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一百岁的约翰·罗尔斯,五十岁的《正义论》,都过时了吗?
约翰·罗尔斯:一个理想的理论家,遇上了一个不理想的时代?
乔恩·曼德尔
萨拉·罗伯茨-凯迪/文
王立秋/译
五十年前,约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出版,在政治哲学中引起了一场持续至今的对话。在当代关于各种话题——从经济正义原则,到国际关系的公正政策问题;从基本的哲学方法论,到民主合法性的根基——的哲学讨论中,罗尔斯的声音依然是中流砥柱。
约翰.罗尔斯 图源网络
虽然在当代政治哲学中,罗尔斯的作品一直很重要,但一些批评者(如阿马提亚·森和查尔斯·米尔斯)认为,罗尔斯的理论要么不必要,要么具有误导性(在涉及我们世界中的真实的不义的时候)。
根据约翰·罗尔斯的描述,《正义理论》“主要关心的问题”是提出一个“理想的理论”。虽然他对那个术语的用法模棱两可,但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说,所谓的“理想的理论”,指的是旨在识别正义的理想原则的理论。我们应当用这些原则来评价我们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如果一个社会完全满足这些原则,那么它就是完全正义的。罗尔斯所说的“理想的理论”的第二个意思是,它涉及某些关于社会的,简单化的假设,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公民会完全遵守这些原则这个假设。在把注意力集中在这些理想状况的评价标准的时候,罗尔斯几乎没有论及这些原则向真实世界的不义的应用,也没有谈到在通往一个更加正义的社会的过程中,怎样克服这些不义。不过,从根本上说,罗尔斯认为,理想的理论应该起到指导的作用,它可以帮助我们在理论的层面上思考怎样在不理想的世界中克服不义。罗尔斯写道,“从理想的理论开始的原因在于,我相信,只有在它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系统地把握 [不理想的理论包含的] 那些更加迫切的问题。”而罗尔斯的批评者,则对这一主张发起了质疑,在他们看来,不理想的理论不一定就以这样的方式,取决于理想的理论。
阿马提亚·森认为,对识别和消除实际的不义来说,识别正义的理想既不是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他认为,为辨认我们当前系统中存在的诸多不义,我们无需知道完美的正义系统的原则是什么。比如说,我们不用阐发一个完整的正义理论,就知道种族歧视是错误的。查尔斯·米尔斯则更进一步说,搞理想的理论不但不必要,还不利于矫正真实的不义的计划。他认为,理想条件下的正义原则,和非理想条件下的正义原则不一样。因而,在真实的世界中,以理想的标准为指导,可能给我们带来更多的不义。他以对肤色视而不见的政策为例。在理想的世界中,正义的社会政策不会考虑公民的种族认同。但是,在以种族的不义为特征的不理想的社会中,这样的无视肤色的原则,就有忽视和维持现有的不平等的风险。
《正义论》
[美] 约翰.罗尔斯 著, 何怀宏等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
在这点上,米尔斯当然是对的:正义的政策必须承认现有的种族差异及其他不义,并对它们做出回应。应该在真实的、不义的世界中执行的政策,不同于应该在没有种族主义和性别主义的世界中执行的政策。这些主张都很重要。但在它们对理想的理论来说意味着什么上,就不那么清楚了。这是否表明,在不理想的世界中,理想的理论的指导并不合适?在这里我们没有空间来全面讨论这场理想理论之争,但值得指出的是,罗尔斯的捍卫者是这样回应对他的批评的,他们认为,在不理想的条件下,我们也应该以使社会向理想的正义的方向前进的可能性为基础,来评价各种政策。如果说,在实际的历史条件下,无视肤色的政策可能维持不义的话,那么,无论我们在理想中希冀什么,罗尔斯的理论都不会支持这样的政策。要点在于,为判断对现有的不义的回应会不会使我们向更加正义的社会的方向前进,我们必须对理想的状况有所把握。当然,理想的理论本身并不会告诉我们各种政策可能带来的后果。要预测那些政策的效果,我们需要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等人的专业化的贡献。但理想的理论也有它的作用。它有助于我们系统地思考用来评价这些政策的价值。
无疑,在这点上,森也是正确的,即,我们不需要提出一个完整的正义理论,就可以识别和应对诸多不义。罗尔斯本人的方法,是从我们关于不义的特例(比如说,种族歧视、宗教不宽容等不义)的经过思考的信念和抽象原则出发,试图提出一个在它们之间达成“反思的平衡”的理论。罗尔斯认为,为了“更加系统地把握”不义以及在更加棘手的案例中思考正义要求什么,提出一个理想的理论,是必要的。马修·亚当斯在为这一主张辩护的时候,是这样说的:
在我们面对像要不要废除奴隶制这样的简单案例的时候,我们不需要对为什么奴隶制是错误的做出最好的说明,就知道它不对。因此,就这样的简单案例而言,理想-内容的理论,不发挥什么必不可少的指导作用。不过,不理想的理论,可不只由这样的简单案例构成。它也包含棘手的——争议性巨大的——案例,比如说,要不要采取某些平权政策,怎样确定累进税率。就这样的棘手案例而言,要是没有理想-内容的理论的指导的话,我们就可能不知道该怎样正义地行动了。因为这样烦人而充满争议的案例,显然要求对政治的价值做长远、全面的考虑,而理想-内容的理论提供的,就是这样的考虑。
也许,在这些决定性的时刻,罗尔斯的理想的正义理论特别地有现实意义。他的整个方法关心的,是这样一件事情:对什么是好的、整全的学说、世界观和宗教怀有不同构想的人,怎样共享正义的制度——这样的制度不否定他们的差异,也不要求他们在自己的价值上妥协。这也是起始位置(原初状态)和公共理性观念的要点之所在。就像罗尔斯说的那样,“道德哲学的目标之一就是,在看起来不存在任何一致的地方,为一致寻找可能的基础”。换言之,罗尔斯一生工作的核心,是回答处在今天公共政治讨论核心的那个问题:在一个分裂的国家里,应该用什么价值,来指导合作?从根本上说,罗尔斯认为,一个正义的、多元的社会,必须保障所有公民都有追求他们自己以各种方式构想的好生活的公平机会。这要求对基本的自由权加以强力的保护,特别关注最弱势者的需求和所有人的机会平等。
的确,罗尔斯几乎没有论及怎样应对真实世界的不义以及如何向一个更加正义的系统前进。但这是因为,在罗尔斯看来,理解和应对真实世界的不义,是一个合作的、跨学科的工程。哲学家当然重要,但其他的许许多多的职业(当然也包括普遍而言的政客和公民)也很重要。哲学家能做出的独特贡献在于,把评估形形色色的制度安排正义与否的潜在标准说清楚。但除识别指导性的原则外,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罗尔斯本人并不认为他的理论会给、或应该给这个问题盖棺定论,而他的工作方然也不会减轻我们的重负:我们必须亲自(无论是作为一个个体地,还是作为一个集体)思考真实世界的不义。他的目标,不是为我们解决这些问题,而是帮助我们确定从什么角度来理解这些问题,并对关于这些问题的公共讨论做出贡献。
本文译自Jon Mandle and Sarah Roberts-Cady,“John Rawls: an ideal theorist for nonideal times?”,https://blog.oup.com/2021/02/john-rawls-an-ideal-theorist-for-nonideal-times/。感谢王立秋老师授权海螺发表,文中图片源自网络,译文仅供学术交流,转载须标明相关信息和出处,请勿做商业用途。推文标题为小编所拟。
本期编辑| 庄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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