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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一男子无证驾驶拘留,释放后发朋友圈挑衅交警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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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资县一男子无证驾车被处罚后

发朋友圈挑衅交警又被抓!


而有些人就喜欢在朋友圈“瞎作”,发布不当的言论为自己带来不小的麻烦,还触犯法律。要知道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如果触及违法,也一样要受到惩罚。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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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卓资县一个李姓男子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和视频在当地迅速流传,一下子炸开了锅。


朋友圈的视频画面就是一名男子驾驶着机动车听着歌曲自嗨,很普通的一个视频,但配合上内容就会让你大吃一惊:“来继续抓我,就无证驾驶,就不怕,来摇起来”。


大家看过之后一定会想是这小伙子无知的厉害,还是有谁给了他勇气,竟敢如此嚣张。就是这条2019年3月25日22时08分发布的朋友圈截图和视频被人们一个接一个传着,不但被卓资县交管大队的民警看到,结果还成功引起了卓资县交管大队领导的注意。


在第一时间研究决定:绝不能姑息此事,该男子无视法律,敢于公然挑战法律权威,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绝对不能助长他的嚣张气焰,必须严肃处理;如果该男子是无证驾驶就要在第一时间依法落实,确保辖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微信朋友圈 截图


释放当晚李某自拍视频


随后,我大队联合卓资县公安局河南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很快就找到了此条朋友圈的来源,此视频系卓资县卓资山镇居民李某(男,现年26岁)所发。


经查,驾驶员李某,1993年出生,自由职业。在2019年3月20日,李某就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被卓资县交管大队处以2000元罚款和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令人哭笑不得的是,上回无证驾驶被逮2000元的罚款还没缴纳,他竟然在离开拘留所当晚就又在个人朋友圈发视频公开挑衅交警。实在是目无法纪,狂妄自大。而无知的他却不知在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公然挑衅人民警察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



最后卓资县交管大队和卓资县公安局河南派出所的调查民警的连夜摸排,历经21小时在呼和浩特前不塔气村找到了发朋友圈的男子李某并依法带回。


通过朋友圈截图,口供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警方确认涉事人员李某在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拘留5日的情况下,在释放当晚继续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且特别得意的将自己的开车视频发了朋友圈进行扩散,发布不当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李某已移交卓资县公安局河南所处理,等待李某将是法律的严惩。


3月26日晚李某在卓资县公安局河南派出所视频


卓资县交管大队在此郑重声明,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一样受法律的监管和规范。微信时代的“朋友圈”不是“泄愤圈”,网上发声应依法规范言行,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对于挑战法律权威和亵渎法律尊严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将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

也提醒广大的网民朋友们:

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于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该给予尊重和理解,这是公民守法的必然要求。如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起诉等正当方式提出。


采取网络辱骂等方式,是明显不妥当不理智的行为,甚至还会因此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寻衅滋事、公然辱骂正常执法、执勤公安民警,恶意妨碍公务甚至辱警袭警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网民切勿逞一时之快而以身试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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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自: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交警大队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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