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收藏版)
办案机关 | 诉讼 阶段 | 法律 条款 | 主要内容 |
刑事强制措施的一般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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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 传唤 拘传 | 刑诉117 |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 刑诉77、73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 |||
拘留 | 刑诉83 |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
刑诉84 |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 ||
逮捕 | 刑诉91 |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 |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 |||
刑诉92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 ||
变更 | 刑诉95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 |
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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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安 | 侦查 | 检察规则80、195; 公安程序76 | 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
两次拘传(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传唤)犯罪嫌疑人 | |||
拘传(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
公安 |
拘留 | 刑诉89 |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 |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 |||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
检察 | 刑诉165 |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做出决定 | |
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 | |||
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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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 | 审查 批捕 | 刑诉89 、检察规则316 | 对于公安提请批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
对于公安提请批捕案件,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 | |||
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 |||
检察规则329 | 1-1.省级以下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检察院应在拘留后七日以内上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 | ||
1-2.上一级检察院应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时间可延长一日至三日 | |||
2-1.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 | |||
2-2.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 |||
检察规则343 | 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案件,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在侦监部收到逮捕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形,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 ||
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在侦监部收到逮捕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 |||
复议 | 检察规则323 |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的,检察院侦监部应另行指派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 |
复核 | 检察规则324 | 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侦监部应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检委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 |
公安 检察 | 侦查 | 刑诉154 |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
刑诉155 |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无期限) | ||
刑诉156 | 依154条不能侦结的: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直检)可延长二个月 | ||
刑诉157 |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经省、自、直检) | ||
刑诉158 |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其身份查清之日起计算 | |||
刑诉162 |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 ||
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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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 | 审查起诉 | 刑诉169 、检察规则386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 | |||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十五日 | |||
公安 检察 | 第一次补侦 | 刑诉171 |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
检察 | 审查起诉 | 刑诉169、171;检察规则386 |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 |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十五日 | |||
公安 检察 | 第二次补侦 | 刑诉171 |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
检察 | 审查起诉 | 刑诉169、171;检察规则386 |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 |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十五日 | |||
一审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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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法院 | 刑诉202 |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 |
公诉 一审 | 刑诉202 |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 |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之一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
补充侦查 | 刑诉199 |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 |
公诉 一审 | 刑诉202 | 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
补充侦查 | 刑诉199 | 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 |
公诉 一审 | 刑诉202 | 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
自诉 案件 | 刑诉206 |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 |||
简易 程序 | 刑诉214 |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 |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
被告 检察等 | 上诉 抗诉 | 刑诉219 |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
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 |||
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 |||
二审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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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 | 二审 | 刑诉232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
可能判处死刑的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直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法批准 | |||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 |||
检察机关 | 刑诉224 |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
检察规则470 |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 ||
法院 | 刑诉230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
死刑复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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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死刑复核 | 刑诉235 |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期限) |
刑诉237 |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无期限) | ||
死刑执行 | 刑诉251 |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 |
再审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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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院 | 再审 | 刑诉247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 |
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 |||
审判阶段其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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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通知 | 刑诉182 |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 |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 |||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 |||
判决送达 | 刑诉196 |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 | |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 |||
上诉、抗诉、申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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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检察等 | 抗诉 | 刑诉218 |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 |||
上诉 抗诉 | 刑诉219 |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以内 | |
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以内 | |||
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 |||
上诉 | 刑诉220 |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 |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 |||
被害人 | 申诉 | 刑诉176 |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被不起诉人 | 刑诉177 | 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 |
没收程序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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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没收程序 | 刑诉280 |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 |||
检察机关 | 规则529 |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 |
规则530 |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 ||
法院 | 没收程序 | 刑诉281 |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
解释521 |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 ||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
重新计算相关期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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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 侦查 | 刑诉158 |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 |||
检察机关 | 审查 起诉 | 刑诉169 |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刑诉171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
法院 | 审判 | 刑诉202 |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
重审 | 刑诉230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
诉讼过程中没有包括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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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 侦查 | 刑诉147 |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刑诉200 |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 ||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
刑诉224 |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 ||
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
解释521 |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
审限规定9 |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 ||
延期审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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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审判 | 刑诉198、199、202 |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 | |||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
检察规则455、456 | 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 ||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 |||
有关当事人其他诉讼权利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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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与代理 | 刑诉33 |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 |||
刑诉44 |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
其他规定 | 刑诉104 |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 |
扣押 | 刑诉143 |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
来源:网络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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