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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平邦说丨关于张玉环的疑罪从无与国家赔偿

司马平邦 司马平邦说 2021-01-12
欢迎收看《司马平邦说》。一个人,如果他根本没有做过任何犯法的事,就被生生关在监狱里27年,而且是人生最好的27年,这算是人世间最不幸和最冤枉的事。我估计,许多人一定会以为我说的是“张玉环案”里的当事人张玉环。但我想告诉大家,我说的并不是张玉环。因为虽然张玉环确实被关在监狱里熬过了自己人生最好的27年,但直到今天,他还没有充分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做任何犯法的事,还有一点很重要,张玉环也并不是“张玉环案”的当事人,而是“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年仅6岁的张磊和4岁的张翔死亡案”的当事人。现在,媒体一提到张玉环就直接提“张玉环案”,而不提“张磊和张翔死亡案”,这其实是一种舆论方向上的误导。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的两名男孩,被人杀害后抛尸水库,同村的张玉环被警方作为嫌疑人带走。几天之后的11月3日和4日,张玉环作出两份承认杀人的笔录,但在次年1月南昌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时,张玉环当庭翻供,表示自己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1995年1月,南昌中院最终判决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行严重。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张玉环不服并上诉。1995年3月,江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1年11月,南昌中院重审判决再次认定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作出了和一审相同的判决结果。面对第三次审判,张玉环依然提出上诉。当月,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张玉环没有放弃,多年来一直坚持手写申诉状向各级司法部门申诉。
2017年8月,张玉环向江西省高院递交了刑事申诉书,请求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其无罪。2018年6月,江西省高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2020年8月4日下午,江西省高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玉环无罪。
下面,请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张玉环作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为:作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绳,经查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原审认定被害人将张玉环手背抓伤所依据的人体损伤检验证明,仅能证明伤痕手抓可形成,不具有排他性;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对张玉环及其辩护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张玉环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原审裁判,宣告张玉环无罪。
其实,江西省高院的这份终审判决里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张玉环最后得到的结论是“疑罪从无”。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回到阔别27年之久的家所张玉环”,主流媒体的这种报道内容其实带有很强烈的指向性
所以,严格地说,说因疑罪从无被释放的张玉环,现在并不是如很多媒体和自媒体说的那样是蒙受了冤枉,张玉环案也不算是一宗冤案,因为张玉环其实最终也不能、无法完全证明自己真的绝对无罪,而是有嫌疑,又不足以被认定有罪。故而,我们既可以说“张玉环案”是司法公正的一个进步,也可以说此案的现在这个结果,是司法手段、司法程序仍然受到种种局限的标志,因为这里面真正的公正结果,其实是本案中的受害人6岁的张磊和4岁的张翔的死因必须得到完全查清,凶手必须被绳之以法。但现在,这样的目的,通过司法程序已经根本达不到。
我个人觉得,现在无论是公共媒体,还是司法机关自己,对张玉环身上疑罪从无的传播都存在着偏差,即,这种司法标准既是一种现实层面的公正和进步,也是一种理论层面的局限和遗憾。单就这宗案子来说,释放了张玉环,但司法机构为本案中的受害人追查真凶的责任其实并没有结束——当然,从实际操作层面上说,这种追查变得越来越困难了,但很显然,这是绝对不能“从无”的。
张玉环与家人、朋友
我看到新闻里说,现在张玉环已经在9月2日上午,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共计索赔2234万元。我对张玉环的追讨标的额度不做评论,如果他能证明自己是真冤,那么27年的人生是无价的,换别人也一样。但现在的问题是,他其实还根本不能证明自己在“张磊和张翔死亡案”中是真正、完全和绝对的冤枉,所以,我个人觉得,他所能追讨到的不应该叫国家赔偿,而应是一种国家补偿。
这赔偿和补偿,虽然只差一个字,但性质是不同的——当然,这也不是我要说的重点,我要说的重点是,理论上的这份国家补偿如果存在,也不应该只是指向张玉环个人,而是要补偿本案中的所有当事人,即嫌疑人张玉环和死者张磊、张翔,其性质是对司法机构对本案历27年的审理之后,仍出现颠覆性判决的一种补偿。那么这个补偿的额度应该是多少呢?究竟如何分配呢?我看这也不应该由张玉环一个人定,而是由他与死者家属协商后开列,然后再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申请(本期内容纯属个人观点,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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