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永福公开开庭审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5030.86万元...
2019年7月1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二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乌兰察布市政协原主席常永福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一案。自治区高院、自治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市人大、市政协的部分代表旁听了本案的审理。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1.被告人常永福在任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委书记、乌兰察布市市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市长、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16.9032万元。
2.截至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常永福家庭财产和支出合计4041.6517万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责令其说明财产来源,仍有价值2469.811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3.被告人常永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5030.86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常永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常永福进行了最后陈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个人简历】
常永福,男,汉族,1956年5月出生,察右前旗人,1975年8月参加工作,197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乌兰察布市原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1976年8月至1978年3月,在察右前旗礼拜寺乡学校任教;
1978年3月至1979年12月,在乌兰察布盟师范学校政史系学习;
1980年1月至1984年4月,在乌兰察布盟师范学校任教;
1984年4月至1994年7月,在乌兰察布盟盟委组织部工作,先后任组织部干部一科副科长、科长,组织部副部长;
1994年7月至1998年7月,任集宁市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1998年7月至2004年4月,任兴和县委书记;
2004年4月至2008年1月,任乌兰察布市委常委、秘书长;
2008年1月至2008年7月,任乌兰察布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8年7月至2013年1月,任乌兰察布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期间2009年1月至
2013年3月,兼任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任乌兰察布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2017年1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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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来源: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综合编辑: 乌兰察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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