萝卜种子,说这是韩国进口的种子,比国产的好。”曾庆荣表示。但在播种不久后,就发现缺蔸严重,便立刻将情况告知吴某,吴某也随即向种子厂家金铭种业电话反馈,金铭种业多次口头允诺派人来处理,但一直没有见他们出面。


曾庆荣所购种子外包装图(图片由曾庆荣提供)


曾庆荣还告诉记者,在等种子厂家派人过来处理的过程中,吴某又向其提供了一批其他品种的萝卜种子进行补种,但损失已无法避免。


2017年11月,见反馈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曾庆荣便将情况向宁乡市农业局反映,同年12月12日,宁乡市农业局组织植保站、土肥站、蔬菜站的专家进行田间鉴定,得出的结论为不同播期的萝卜都有形状不规则和糠心泛黄,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无法确定。


宁乡县农作物田间纠纷现场鉴定意见书(图片由曾庆荣提供)


与此同时,宁乡市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依照当事人吴某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农作物种子标签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1万元人民币罚款。


吴某后向宁乡市农业局提出陈述申辩,拟处罚对象应为金铭种业。


“这种包装上即无中文标注,又无生产厂家,也没二维码的种子应该就是三无产品,是假种子。”曾庆荣认为,种植的萝卜无法销售是因为“新韩白玉”萝卜种子的问题,所造成的个人经济损失应由种子生产厂家负责,便将金铭种业告上法庭,并以308亩为赔偿面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金铭种业连带赔偿因生产销售假种子造成其经济损失共计264.03万元。2018年7月18日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曾庆荣还表示,在搜集证据过程中发现,这个所谓的“进口”种子其实是国产的。而据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金铭种业在辩词中说明了生产的新韩白玉萝卜种子为国产,不过在包装罐上带有中文标签。


判决书截图,答辩人即为金铭种业


02

不能证明是假种子


在诸多的种子纠纷案件中,大多涉及到田间现场鉴定,往往一份田间鉴定说明能够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种植户认为是种子公司的种子质量有问题,因为用了假种子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公司来赔偿。而大多数公司也不会承认是种子质量有问题,要求农户出具鉴定证明;如果鉴定结果确实是种子的问题,再依据法律程序予以赔偿。


在此案件中,被告金铭种业认为影响种子生产发育的因素异常复杂,有气候条件、生态差异、栽培因子、种子质量、田间管理等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等。原告种植的萝卜发生糠心泛黄、畸形等问题,并不能直接认定为是种子质量问题。


同时,原告依据的《鉴定书》和宁(农)(种子)罚(2017)16号《宁乡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证明造成原告所种植的萝卜形状不规则、糠心泛黄现象是种子的质量问题,不能认定金铭种业生产的“新韩白玉”萝卜种子是假种子。


究竟是不是“假种子”,是这个案件争论的第一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法院认为宁乡市农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金铭种业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划化汉字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新韩白玉”种子没有按规定制作中文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此处罚决定与种子质量并无关联性,也不能认定为假种子。


抛开“假种子”再论,金铭种业销售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种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承担产品生产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产品存在缺陷、有损害事实发生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宁乡市农业局给出的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造成萝卜形状不规则和糠心泛黄现象的原因无法确定。另外,原告曾庆荣购买金铭种业生产的萝卜种子后,除提交了土地承包合同、及当地村委证明外,没有其他证据能充分证明所种植的萝卜面积为308亩,现场鉴定人员也并没有对萝卜种植的面积进行测量。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8年12月13日,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截图(图片由曾庆荣提供)


记者就整个案件情况向陕西省渭南市向阳律师事务所种子法律课题组组长缑建奎进行咨询,缑建奎了解整个案件后表示,萝卜头大、尾小、分叉可能与地质,水肥有关,糠心也与水份等有关,不能判定是种子质量问题;至于全外文包装问题,这个属于种子的行政责任范畴,侵犯的是生产经营秩序,应该接受行政部门的处罚,与田间的侵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缑建奎还提醒广大种植户,种子应到正规种子经营商店购买,看种子包装标识要求标注的各种信息,质量指标是否完整。购买时要求开据购买票据,种子播种后将包装和票据妥善保存。如果发现问题,先申请田间鉴定。


“我现在还拖欠人工费、机械费等等共几十万。” 曾庆荣表示,会进一步找证人,并收集证据,继续上诉。


03

记者观察:维权路漫漫


近年来,种子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影响有大有小,但均需通过走正规法律途径,收集足够证据,依法维权。但依法维权这条路对于有些人来说会走得较为艰难。


原告曾庆荣已近50岁,小学文化。从他与记者的沟通中,“被动”是他一直反复提及的,出现问题时,他不知道要第一时间申请田间鉴定,只能期待经销商、种子厂家能够来帮他解决问题,在问题得不到解决后,他才向当地农业部门反映;此外,曾庆荣与经销商吴某之间没有购种凭证单,有的只是微信转账记录,在后来的具体买了多少罐种子的问题上,他也只能依靠吴某给出的证明…


吴某与金铭种业销售单上备注了曾庆荣的购种数量(曾庆荣提供)


另外,记者还发现法院认定事实中,只认定原告曾庆荣两次在第三人吴某处购买金铭种业生产的“新韩白玉”萝卜种子150厅(瓶),并非是450罐(瓶),这是曾庆荣感到比较困惑的。


判决书截图


宁乡市农业执法大队提供的情况说明,记者发现曾庆荣打成了曾庆云(图片由曾庆荣提供)


曾庆荣也反复强调种子包装问题,他认为这个与“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相符合,他会维权到底。


不过,不管结果如何,这个事件也告诉我们一个简单道理,全洋文的并不全是正规种子。


为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情况,记者也分别电话联系了吴某以及金铭种业相关工作人员,吴某代理律师以不方便在电话中沟通为由拒绝了记者的提问,同时,金铭种业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要半个月后再谈论此事。


农财君提示  


全外文包装的种子有没有质量问题无法确定,但无论如何,农财君还是要提醒大家这种包装明显不规范的种子还是不要购买。正如前文缑建奎律师所说,买种子要去正规的农资店或者找正规公司的种子经销商。


购买时要“三看”,一看是否有正规营业执照,二看经营者素质,看其是否能耐心讲解该品种的种植技术和注意事项,三看是否能提供发票、印有正规种子公司名称的种子销售单等凭证。


尽量不要购买散装种子,要买有正规包装的,并要仔细查看包装有无拆包痕迹,同时,要留意包装袋或内标签上所列的品种名称、审定编号,经营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以及适种区域等。


不能光听宣传,也不能看哪个价格低就买哪个,更不能被经销商诱惑,要多向专业人士咨询,结合自己的生产实践,选购合适的优良品种。


在此,农财君也呼吁主管部门、执法部门要加大种子市场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 END -


文丨南方农村报记者 柳佳柱


 新时代 新种业   

南方农村报丨农财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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