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赔百万元,比电影都刺激的种企维权,到底有多难?丨315特辑
利诱证人、诬告公证员、威胁律师、交易时收走手机...这些电影中才会出现的情节,在这个案件中真实的发生了。
这是一起关于取证及商品粮抗辩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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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庭审时当场翻供
事情发生在江苏省盐城市某S县的一个院落。2017年9月,明天种业公司代理人、公证人员与委托购买种子的当地农户一行人来到此地,购买J公司销售的“淮麦33”。并且悄悄拍摄院落及门牌、“淮麦33”的售价等照片。他们在暗中收集证据资料。
随后,一纸诉状,明天种业公司状告J公司销售“淮麦33”的行为构成侵权。
提及一审时,明天种业公司法律顾问表示印象深刻,因为证人在法庭上当场翻供了。对方辩护律师将取证时委托购买种子的农户带到现场,声称取证时购买的并不是“淮麦33”的种子,而是商品粮,坚持J公司并未对“淮麦33”构成侵权事实。
这与当时取证后现场询问笔录中的“情况说明”前后矛盾。
法律顾问对此十分无奈,他表示,品种权侵权维权中,最难的就是取证,最关键的也是取证。他们公司蹲守多日,好不容易找到机会,联系公证人和当地农户一起去J公司的仓库购买“淮麦33”种子、收集侵权材料,抓紧机会做好笔录。
未成想,当侵权证据递交到J公司手中后,购买种子的当地农户受到利诱或者威胁,在庭审时翻供。据代理律师讲述,还有当事农户不堪“骚扰”,已经离开当地去了别处打工。
幸好,法院是公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才是他们判断的依据。“法官不会相信他们前后矛盾的一面之词的!”法律顾问说。
一审法院依据证据材料和《种子法》相关规定判决J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种子,赔偿明天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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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自己人”到处闹事
据明天种业公司代理律师回忆,除了带领一群“自己人”去协助购买种子的农户家中利诱威胁之外,J公司还将举报信递交至各检察院、政法委和纪委,诬告公证员私下收费、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起诉钟山公证处(开具本案公证书的公证处)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要求撤销。
更有甚者,在二审结束后,当面扬言要让两位代理律师身败名裂。
与此同时,J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坚持上诉。J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关于明天种业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错误,认为明天种业不享有独占实施该品种的权利;且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无事实依据,数额畸高。并且,他们认为两份定案公证书涉嫌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由于无法提供具有力证据,2020年7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果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长达4年的漫漫维权路才终于敲锤定音。
“这个案子真实地反映出,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北京农科律师事务所任晓东律师说。本案的胜诉判决开创性地解决了一个植物新品种侵权的难点问题,即“如何认定以销售商品粮方式销售侵权种子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问题,法官通过案涉交易价格、交易地点、交易方式等综合判定其交易标的是“种子”而非“商品粮”,从而认定J公司构成侵权,这对植物新品种权维权提供了一个优秀的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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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案件争议焦点问题
首先,本案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明天种业经淮阴农科所许可,获得“淮麦33”小麦种子独占实施的权利,双方在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了独占实施的范围、维权方式、授权方式,约定了品种权使用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因此,明天种业享有独占实施该品种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涉嫌侵犯其独占实施许可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那J公司是否销售了“淮麦33”小麦种子,侵犯了明天种业公司所享有的独占实施的权利?
从具体的销售过程看,可以反映出J公司销售的是“淮麦33”小麦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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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公司的名称为种业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农作物种子生产和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销售,说明其经营的内容为种子的生产和销售,而非商品粮的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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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证取证的地点为J公司的住所地,也是其经营地,J公司并无公开对外销售的门面,又储存有大量的产品,却关闭其大门,看似未对外经营,实际又可对外销售,较为反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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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购货人员要求购买种子时,J公司人员先否认有种子可售,只销售小麦商品粮,却又打开大门让购货人员进入交易现场,表明了继续交易的意愿,也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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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进入J公司经营场所后,现场人员的手机均被收走。这种对交易对方极不信任的反常行为,直接目的是禁止对方录音、录像、拍照。只有存在不愿为外界所知的内容,才会采取这种特殊的限制手段。
那J公司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才算合理?
明天种业公司取得独占实施许可权的品种权使用费为1031万元,平均每年的品种权使用费为68万余元,衡量在J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当年的品种权使用费,应当超过68万余元。
J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数额大,反映其经济实力较强。实施侵权行为已相当熟练且具有隐蔽性,生产、销售“淮麦33”种子数量较大,销售区域为该品种适宜种植的主要区域之一,对明天种业产生的损害、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均不小。
且在已经知晓明天种业先后2次起诉追究其侵权民事责任的情况下,仍在诉讼中拒绝承认销售事实。在一审法院调取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后,才不得不承认销售的事实,转而辩称其销售的是商品粮而非种子。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认为,判定J公司赔偿明天种业公司100万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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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人可借鉴的经验
“现在,很多侵权公司都了解我们取证的方法,形成了一套自己的‘反取证’套路。”法律顾问说,由于很多地市政府、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对种子经营许可、侵权标志标签等信息认知程度参差不齐,在当地举报、查处侵权门店的工作业很难进行。
未来,维权取证的路是否会更艰难、更漫长?答案是否定的。
随着新《种子法》的施行,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扩大,惩罚性赔偿数额增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个数额变化很大,由2000年的五十万元,到2015年的三百万元,今年,赔偿数额继续加码,上升到五百万元。”法律顾问解释道。
现在,整个种子行业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显著提高。任晓东律师表示,品种权侵权的执法和司法环境进一步改善,侵权势头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种子企业规范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这都得益于新《种子法》的施行。
因植物新品种权维权工作的复杂性,除了政策加持,品种权人要想从源头规避风险,需要从几个方面加强防范。
任晓东律师提出了4点建议,助力品种权人更好地保护其品种权和打假维权工作。第一,保护好亲本种子不流失;第二,选择较为稳妥的繁育单位;第三,市场维权和繁育基地维权相结合,多维度多途径维权;第四,善于结合公安机关、农业行政执法单位,以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等多种手段维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交易市场、交易环境、品种权授权和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等不成熟、不规范、不完善的现实情况,也对我国形成公平的植物新品种权市场秩序产生一定的制约。
为了推动公平的植物新品种权交易市场的形成,进一步改善种业维权环境,防止国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流失,任晓东律师表示,“各有志之士应加强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共同推进我国种子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与此同时,明天种业公司副总经理胡玉成提出,《刑法》中也有针对销售伪劣种子的罪名,明确提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立案标准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且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所以,《刑法》中将造成重大损失的种子才称之为“假种子”,而《种子法》中,只要是没有标识标志的种子,就是假种子。
不同的定义标准,对企业在被侵权时收集取证的方向有一定的影响,也决定着案件的判决力度。换言之,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很难刑事立案。
“现在对种子纠纷案件的判决,一般不通过刑法来定罪量刑。都是先通过行政处罚,再进行民事赔偿,来追究责任。”胡玉成说。
那未来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对漠视法律、罔顾公证、情节严重的案件判决该如何定夺,才能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还需要进一步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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