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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3名村干部占有集体资金、套取救助款等被处分
关于两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
典型案例的通报
1、凉城县岱海镇三苏木村委会大圐圙村原村长张召绪、李平贵私自占有集体资金、违规发放救助金等问题。
经查,张召绪在2016年担任大圐圙村村长期间,在发放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助时,违规将救助金进行平均分配。
李平贵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担任大圐圙村村长期间,截留集体地栽铁塔的补偿费700元,并利用集体机电井向危房改造户收取100元/户用水费、向村民收取2元/月吃水费共计6300元,李平贵除支付机井电费2500元之外,剩余38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此外,李平贵还存在其它方面的违纪问题。
2019年6月,凉城县纪委给予张召绪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李平贵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其违纪所得予以追缴。
2、凉城县蛮汉镇大元山行政村党支部原书记王兰中冒领、套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等问题。
经查,2012年、2016年,王兰中利用职务便利,冒领村民陈某某、李某某二人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冬季取暖补贴款800元,并用自己母亲董某某(2011年10月已故)的名字套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1000元。
同时,王兰中因未及时向蛮汉镇扶贫站反馈大元山行政村贫困人口董某某、马某某、董某某分别于2014年、2015年死亡的信息,致使此三户村民没有在精准扶贫系统退出。此外,王兰中还存在其它方面的违纪问题。
2019年5月,凉城县纪委给予王兰中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其违纪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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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来源: 凉城纪委
| 综合编辑: 乌兰察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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