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工资核算怎么办?专业解答来啦~
房东可以因疫情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吗?
因为疫情回不去,可以要求房东减免租金吗?
疫情期间,工资应该如何发?
这样的问题你遇到了吗?
随着返程复工的有序推进,疫情防控期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工资核算等问题受到普遍关注。在西湖区出台的全力防疫情、稳企业、促发展30条举措中,就有一条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小西整理了网友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做了梳理,邀请西湖区法律服务专业人士做了专业解答,来了解一下。
房屋租赁相关问题
Q:
因疫情防控影响,出租人或承租人是否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A:
应以维护合同关系稳定、鼓励合同继续履行为原则,对受疫情防控影响但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在疫情防控发生前已经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应予支持。
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于居住,因疫情防控导致不能正常居住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吗?
A:
应鼓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公平原则视具体情况,由出租人适当减免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承租人承租房屋(摊位)用于经营,因疫情防控导致经营受到较大影响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吗?
A:
对政府明令暂停营业的行业、企业,承租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对政府未明令暂停营业的行业、企业,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承租人能证明其经营因疫情防控受到较大影响的,承租人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出租人适当减免租金、延长租期,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
房屋转租中,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对次承租人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后,是否可向出租人主张权利?
A:
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应由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减免租金、延长租期等形式合理分担。其中,对以转租为经营业务的承租人,其与出租人之间损失分担,还应结合双方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等约定合理确定。
疫情发生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可否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要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解除合同?
A:
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时对疫情防控情形已经明知或应知,合同订立后再以受疫情防控影响为由要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问
疫情期间,政府要求用人单位正常支付工资,但是企业平时发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等。那么应该是按基本工资发放呢?还是按照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呢?
如果是后者,那么来上班的员工和因疫情管控无法上班的员工工资一样,前者会不会认为不公平?
还有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是按照自然月计算?还是自停工停产之日起算三十天呢?
答
现有政策并未对企业在延迟复工期内的安排作限制,故企业可以在延迟复工期内统筹安排年休假,优先安排2019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和加班调休,但应确保职工收到相关的通知。
关于工资支付周期的计算,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按照停工停产之日起算,如此算相对而言较为公平,但也存在按照自然月计算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司法判例。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可以按照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进行发放。而对于前来上班或在家上班的员工,企业方面除了支付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以外,还可以支付绩效工资、考核奖金等。
此外,国家支持企业与员工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国家也鼓励企业通过民主程序与员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当然,如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暂无支付能力,那么也可以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的压力。
在全国人民对疫情惶恐不安之际,国家既要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也要切实保证劳动者利益。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国家出台相关文件的本意便是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降低全国复工复产后疫情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这对社会和谐发展、经济稳定运行十分重要。
另外,国家也出台了诸多帮扶企业的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企业也可以根据优惠政策文件弥补部分亏损。
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以及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指出: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另外,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浙江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规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记者 | 孙月
编辑 | 王霄雳
来源 |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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