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故意损坏交通基础设施?罚款!
导读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好性,关系着居民的出行安全和城市的交通秩序,不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和损坏。近日,融安交管大队对故意损坏交通基础设施的何某依法作出处罚。
7月1日,民警在开展巡查中,发现国道209线融安县东方上城中门路段北侧处隔离设施被损毁,民警立即将警情上报大队。对于故意损坏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大队领导高度重视,指令事故中队要立即组织严密侦察,通过现场排查,基本锁定嫌疑车辆为一辆车牌号为桂B52***的越野车。
民警立即通知车主到大队接受调查,当联系到车主时,车主表示不知道此事,回想案发时间,其车正巧在修理厂进行维修,表示当天不是本人驾驶。根据这个线索,大队联系修理厂,传唤维修师傅何某到案配合调查。何某对自己故意损毁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陈述,原来当天其驾驶案发车辆,途经东方上城中门路段,强行压过交通设施造成隔离栏损毁。何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也表示十分后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7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理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74条第5项应该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考虑到何某是初犯,而且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办理案件,7月6日,大队对何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警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命财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需要我们共同维护。除信号灯,道路交通设施还包括护栏、交通标志、道路标线等,故意损毁、涂改交通设备等违法行为,一经查获必追究法律责任,切勿以身试法。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发现破坏交通设施或其他公私财物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信息来源:融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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