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恶案件,一派出所所长、教导员保护包庇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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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凉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某某等人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一案。该案系凉城县人民法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受理的第四起涉恶案件。
庭审当日,该案各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群众以及被告人家属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秋天至2016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甲,先后雇佣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杨某乙,在凉城县蛮汉镇圐圙新村上运煤专线便道路口,对为了逃避超限站打击,绕路上运煤专线的大车进行拦路收费,凡过往的运煤车辆按照每辆100元、50元、2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现金。
其中,雇佣李某甲收费7个多月,挣工资14000元。雇佣李某乙收费3个多月,挣工资6000元。雇佣吕某某收费17天,挣工资1200元。雇佣杨某乙收费15天,挣工资1050元。
2015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以每天130-150元的工资雇佣张某做饭,张某与杨某甲同住在圐圙村赵某某给租的房屋内。期间张某除做饭外,还在白天断断续续地帮助收费,记载过往车辆的数量和其他人的收费情况,向赵某某单独汇报。
从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11月14日,赵某某、杨某甲等人拦车收费115935元。从2015年7月份到2016年4月份,张某挣工资近3万元。
2014年8月份到2016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某、杨某甲为了在凉城县蛮汉镇圐圙新村收费期间,得到蛮汉镇派出所所长付某某、教导员谢某的保护,先后15次共送给付某某人民币63000元,先后16次共送给谢某人民币57000元。
付某某、谢某收钱后,对赵某某、杨某甲公开收费的行为不打击、不处理、不制止、包庇、纵容。2014年秋天到2015年9月,时任蛮汉镇派出所所长付某某以派出所经费紧张为由,多次给赵某某打电话索要煤炭。
被告人赵某某、杨某甲为了在收费中得到派出所的庇护,分三次给蛮汉镇派出所送去煤炭60吨,折合人民币36000元,全部用于派出所燃用。
2016年春天,村民段某某、温某某在圐圙村夜间非法拦车收费。2016年6月27日晚上11时左右,段某某、温某某因拦车收费被杨某甲发现,杨某甲用电话将情况告诉赵某某,2016年6月28日赵某某从呼市纠集谢某某等3人乘车赶到圐圙村对段某某、温某某进行殴打。
经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温某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赵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凉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8月24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4月29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赵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庭审中,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赵某某等6名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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