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首只退市股!*ST新亿终止上市,3月30日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
3月22日晚间,*ST新亿(600145)公告称,因公司存在2018年度和2019年度虚增营业收入等情况,导致2018年-2020年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相关退市规定,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将于3月30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
此前的3月2日,*ST新亿收到了上交所下发的《关于*ST新亿公司股票停牌以及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称,*ST新亿2018年度至2020年度的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上交所原《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监管工作函》显示,上交所已发出拟终止*ST新亿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后续将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具体可戳:2022首只退市股来了!这家公司财务造假,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此前股价已成“仙”,实控人被立案侦查
按照有关规定,*ST新亿股票3月3日开始停牌。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停牌之前公司股价报1.03元/股,总市值15亿元。Wind数据显示,截至去年3季度末,公司股东户数24087户。今年1月,公司股价连续下跌,跌破面值,一度跌至0.88元/股,沦为“仙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自公告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伍坚对证券时报记者说,由于退市导致证券流动性下降,投资者客观上会蒙受损失,要加强对退市环节中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部分具有可归责性的案例,投资者亦有权获得赔偿。
*ST新亿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此次上交所“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显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认定的事实,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亿或者公司)存在2018年度和2019年度虚增营业收入等情况。扣除虚增营业收入后,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均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ST新亿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公司2018至2020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等规定,公司股票应当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ST新亿股票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9.6.2条、第9.6.4条和第9.6.10条等规定,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此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等规定,公司应当立即准备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公告指出,*ST新亿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将尽快聘请股份转让服务机构,委托其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3月30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 首日无涨跌幅限制
同日,*ST新亿还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3月30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
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证券代码为600145,证券简称为“退市新亿”。交易规则方面,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10%。
公告称,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公司股票最后交易日期为2022年4月21日,如证券交易日期出现调整,公司退市整理期最后交易日期随之顺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优胜劣汰机制有利维护市场“三公”
*ST新亿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体现了监管部门坚决执行退市新规,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决心,将成为退市制度改革后畅通“出口关”的又一标志性事件。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虚假陈述、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
*ST新亿被实施重大违法退市,充分说明监管部门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的决心,坚定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监管态度,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触及退市情形的公司,做到“应退尽退”。未来,也势必持续畅通市场“出口”,促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秩序。
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律人士提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相关制度建设,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子学告诉记者,注册制改革从“根子”上讲,必须要把恶意、严重的欺诈舞弊行为相关责任人“送刑”。张子学认为,必须以强有力的事后执法来为我国注册制改革护航。如果后手过轻,形成负面激励的话,就会有很多人铤而走险,无形中增大了包括监管等在内的证券市场各项成本。
值得注意,我国资本市场现行制度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利提供了诸多了途径。这包括,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投资者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民事救济或赔偿。
此外,公司被终止上市后,尽管其股票不在上交所市场交易,但其资产、负债、经营、盈亏等情况并不因此而改变。根据《公司法》规定,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东仍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股东享有的权利不会改变。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东仍可以按规定进行股份转让。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告诉记者,近年来,投资者主动发起的索赔中,人数几百人、上千人的开始比较普遍,索赔金额几千万、几个亿的金额开始比较经常,不少案例甚至达到十亿元左右。
“注册制改革提供了不同的发行标准,使得更多企业有机会公开发行上市,将来因竞争失败需要退出市场的企业数量也会相应增加,这就需要科学合理的退市机制作为配套措施。”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伍坚对证券时报记者说。
伍坚补充,由于退市导致证券流动性下降,投资者客观上会蒙受损失,要加强对退市环节中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如果上市公司违背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了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在被发现后导致股价下跌,最终被面值退市,则不应适用“买者自负”原则。同理,在公司不按规定披露年报等规范类退市以及重大违法退市等情形,是因公司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而退市的,具有可归责性,投资者亦有权获得赔偿。
编辑:万健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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