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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鉴定怪象!来,我们一起挑错

缑建奎 农财网种业宝典 2022-05-16


       笔者最近接手了几桩辣椒种子质量纠纷案件,种植者在诉状中陈述:

      自己种植过程中,发现种植的辣椒长势较弱,果实品相差,病毒病发病率严重,产量较低,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这件可能是辣椒种植中发生了生产事故的事情被误认为属种子质量问题,而引发诉讼。

      笔者就此来分享一下对案件的思考,以带给种业人启示。


这几个案件都有一个主要证据是《新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结论均为:



     种植的辣椒田间表现为:辣椒植株长势较强,整齐度好,植株高矮一致,叶片深绿,果实形状相似。但植株下部所结辣椒较大,上部所结辣椒较小,上下部大小差异明显,感染病毒病严重,表现顶枯、落叶严重与种子包装标签介绍的品种主要性状长势旺盛,一般果长15-18CM不相符,因不相符造成的损失价值为XXXXX元。



笔者将一步一步揭示这段鉴定结论有多荒谬,你能看出其中的缺陷吗?来,一起来挑错。


图片与正文无关


一、该次鉴定行为属违法行为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明确表示自己鉴定法律依据是农业农村部28号令《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但组织机构却并非属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 组织实施主体违法。


民事诉讼活动中,对涉案标的物的检验、检测、鉴定工作,是相关机构和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检验、检测、鉴定意见的活动。这在诉讼案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关键作用。


新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鉴定活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不具有检验农作物质量资质


新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注册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于2019年5月23日已经被注销。


现在持有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授权。而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也就是说,人们将田间种植生产的辣椒果实经过人工加工制作出的辣椒面、辣椒油、辣椒酱、老干妈等等这些产品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而这次案件选用的检材是田间种植生长的农作物,属原质农作物,而并非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其果实最后采摘并经人工晾干后才用于销售,根茎叶均不用于销售,所以,不应该适用于《产品质量法》,检验超范围。


2、混淆检验、检测与鉴定


检验、检测是对产品现状的质量,也就是物质内部的成分含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者包装标示含量标准进行检验、测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规程》,它是一个很完整规范的检验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规程。


鉴定,依据农业农村部28号令《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鉴定结论主要凭的是专家鉴定人员的科学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判断,专家鉴定结论意见实行的是合议制,鉴定结论以鉴定专家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鉴定首先要确定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是损失结果属于事实,然后才能用鉴定手段确定是种子质量或者种植者的栽培技术措施、还是灾害性气候等原因构成,这样一个推定过程叫鉴定。所以,检验检测与鉴定具有本质的不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法律规定的逻辑概念是十分精准的,不能相互混淆,概念不清。


3、没有按《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进行鉴定。 


4 、根据最高法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检材没有经过我方质证,依法不能作为检材根据。


5、该鉴定机构和人员没有取得国家价格部门的价格认证许可,从事涉案财物价格认证,行为违法。


综上五点因素,农作物不属于《产品质量法》适用范畴,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无权从事农作物检验;该行政机关许可的是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不是农作物损失鉴定;无权从事鉴定活动,也无权从事价格认证,鉴定行为违法,结论意见属无效。


二、鉴定行为不具有科学真实性




案件鉴定书有这样一句描述(前已述):“田间管理较好,辣椒植株长势较强,整齐度好,辣椒植株高矮一致,果实形状相似”。这就是说,种子应该担负的“责任”,出苗与品种纯度,已“完成”。

另外,我们需要辨清以下关系:

     

一是果实长度大小与植株营养是否充足,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植株下部结果早,营养充足,果实就长而大,到了顶部时,果实变小。这是个不可逆转的生长规律,不是种子质量责任。


二是包装标签描述的是正常生长状态下的性状,而作物后期的生长状态性状属于作物晚期老化后的生长状态,属于非正常时期,非正常时期的性状不能和正常时期相比较。


三是辣椒病毒病属于自然灾害里的一种病害,作物是受害方,不能把作物病害受到的损失,归为作物责任。再是鉴定时已经是作物晚期,而该病害主要侵染的是作物叶片,此时作物叶片已经干枯,无法辨认,此说法没有事实根据。


四是农作物种子质量有“纯度、净度、芽率、水份”四大指标,只要这四项指标达标,就是合格的农作物种子。该次鉴定描述的色度和辣味问题是随心所欲的荒唐非法检验,结论意见依法推定属于无效。



综上四点,

该次鉴定结论意见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笔者想再次强调的是,种子包装标签描述的是作物正常生长旺盛期的性状,不能将拿非正常期进行对照。该鉴定结论作出的鉴定意见:“辣椒田间表现与种子标签介绍的品种性状不相符”,这是作物进入晚期后的正常状态,不是种子质量责任,与该案要求的损失赔偿不具有关联性,该案田间不存在损失事实。


还有,司法鉴定机构也无权从事作物现场鉴定。我国司法鉴定主要遵循的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农作物种子在司法鉴定范围规定的四类外,所以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种子质量鉴定同样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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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缑建奎  陕西省渭南市向阳律师事务所种子法律课题组组长 编辑丨农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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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丨农财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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