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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怡| 维特根斯坦论颜色

江怡 海螺Caracoles 2022-10-23

维特根斯坦论颜色

江怡

摘要

        
对颜色问题的关注贯穿维特根斯坦整个思想发展的过程,但在其学术研究的不同阶段,他对颜色问题的讨论有着不同的目的和侧重。在早期的《逻辑哲学论》中,他将颜色问题作为逻辑结构讨论的一种方式,而在中期思想中则是将颜色作为命题表达方式的一种例证。到了后期,讨论的主要目的转变为澄清我们对颜色词的使用。虽然维特根斯坦对颜色问题有着大量论述,但他并没有提出一种颜色理论,而只是在讨论颜色词的不同用法。对颜色词用法的讨论构成其后期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颜色问题,颜色词,语词用法,颜色理论



2015年初英国著名的哲学杂志《心》(Mind)发表了维特根斯坦的学生鲁斯·里斯(Rush Rhees)于1939-1950年与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谈话。其中,维特根斯坦关于颜色的评论引起笔者极大关注。虽然早在1977年,维特根斯坦的另一学生安斯康(G. E. M. Ansbombe)就编辑出版了维特根斯坦的《论颜色》一书,后来有不少学者对其展开讨论,但人们对维特根斯坦这一思想的理解似乎依然存在许多误区。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维特根斯坦为什么要讨论颜色问题?第二,维特根斯坦是否有一个系统的颜色理论?第三,他对颜色的观点与他的其他思想之间是什么关系?本文试图对以上几个问题作出回答,由此澄清目前研究者们在维特根斯坦关于颜色的思想上的误解。



一为什么要讨论颜色问题







































    从维特根斯坦的著作中可以看出,对颜色问题的关注贯穿其思想发展的整个过程。但在不同阶段,他对颜色的论述针对的是不同的问题,关注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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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就明确指出,“对象是无色的”。这句话曾使许多研究者感到困惑。例如,安斯康认为,维特根斯坦这里讨论的是对象的一种特征。而国内学者韩林合则认为,维特根斯坦是要表明,构成世界的主要成分是事实,而不是对象,因而对象是无色的。然而这些解释都没有真正理解维特根斯坦的真实意思。根据这句话在《逻辑哲学论》中出现的上下文理解,维特根斯坦在这里所关心的并非颜色本身,也非对象是否有颜色,而是借用颜色这个特征来说明对象尽管无法成为构成世界的主要成分,却是我们用于解释事实的主要成分。由于对象构成了事实的基本成分,而事实就是关于对象的逻辑描述,因此对象在事实的构成中就成为变项,对象名称在命题中就是变量。由于对象不过是变项,因此对象可以具有各种颜色,这就意味着对象本身是无色的,因为每当我们谈到某个具体对象的时候,它一定是有颜色的,但如果只是从逻辑上讨论对象,对象就不可能具有任何颜色。换言之,一旦确定了对象的颜色,我们也就确定了某个具体的对象。因此“对象是无色的”这句话只能是从逻辑上说的,而不是从经验上说的

    对这句话的这种逻辑解释,我们可以从《逻辑哲学论》中得到验证:“因为两个颜色在一个视域中处于相同位置是不可能的,是逻辑上不可能的,因为这是为颜色的逻辑结构所排除的。”(TLP, 6.3751)[2]这被称作“颜色排除问题”。这个问题表明,颜色的逻辑结构规定了在一个视域中无法出现两个不同的颜色,如同一个对象无法同时出现在不同的空间一样。这是逻辑上的规定,也是我们对颜色性质的常识性理解。在一个视域中,我们看到的一定是某个颜色。当我们谈论这个颜色的时候,不会把这个颜色与其他的颜色混淆起来。两个颜色同时出现在相同的地方,比如,把红色和黄色看作相同的颜色,显然是违反常识的。可以看出,在这个时期,维特根斯坦对颜色的理解是纯逻辑的而不是经验的。这与他在中期和后期的思想有很大的不同。甚至可以说,他在这时虽然谈论的是颜色,但心中所想的并非颜色,而是颜色背后的逻辑结构。

在与维也纳小组成员的讨论中,维特根斯坦曾多次提到颜色问题。根据魏斯曼的记录,1929年12月25日,在石里克的家中谈到物理学和现象学的关系时,维特根斯坦以颜色系统为例,说明了物理学与现象学关心的是不同的问题。他说,物理学要确定的是规则性,而不涉及可能的东西。因此,物理学并不描述现象学事态的结构。现象学总是涉及可能性,也即涉及意义,而不涉及真假。(《全集》,2,31)随后,他试图用颜色系统说明与现实相比较的是一个命题系统,而不是个别的命题。“如果我说,视域里的某某点是蓝色的,那么我知道该点不是绿色的,不是红色的,不是灰色的,等等。我一次就设定了整体的颜色刻度。这也是一个点不能有不同颜色的理由。一且我对现实颁布(设定)一个命题系统,那么(就如在空间中的对象一样)这就等于说,只存在一个事态再无其他事态”(《全集》,2,32)显然,这个观点与《逻辑哲学论》中讨论颜色的观点一致。随后,当石里克询问,颜色系统究竟是逻辑的还是经验的东西,维特根斯坦明确地回答说它不可能是经验的,而一定是“先验地存在于空间的句法中”。他反问道:“为了认识颜色系统,人们必须经历多少种颜色?这一问题有意义吗?没有任何意义!”(《全集》,2,34)因此,关于颜色系统的说明一定是一种逻辑句法的说明,而不是经验的说明。1930年1月5日,还是在石里克家里,维特根斯坦再次谈及颜包问题。在谈到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的时候,他说:“我不是看见红的,而是看见‘杜鹊花是红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也看到了‘杜鹊花不是蓝的’。结论并非只是与看见的东西联结,而且我在看中直接就知道了结论。”(《全集》,2,52)所以,颜色在这里并非主要问题对象,无论看到的是什么东西,都与谈论这个东西的语言形式有关,而与看到的东西无关。对此,维特根斯坦还特别提到记忆中的蓝色,认为我们通常错误地以为这种记忆是与我们当下看到的颜色形成比较才被唤起的,但实际上这里并没有任何比较,因为这完全取决于我们使用颜色词的方式。“因此,红颜色是以颜色系统为前提,或者如果红完全是指别的东西,那么它也就不具有称呼颜色的意义。于是人们就不能谈论它。”(《全集》,2,54)可见,维特根斯坦在这里反复讨论的颜色,并非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现象或事物的特征,而只是作为一个例证,用于说明命题的表达方式而已。

在1951年写就的《论颜色》一书中,维特根斯坦对颜色的讨论却完全不同于之前的方式。这是因为,首先,这个时候的维特根斯坦已经彻底转变了自己的哲学研究方式,从对命题形式的关注转向了对语言使用方式的关注,“一切都从观察语言游戏出发”成为他思考哲学问题的基本立场;其次,维特根斯坦在这里对颜色的讨论的确是在关注颜色问题,而不是把颜色作为例证,但他同时也在通过颜色问题而言及其他,不过所言之物并非命题的表达方式,而是我们日常语言的使用方式;最后,维特根斯坦对颜色问题的持续关注也受到当时他自身阅读兴趣的直接影响。他在20世纪40年代一直阅读歌德关于颜色的著作,对歌德讨论颜色的方式产生了浓厚兴趣,进而把颜色问题作为自己反复讨论的话题。国外有学者认为,《论颜色》并没有在颜色问题上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充其量只具有文献学的意义;国内则有学者认为,维特根斯坦讨论颜色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进一步探究“感觉经验”(尤其是“视觉”)难题。但根据笔者的研究,维特根斯坦的真正目的既不是从文献上关注歌德,也不是为了探究“感觉经验”问题,而是要澄清我们日常语言中对颜色词的使用问题。
首先,维特根斯坦明确表示,对颜色词的使用与我们对其他语词的使用一样,都属于语言游戏活动,但这种语言游戏涉及我们的视觉,因而似乎显示出不同的特点。他说:“一种语言游戏:报道说某一个物体是否比另一个物体更亮一些或更暗一些。——但现在有一个相关的语言游戏:陈述某些形状的颜色亮度的关系。……这两个语言游戏中的命题形式是一样的:‘X比Y更亮些’。但在第一种语言游戏中,它是外在的关系,命题是有时间的,而在第二种语言游戏中,它是内在的关系,命题是没有时间的。”(RC,I,1)在这里,维特根斯坦试图说明我们对颜色词的使用不同于其他的语言游戏,因为一般的游戏总是发生在时间之中的,是由游戏的具体场景和时间规定的,但颜色词的使用看上去更像是一种逻辑规则的要求——即使我们在使用颜色词的时候一定是处在某种特定的时间或空间中,但我们对颜色词的理解(当然也包括对它的使用)却是可以脱离这种特定时间或空间的。这就会造成一种直观的印象,即我们可以不用考虑时间因素地使用颜色词。逻辑上说,如果这样的情况可以成立的话,我们似乎就可以得出结论:总会有一些语词的使用可以不用考虑时间。然而,这样的结论却完全违反了我们对语言游戏的理解,因为语言游戏总是发生在具体的时间之中,没有超出时间之外的语言游戏。所以,我们对颜色词的使用并非如引文中所说的那样是一种内在关系,没有时间性。相反,把颜色词看作是内在的和无时间的,这本身就是一种语言游戏,是我们用“内在的”和“无时间的”这些词去解释颜色词的使用方式,而不是说颜色词本身就是内在的和无时间的。颜色词的这种使用特点使得我们注意到,造成类似颜色词这样的特殊语词用法的并不是这些语词自身,也不是我们对这些语词的理解,而完全是我们对这些语词的特殊使用。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消除在某些特殊语词的用法上的误区。
其次,维特根斯坦认为,颜色词问题不仅反映了我们对这些词的使用上存在误区,而且反映了我们通过使用这些词而体现出的本质主义观念。他反复指出,我们在使用颜色词的时候往往会对某个具体的颜色提出问题,询问是否确定存在某个颜色。当我们用某个颜色词来描述颜色的时候,我们总是试图把颜色与颜色词联系起来,由此说明可以用这个颜色词去指称这个颜色。然而维特根斯坦指出,即使我们用某个颜色词指称了某个颜色,这也并不意味着我们的目的是在各种颜色中指出某个颜色,而仅仅是表明我们了解了这个颜色词的用法。不仅如此,维特根斯坦还进一步指出,当说出某个颜色词的时候,我们并没有断定某个颜色的存在,而不过是在使用这个颜色词来表达我们对某个颜色的理解。这样,对于颜色词的使用而言,就不存在某个普遍的标准用于判断我们的使用是否正确。因此,在颜色词问题上的本质主义(即认为存在一种用于判定颜色的标准)就是错误的。维特根斯坦还设想了一个完全没有颜色词的民族,他们根本没有同我们一样的颜色观念,却可能拥有与我们一样的颜色词,但他们对这些词的理解和使用显然与我们是不同的。而且,要把他们的颜色词翻译为我们的语言显然也是极其困难的。由此,维特根斯坦认为,“毕竟,对何谓颜色并没有共同接受的标准,除非它是我们的一种颜色”(RC,II,13~14)。显然,维特根斯坦对颜色词的讨论是为了消除我们在颜色词上的本质主义观念。
再次,维特根斯坦对颜色词用法的分析试图为我们提供一种现象学的描述,说明我们对语言游戏的描述总是一种现象描述,既不给予解释也不加以发挥。在他看来,我们通常在哲学中总是试图询问,为了使某个哲学问题得以解决,我们应当如何来看待这个问题,这就迫使我们力图把那些概念变得具有某种条理。但如此这般却使得我们的问题偏离了自身的方向。例如,物理学对颜色的分析就是用光谱解释颜色的分布,而哲学的分析是把颜色解释为某些具体而明确的颜色词,如“红色”、“黄色”、“绿色”、“蓝色”等。维特根斯坦认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我们引向了一个错误的方向,使我们误以为的确存在由这些颜色词所指称的颜色。这涉及如何理解逻辑与经验的区分问题。在经验上,我们可以感觉到不同颜色的存在并且说出它们,但在逻辑上,我们则满足于用不同的颜色词去规定这些颜色。然而,我们对颜色词的使用却是在逻辑与经验之间。他说:“难道我不会承认句子通常是在逻辑与经验之间的边界线上使用吗,所以它们的意义会来回变化,一会儿是规范的表达,一会儿被看作是经验的表达?因为,区别逻辑命题与经验命题的不是‘思想’(一种伴随的心理现象),而是用法(围绕在其周围的东西)。”(RC,III,19)显然,维特根斯坦是在以颜色词的使用作为例子来说明我们通常对某些语词的使用并不是在寻求某种确定的概念或指称某个确定的对象,而不过是在完成一种呈现事物为其本来样子的活动。这种活动可以被看作一种现象学的描述,其中包含了大量对不确定事物的描述。他说:“在哲学中,我们要学习在每一情形中关于一个主题究竟要说什么,这还不够,我们还需要学习人们对此必须如何去说。我们总是不得不从学习处理这个主题的方法开始。或者,我再说一遍:在一切严肃的问题中,不确定性总是要达至问题的最后根基。”(RC,III,43-44)可见,维特根斯坦在这里讨论颜色词,目的在于说明颜色词的处理只能采用现象学描述的方式,并且这是对颜色词的具体使用的描述,而不是对颜色词的使用规则的说明。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维特根斯坦讨论颜色问题是为了消除我们在某些特殊语词使用上的误区,这些特殊语词主要是指与使用者的主观经验和判断有密切关系的语词,而颜色词正是这类语词的典型代表。他通过运用现象学的描述方法来说明,对这样的语词我们无法用本质主义的方法加以规定,而只能观察它们的实际使用,描述与它们相关的一切周遭因素,由此了解它们不确定的意义。可以说,这种观察和描述正是维特根斯坦在其后期哲学中提倡的研究方法。

二、是否有一个颜色理论







































由于维特根斯坦对颜色问题有着大量的论述,阐发了不少关于颜色的重要思想,这就给研究者造成一个印象一一似乎维特根斯坦提出了一种关于颜色的理论,或者说他的这些论述构成了一种独特的颜色理论。然而,事实上,维特根斯坦并没有提出这样一种理论,他的论述也并不构成这样一种理论,因为他所有关于颜色的论述都是围绕着语言的用法展开的。

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对颜色问题的讨论基本上是在逻辑的范围之内,处理的是对象性质问题。全书共有六处讨论了颜色概念,并出现了“颜色空间”概念,都是为了说明对象的存在是不依赖于任何具体颜色的。所以,“对象是无色的”(TLP,2.0232),颜色不过是“对象的形式”(TLP,2.0251),“空间图像可以描绘一切空间中的东西,有颜色的东西”(TLP,2.171)。由此可见,维特根斯坦在这里讨论颜色问题完全是借用关于对象问题的讨论,把颜色归属于对象的性质——一种并非由对象自身决定的性质。在他与维也纳学派成员的讨论中,颜色概念也不是他关心的核心问题。如上所述,在那里,颜色问题不过是他借以说明命题表达方式的一个例证而已。显然,在其早期思想中,维特根斯坦并没有提出关于颜色问题的理论,而他对颜色问题的论述也构不成一种专门的颜色理论。

同样,在《论颜色》一书中,维特根斯坦也没有提出任何一种颜色理论。他明确地表示:“我们并不想、确立一种颜色理论(既不是一种生理学的理论,也不是一种心理学的理论),而是提出一种关于颜色概念的逻辑。这实现了人们通常对一个理论所错误希望的东西。”(RC,I,22)根据维特根斯坦的思路,当谈论颜色的时候,我们总是希望把某个颜色解释为某个对象的性质,用颜色来规定对象或描述对象;如果我们不能设想某个颜色,似乎也只是因为我们不知道我们可以设想的是什么。然而,如同我们在电影院里观看电影一样,我们不会把银幕上的颜色看作是由银幕背后东西所反射的,而是看作银幕接受某个光而形成的影像。这意味着我们不会把颜色看作我们所要谈论的对象,而只是把它看作我们用于描述我们所谈论的东西的方式。所以,当论及某个颜色的时候我们不是在确定某个颜色的存在,而是在讨论与这个颜色相关的其他东西,或者是说,我们是在用谈论颜色的方式描述我们所观察的事物。



        

在《论颜色》中维特根斯坦还专门讨论了歌德的颜色观,指出歌德的观点也并没有构成真正的颜色理论。


歌德关于光谱颜色构成的理论并没有被证明是一种令人满意的理论,它甚至完全不是一种理论。它并没有预测任何东西。它不过是我们在詹姆斯心理学中所看到的那种模糊的大致框架。并不存在什么实验数据可以决定赞同或反对这个理论。赞同歌德的人相信歌德正确地看到了颜色的性质。而这里的性质并非从实验中得到的,而是存在于颜色概念之中。对歌德来说无法反驳的是:黑暗无法带来光明——正如越来越多的阴影并不产生光明。这可以表达为:我们可以把紫色称作红白蓝色,或把棕色称作黑红黄色——但我们无法把白色称作黄红绿蓝色,或类似的颜色。光谱实验的东西既不会肯定也不会否定这一点。然而,如果说“只要观察自然中的颜色,你就会看到它就是这样的”,也是错的。因为观察并不会教会我们任何关于颜色概念的东西。我无法想象歌德的关于颜色特征和颜色构成的评论对画家会有什么益处;它们对装饰家也没有什么益处。眼睛血红的颜色作为一种壁挂的颜色可能会有极好的效果。人们在谈论颜色的性质时,总是想到它被使用的某一种特征方式。如果有一种关于颜色协调的理论,它或许在一开始就要把颜色区分为不同的组,禁止某些混合或结合,而允许另一些的组合或结合。而且,就协调而言,它的规则一定是没有得到任何证明的。(RC,I,7074)


从上段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维特根斯坦看来,一种颜色理论应当具备这样几个条件:第一,它必须具备一定的预测能力,能够对颜色的出现预先给出一种明确的解释;第二,它必须从实验中获得可靠的数据,由此可以判断一个理论究竟是可以赞同的还是应加以反对的;反之,仅仅通过概念分析无法构成一种真正的颜色理论;第三,观察并不会提供任何可靠的颜色理论,我们无法从观察中得到关于颜色的任何知识;第四,一种颜色理论的规则一定是无需证明的,因它至少是由这个理论本身所预设的。根据这些条件,显然,歌德的颜色观点并非一种真正的颜色理论,因为它既不符合这些条件,也对我们关于颜色的理解以及运用毫无益处。同样根据这些条件,维特根斯坦本人对颜色的论述也并没有提出一种颜色理论,也不构成任何一种颜色理论。相反,正如他本人所说,他不过是在讨论颜色词的不同用法。

三、与其后期思想之间的关系







































      虽然维特根斯坦在其一生哲学思考中都讨论过颜色问题,但其研究者们更多关心的是他在后期哲学中对颜色问题的讨论。这是因为他对颜色问题的关注在前期《逻辑哲学论》中更多地表达为与逻辑形式有关,并已经得到较为确定的解释,而在其后期哲学的讨论里却始终暧昧不明。因此,这自然地就引发了研究者们对其颜色观点与后期思想之间根本关系的探讨——在其后期,维特根斯坦主要关注的是语言的具体使用,并试图通过解释语言的不同用法来说明哲学错误产生的根源,那么,他对颜色的评论也可以作如此解释吗?或者说,他对颜色的评论可否被视作其后期“语言游戏”思想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首先要以了解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的主要工作为基础。通常认为,维特根斯坦1929年重返剑桥后开启了新的哲学旅程,从对语言的逻辑研究转向了对语言的用法研究。表面上看,我们从《哲学研究》中的确能够读到类似的说法,如“意义在于用法”。然而,如果仔细考察他在1929年之后形成的各种观点我们就会发现,他的目的其实并非简单地指出语言的用法对确定意义的决定作用,而是要进一步追问“当我们在使用语言时我们究竟是在做什么”。关于这个问题,根据传统的理解,语言被赋予了各种不同的功能,使用语言无非就是在完成这些功能。因而,对语言功能的理解决定了我们对语言的使用。然而,这种静态的语言分析并不能使维特根斯坦满足,他试图给出另一种视角,即“我们在使用语言时是否能清楚地意识到我们在做什么”。这是一个比给出语言用法本身更为重要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显然也只能在考察语言的各种具体使用中得到回答。这就是为什么维特根斯坦后期的所有论述都在集中描述语言的各种不同用法,而不是对这些用法给出某种理论上的说明或逻辑上的分类。由此可见,维特根斯坦讨论语言用法的目的不是为了研究这些用法(无论采取什么方式),而是为了说明:当我们在使用语言时,我们一定要知道自己在用语言做什么;而哲学错误的产生证实因为我们不知道这一点但却一位自己知道。这才是维特根斯坦提出后期思想的重要原因。


只有理解了这个出发点,我们才能理解维特根斯坦在其后期所提出的各种观点,也才能真正理解他对颜色问题的所有讨论。如前所述,维特根斯坦关于颜色问题的讨论实在为颜色次这种特殊的语言表达寻找一个恰当的方式,即颜色词本身的日常使用方式。因为通常我们在对颜色词的使用中更多考虑到的是其指称对象,认为它们同被我们所使用的其他词语一样,可以用于指称语词所指的对象;同时,颜色词本身的特殊性,即明确指向某个具体颜色,也在误导我们承认这种对象的存在。然而,事实上,根据维特根斯坦的分析,不仅根本不存在可以明确规定的具体颜色,如“红色”、“黄色”等(因为这些颜色都是由于其他的过渡色而成为自身的),而且当我们用这些颜色词去指称它们是,也并非真的在意谓它们,而是在表达其他的意义。例如,在说出“某个颜色比另一个颜色更白一些”时,我们不是在谈论白色,也没有指向白色,而是在做一个比较工作,实在进行类似逻辑的推理工作。因此,当我们在使用颜色词的时候,我们并不是在谈论颜色本身,而是在谈论使用了颜色词的其他事情,比如断定某个具体的颜色,而是在谈论与其相关的其他颜色,如过渡色。但是维特根斯坦指出,“混合颜色和‘过渡色’之间是什么联系呢?我们在一个语言游戏中谈论的显然是过渡色,我们在这个游戏中不会通过混合颜色而带来任何颜色,而只是选择现有的形状。但过渡色概念的一个用法是,承认了产生一种特定形状的混合颜色”(RC,Ⅱ,34)。由此维特根斯坦认为,无论我们使用何种颜色词,我们都不是在谈论颜色本身,而不过是在谈论颜色词的使用方式而已。


维特根斯坦还把颜色概念看作类似于感觉概念的东西。正如没有纯粹的感觉概念,所以,也没有纯粹的颜色概念。这里所谓的“纯粹”,是指完全没有其他成分的掺入而保持自身的完备性。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这至少对感觉来说是很难做到的,因为感觉本身就是我们对当下活动的一种表达方式而已。同样,对于颜色概念而言,也不存在纯粹的颜色,因为“各种颜色概念一定是紧密相连的,各种‘颜色词’有相关的用法,但另一方面,又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别”(RC,Ⅱ,75),“毕竟,颜色概念的不确定性存在于相同颜色概念的不确定性中,也就是说,存在于比较颜色的方法之中”(RC,Ⅱ,78)。这样,维特根斯坦就完全把我们对颜色词的使用看作一种语言游戏,我们使用不同的颜色词也就意味着我们是在玩不同的游戏。对于拥有不同颜色词的人来说,使用颜色词的游戏也是各不相同的。他明确地说道:“‘颜色’不是拥有确定属性的东西,所以人们可以直接去寻找或想象我们所不知道的颜色,或者去想象某人了解不同于我们所知道的颜色。在某些情况中,我们会说人们知道我们所不知的颜色,这是可能的,但我们不需要这样去说,因为对于我们应当看作恰好类似于我们的颜色的东西,并没有任何标志使得我们可以这样去说。这就类似于这样的情况:我们谈论红外‘光线’。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这样去做,但我们也可以把这叫做一种误用。”(RC,Ⅱ,127)无论如何,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我们对颜色词的使用只能是一种语言游戏。


正是从上面的分析出发,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维特根斯坦对颜色词的讨论完全是为了表明这些词在语言游戏中的用法,力图说明他们的不同特点在于,当我们在使用它们时并非在指称任何颜色本身,而是在意味着其他相关的事情。这种讨论方式完全符合维特根斯坦整个后期思想的基本思路,因此,可以把他对颜色词的讨论看作他后期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

文章原载于《哲学动态》2015年第7期


  1. L.Wittgenstein & Rush Rhees, “Wittgenstein’s Conversation with Rush Rhees(1939 – 1950): From the Notes of Rush Rhees”, ed. Gabriel Citron, Mind, Vol. 124, 2015.

  2. L.Wittgenstein, TractatusLogicoo-Philosophicus, trans. By D. F. Pears & B. F. McGuiness,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1. 简写为TLP,后为命题编码数,下文同。

  3.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小组》,见《维特根斯坦全集》第2卷,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简写为《全集》,后为卷数和页码,下文同。

  4. 姜宇辉:《存在“透明”的“白色”吗?——晚期维特根斯坦探索颜色之谜的哲学深意》,《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

  5. L.Wittgenstein: Remarks on Colour, ed by G. E. M. Anscombe, trans. By Linda L.McAlister and Margarete Schättle, Basil Blackwell, 1977。简写为RC,后为部分和节数,下文同。

  


END



本文原载于公众号“家常读书”。

本期编辑 | 黄以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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