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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告:依据法院判决,“哈育189”更名为“利合228”!律师解读对种业发展的五大启示

叶凤林 农财网种业宝典 2022-05-16
近日,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通告,将玉米品种“哈育189”更名为“利合228”。这意味着利马格兰欧洲起诉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黑龙江省阳光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工作,有了阶段性结果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里程碑事件。



判决执行的5点启示


2017年9月13日,“利合228”品种权人利马格兰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甘肃恒基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1月,该案件二审胜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补偿原告利马格兰欧洲损失3637500元;阳光种业、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审定单位提出申请,将原审定品种“哈育189”名称变更为“利合228”。(详情请戳:重磅!利马格兰起诉阳光种业涉嫌剽窃“利合228”案二审胜诉,你关心的三个问题这样认定



对于业界来讲,大家感兴趣的可能并不是本案三百余万的赔偿是否已经得到履行,而是“变更名称和育种单位”这一前所未闻的判决对种业健康发展的意义


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顺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判决对种业的影响,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通过司法判例的方式,确认利用他人繁殖材料申请品种审定是一种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救济。


2


品种审定是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有机结合,其中,申请审定的行为,包括对品种的命名,是一种民事行为,除非违反法律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命名和修改不享有行政权利,既使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命名,行政机关也只能要求申请人予以修改或不予确认该名称。


品种审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对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具有适当名称且满足品种审定条件的品种具备推广资格的一种行政确认,其行政确认载体为审定公告。在种子法创设审定绿色通道的情况下,品种审定的民事行为和行政确认行为,其界限更为清晰。如果以后品种审定放开,品种的试验、示范就完全是一种民事行为,而与行政行为无关了。


因此,本案厘清了业界对品种审定完全属于行政行为的模糊看法。


3


利用他人繁殖材料申请品种保护是一种侵权行为,它损害的是权利人申请品种审定的权利和通过合法推广获得商业利益的权利。


根据该判决体现的司法精神,将他人的繁殖材料备案或登记,同样是一种侵权行为,在目前种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救济措施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


由于历史的原因,业内有相当数量的“一品多名、旧瓶装新酒”等违法行为,梁顺伟认为,本案的判决结果,给此类违法行为者敲响了警钟。


4


本案给业内的一个重大经验教训在于:要及时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只有及时申请,及时获得授权,才能使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主张建立在一个坚实的法律基础之上。


“在这方面,我一直主张,‘自助者天助’,如果权利人自己怠于行使植物新品种申请权,使剽窃者先于品种选育人申请保护,在育种人拿不出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育种者收获的只能是同情。科技成果的创新,是种业竞争的利器,但只有将创新和保护同时并重,才能使这一竞争优势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梁顺伟说。


5


本案的判例及执行还表明,种业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当植物新品种权遭遇审定在后,甚至因他人更换繁殖材料或剽窃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审定在先,导致授权品种无法申请审定,行政主管部门该如何作为?


从目前的审定、保护实践来看,这种冲突已经发生,但法律、法规并没有解决冲突的制度设计。制度上的缺失,变相鼓励了种业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实际上,植物新品种权是一种对世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的行政思维,应当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而不应该以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为由,漠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放纵侵权行为的发生。


本案有关更名的判决能够顺利执行,还需点赞黑龙江省行政主管部门对司法的尊重,这是种业法治建设的一个生动案例。”梁顺伟说。


案件回顾:1

2015年1月22日,利马格兰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提交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利合228的申请号为20150095.5,公告号为CNA012991E;NP01153的申请号为20150106.2,公告号为CNA013002E;NP01154的申请号为20150107.1,公告号为CNA013003E,上述杂交种及自交系繁殖材料的品种权申请均于2015年5月1日予以公告。


2

2015年11月1日,哈育189通过黑龙江省审定并公告。哈育189由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黑龙江省阳光种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申报审定,审定编号:黑审玉2015037号,母本HR0252,父本HRK110;2015年6月29日,第二、第三被告申请哈育189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号20150963.4,公告号CNA013963E。


3

2016年9月,山西利马格兰特种谷物研发有限公司收到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的通知,函告该公司,“你单位申报的利合228品种参加我省玉米品种审定试验,从你单位提供的实验种子中抽取样品,委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进行了真实性(DNA指纹)检测,检测结论为:利合228与农业部征集审定品种‘哈育189’极近似或相同(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0)。”上述鉴定意味着,原告选育的利合228与第二、第三被告提交备案的哈育189繁殖材料属于同一品种。


4

2017年9月,利马格兰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为由,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甘肃恒基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5

2018年6月,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补偿原告利马格兰欧洲损失3637500元(1455000公斤 x2. 5元/公斤),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被告甘肃恒基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 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利马格兰欧洲的其他诉讼请求。


6

2018年11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二审判决结果。


判决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补偿原告利马格兰欧洲损失3637500元;


阳光种业、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审定单位提出申请,将原审定品种“哈育189”名称变更为“利合228”。


- END -


记者丨叶凤林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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